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招录司法辅助人员515人,薪酬福利待遇较高!
按照深化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深圳市颁布实施了《深圳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新的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有别于普通的聘用制人员,参照公务员招考程序进行招录,实行单独职级管理,薪酬福利待遇较高,具有长期稳定的职业发展通道。
根据工作需要,深圳法院拟开展2020年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招录工作,计划招录515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职位1: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劳动合同制法官助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专业技能;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2020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其他全日制在读学生不得报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优先;
6.年龄为18周岁以上,本科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1991年6月2日之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0周岁(1989年6月2日之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1984年6月2日之后出生);
7.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能力。
(二)职位2: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劳动合同制法官助理(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专业技能;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机械类、信息与通信工程、计算机类、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2020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其他全日制在读学生不得报考,专业参照广东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6.年龄为18周岁以上,本科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1991年6月2日之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0周岁(1989年6月2日之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1984年6月2日之后出生);
7.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能力。
(三)职位3: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2020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其他全日制在读学生不得报考),法律专业优先;
6. 年龄为18周岁以上,不得超过28周岁(1991年6月2日之后出生)。
(四)职位4:面向深圳市高等院校毕业生定向招录的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
6.近三年深圳市高等院校毕业生(2018年、2019年毕业生和2020年应届毕业生)。
7.年龄为18周岁以上,不得超过25周岁(1994年6月2日之后出生);
除以上招录条件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不宜担任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情形。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单位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本公告附件1《深圳法院2020年招录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位表》。
(二)网上报名
1、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不受理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应在2020年6月1日(周一)上午10:00至2020年6月12日(周五)下午17:00期间,以本人实名注册的用户信息登录考生报名系统选报职位(招录职位见附件1)。报名系统网址为http://www.sydwzl.com/gdszfyzp。
2、职位填报注意事项。各职位按照1:10的比例限制报名人数,当职位报名人数达到招录人数的10倍时,该职位自动停止报名。由于资格初审不合格导致报名人数在限额内有空缺的,考生在职位报名人数限额内仍可报名。请考生密切留意各职位实时报名情况,尽早选择合适职位填报。
(三)资格初审
考生应在填报职位前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2020年应届毕业生提交学信网学籍证明,不能提供的不得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如有则附,未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上传主观题合格成绩单)等报名材料扫描成电子文档(JPG格式),上传至网上报名系统。未上传或上传不成功的,资格初审不合格,不能取得笔试资格。资格初审合格的,取得笔试资格。资格初审结果请通过报名系统查询。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取得笔试资格人员以本人实名注册的用户信息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时间另行公布,请留意报名职位所属招录单位指定网站(网址见附件4)。
三、笔试
(一)笔试科目
职位1、职位2和职位3的测试科目为两科:《综合素质测试》和《法律知识测试》;
职位4的测试科目为三科:《综合素质测试》《法律知识测试》和《计算机操作技能测试》;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无需参加《法律知识测试》。(考试大纲见附件2)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将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情况另行公布,请留意报名职位所属招录单位指定网站,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笔试成绩
报考职位1、职位2和职位3的,笔试总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40%+法律知识测试成绩×60%。
报考职位4的,笔试总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40%+法律知识测试成绩×60%)×70%+计算机操作技能测试成绩×30%。其中,计算机操作技能测试为听录音输入文字,测试时间为10分钟,语速为110字/分钟,测试成绩=考生输入的文字正确率×100。如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无法及时开展计算机操作技能测试,将取消计算机操作技能测试,则职位4的笔试总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40%+法律知识测试成绩×60%。
各职位笔试总成绩合格线分别划定,未达到合格线的,不得进入面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考生法律知识测试成绩按照满分(100分)计算。
笔试总成绩合格人员及面试人选名单将在报名职位所属招录单位指定网站公布(仅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部分字段和成绩)。所有报考人员均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本人笔试总成绩。
四、面试和资格复审
面试和资格复审时间将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情况另行公布,请留意报名职位所属招录单位指定网站。
(一)确定面试人选
根据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在成绩合格报考人员中按照职位招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职位面试人选,某职位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列为面试人选;若笔试总成绩合格的人数少于该职位面试人选上限,则所有笔试总成绩合格人员都列为面试人选。
(二)面试和资格复审
1、面试人选凭居民身份证参加面试。面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2、按照笔试总成绩占40%、面试总成绩占60%的比例合并计算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在报名职位所属招录单位指定网站公布。各招录职位总成绩合格线另行划定,未达到合格线的,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3、面试结束后,由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须提供的材料主要有:
(1)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认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位认证报告(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暂未取得证书的2020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同时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未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提交法律资格考试主观题合格成绩单;
(4)获奖证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学历、学位证书验证证明不能当场提供的,可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时提供。资格复审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取消面试成绩,且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五、体检
按照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如体检不合格或本人放弃体检的,视情况递补。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由各招录单位自行组织。体检合格的按程序确定为考察对象。
六、考察
由各招录单位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同时核实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如发现不符合招录条件、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录用资格。
七、公示和录用
考察合格的,由各招录单位确定拟录用人员,在各招录单位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发现有影响录用的情形的,办理正式录用手续。考察不合格或本人放弃录用的,视情况递补。
八、签订合同
录用人员请携带学历学位证书到各招录单位报到,根据《深圳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至五年(含试用期)。
九、注意事项
1、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期间,考生在参加笔试、面试和资格复审、体检等环节时,应遵守组织方防疫要求。有关招录信息将在报名职位所属招录单位指定网站公布,请考生及时查看,如因本人未及时查看等原因而影响招录工作的,相应后果由本人承担。
2、报名前须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其全部附件,并根据本人条件按照职位要求进行报考。报考人员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进行报考,报考人员所留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本人。
3、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凡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招录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合格,尚未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视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测试》1科,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视为不符合报名资格。
4、本次招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指定任何机构进行培训,不收取任何考试费用。
5、应届毕业生的范围包括: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毕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如因疫情影响延迟毕业的可延至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毕业但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来源 | 深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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