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海门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工伤赔偿案,甲超市给付姜某等因孟某工亡而产生的各项待遇共计5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0万元,还需支付30万元。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很多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会私下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那么这种工伤赔偿协议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此类赔偿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法定给付义务呢?姜某母亲孟某系甲超市生鲜区的理货员,甲超市未替孟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月29日17时40分左右,孟某在甲超市工作时突然晕倒,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18时30分,孟某被医院宣布临床死亡。当日,甲超市即与姜某等签订赔偿协议,约定甲超市支付姜某等因孟某工亡而产生的工伤待遇20万元,并于次日支付完毕。后姜某对孟某的死亡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4月24日,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孟某的死亡为工伤。甲超市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7月6日,海门市人民政府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甲超市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9月16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甲超市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随后,甲超市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后姜某等就孟某的工伤待遇等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双方已达成工亡待遇赔偿协议为由决定撤销该仲裁案件。姜某等不服,遂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