高速公路噪声扰民,法院判令整改并赔偿路边居民10000元
噪声污染已成为继空气污染之后的
人类公共健康的第二个杀手。
面对噪声污染所带来的侵害,
群众可以选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日,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
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法院审理
2007年,原告陆某在临湘市詹桥镇搭建了一栋三层楼房,并于2010年4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2月,被告某公司开工进行大岳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建设之前,拆迁部门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评估,认为高速公路的修建不影响原告居住生活,故未征收原告房屋。2015年12月31日高速公路建成。原告的房屋距离建成后的大岳高速仅十余米。大岳高速通车后,高速公路的噪声影响到原告居住环境,原告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5月20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对原告申请事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陆某家夜间一楼地坪、夜间屋顶最大声级均超过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4a类标准要求。且测试时,大岳高速公路通过车辆较少,如大岳高速通车数量增多后,对受检房屋的噪声影响会更大,故大岳高速公路运营与陆某家噪声超标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作为大岳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和管理者,有义务维护高速公路两侧毗邻住户区域的环境质量,以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标准。被告修建的大岳高速公路路段距原告房屋仅有十余米,高速公路路段修通后来往车辆对原告生活居住地带来噪声污染。长期而持续的噪声污染会让人产生强烈的精神痛苦,原告从2015年12月31日大岳高速公路通车至今,长期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对原告精神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是客观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90天内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原告陆某住所噪声环境达到国家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4a类标准,并赔偿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另据三湘都市报·华声报道,临湘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上诉,岳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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