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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里1号大妈因法院公务优先急哭了?详解法院执行公务优先权

一枚小兵 法者心声 2022-12-05



昨日,一则有着耸动标题“大妈银行被公务人员插队急哭”的视频在网上流传,网络上一时评论各一。


而且还不是这一个视频,有其他媒体、公众号、某短视频等等,貌似都在转发法院排队这个事。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各位直接搜索就能够看到。





事情经过就是4月20日在山西太原,一大妈在银行开门前就开始排队,成功领到第一号。但是被法院工作人员在窗口先进行了相关公务业务,而导致大妈着急,随之就有人拍了视频,然后传播。


其实法院工作人员并不是自己办理私事而插队,他们是依法执行公务,银行同样也是依法优先配合、办理公对公的业务。


当然了,最终,经过协调法院公务人员主动提出先让大娘先办理业务,大娘办理后离开。由此可见,法院工作人员为了照顾到在银行办理业务的群众,以及银行的正常业务开展,并不是按部就班的进行工作,也会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法院工作人员到银行执行公务,一般都是办理查询、冻结、划扣等业务,现在网银、微信、支付宝等电子银行尤为发达,有可能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速度稍微延迟,涉案账户资金就有被转移的风险,就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执行公务具有优先权,即司法优先权。所以法院的优先权也是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请大妈或者其他人员不必着急、不必心塞
2018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就明确进行了答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有优先办理的权利吗?


最高法院长答复:法院执行公务,有优先办理的权利吗?


网友留言:


法院执行公务,有优先办理的权利吗?


您好,我是一名税务工作人员,想请问,法院工作人员到税务部门执行公务,我们有配合的义务,但是,他们有优先办理的权利吗?如果我们要求排队,他们能对我们处罚吗,如果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院长回复:


王冬之您好,您于2018年11月22日的留言已收悉。由于留言内容没有具体的案件信息(如案件编号、案件当事人名称等),本留言信箱无法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执行公务具有优先权,即司法优先权。国家为保障司法机关有效行使司法权而赋予司法机关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当司法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司法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司法机关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信任理解与支持。

大法官留言信箱2018年11月23日


另外,我国对此也有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规定:“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规定: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对于其他机构,需要协助法院执行公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办理。针对同一财产有多个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协助义务单位接到法院的相关协助执行手续后,应当立即、无拖延办理。如果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将法院公务行为等同于个人业务而要求取号排队,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最终还损害了社会大众的利益。


所以,小编认为根本没有必要借“法院公务优先来炒作排队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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