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款买房,婚后老婆要求加名字,离婚发现要分一半房产
有不少人认为结婚就是一种特殊的合伙,一说到结婚,不得不考虑房子的问题。买房后,有些人还要考虑加名字的问题。那么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的,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撤销赠与吗?看看发生在滕州的真实案例。
2018年,张某以商业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滕州市某小区1010号房产一处(首付款46万元)。2019年1月,张某通过提前偿还贷款方式将房产贷款全部还清。
2019年2月,该房产取得所有权证,登记在张某名下。2019年6月14日,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结婚后,李某要求将此房产加上李某的名字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张某与李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加名登记)。
2019年12月,李某起诉离婚,要求确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向李某支付一半的房产折价款。而张某则要求撤销房产的赠与,确认该房产归张某个人所有。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妻共同共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协议的效力及赠与方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经过法院审理,依法判决1、张某与李某离婚;2、1010号房产归张某个人所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该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张某,婚后,张某与李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将涉案房屋由张某单独所有约定为与李某二人共同共有,因当时双方并未离婚,故张某这一行为实质属婚内赠与性质。张某作为赠与人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以上转自滕州信息港)
事实上,婚后房产证加名,离婚时想要回来的难度非常大。原则上来看,若是房产证上面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就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之后若涉及到房产的分割,那么先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需要考虑到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在结婚之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其实很多时候会视为对配偶的赠与,那这个时候认定房产属于夫妻共有的,也无可厚非。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被加上名字的一方对房子的购买并未实际出资,因此若是夫妻双方就房产的分割产生了争议,并且双方也无法达成协议的,就只能按照双方对房产的贡献来处理。(以上转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