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业大、法学研究所等事业编制的干部,通过了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且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可否任命或提请任命法官职务”的请示收悉。经我院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不能任命或提请任命法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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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院一名事业编制书记员,在法院兢兢业业干了十多年,我把青春奉献给了这里.尽管工作再繁忙,家庭压力再重,为了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律工作者,我刻苦学习,终于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可因为没有公务员身份,无法申报法官,公务员考试又几近年龄限制,我该怎么办?司法改革对事业编制人员又会如何安排呢?法官助理的产生渠道会考虑我们这类人群吗?我们很不安,但心里仍抱着一丝希望.希望您能通过高院及组织人事部门给予我们这类人群得以解决身份问题.谢谢您!期待您的回复。 赵红良,你好。感谢你为法院事业所作的积极贡献。按照国家有关干部人事制度管理工作人员是人民法院人事工作的基本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7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否任命或提请任命法官职务的批复》中明确,人民法院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不能任命或提请任命法官职务。故,公务员编制是任命为法官职务的必要条件之一。 当前,法院工作人员除公务员外,还有事业编制人员、工勤人员等等,他们都长期在不同的岗位上勤劳工作,默默奉献。对于你想成为法官的愿望,我表示理解和肯定。但任命法官必须符合《法官法》、《公务员法》及相关人事政策关于法官职务任命的条件,希望你正确对待。司法改革是一项重大改革,中央和省委将进一步作出相关决定和安排,全省各级法院将及时加以贯彻落实。近日,省法院及省有关部门已经决定,开展全省设区市和县、市、区法院、检察院法律人才专项招录工作。这几日,在江西人事网等媒体上将有详细公告,你可以关注并积极报考,以解决你不具备编制条件的问题。祝你成功。
检察院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能否任命或提请任命检察官检察院问题,可参考法院。申请对法院事业编制调研
2002年以前,法院并没有事业单位,也不存在事业编制,所以我1997年的考录应当安排为行政编制。因为事业编制不能参加初任法官考试,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我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但因为编制所限,不能被任命为法官。现今的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又将事业编制列入三类人员之外。司法改革中有的省份如云南省已经出台《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云政法通[2017]17号文件),《通知》第九条规定:司法辅助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和工勤编制人员),即事业编制人员属司法改革三类人员范围。山东省是否可以参照上述做法,通过政策或通过考核,将有司法资格的的事业编制人员列入政法专项编制。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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