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扬州市邗江法院发布了2019年劳动争议五起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两名员工因为太任性,拒绝加班,被责令向企业支付赔偿。
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产品检验员。2018年5月,公司要求两人当天加班完成一批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就将违约,需要将支付高额赔偿。没想到,两人明知情况紧急,依然撂起了挑子。
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介绍,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
正是由于两人太过任性,导致公司违约,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12万元的违约金。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法官介绍,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
瞿森斌介绍,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在加班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法官介绍,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
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须赔偿。
据了解,2019 年,扬州邗江法院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886 件,同比上升 5.23%;审结 826 件,同比上升 6.99%。2020 年一季度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160 件,审结 119 件。总体来看,新收劳动争议类数量呈小幅上升趋势,整体呈平稳态势运行。 不过,对这一案件,网友却炸了锅。
“紧急任务加班??怎么界定,那员工紧急事情可以不上班吗?”
“然后每次加班都是紧急任务”
甚至有网友表示,“建议上诉,本人认为,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抢险救灾,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的等紧迫事由,不得强迫加班。质检工作,人员不够,实属公司自己雇佣员工较少,没有合理数量的员工。而不是作为强制加班的理由。”
来源:“法者心声”综合自江苏新闻、现代快报、和讯新闻等
对这一案件,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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