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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对盗窃手机的贫困户作出不起诉决定
平坝区检察院
对贫困户作出
不起诉决定
近日,平坝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工作区内对贫困户李某某宣读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感激说到“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今后一定汲取教训,保证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
2019年11月,李某某在平坝区人民医院做完透析后乘坐杨某驾驶的出租车准备回到亲戚家中,上车后李某某发现副驾驶位置有一部手机后,便临时起意将价值1799元的手机悄悄拿在手中后提前下车。
2020年2月24日案件受理后,承办人第一时间进行审查,发现李某某是平坝区建档立卡贫困户,身患尿毒症(晚期),每周须到医院进行两次透析,无固定经济来源。
李某某本次犯罪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盗窃手机后并未销赃而是拿给家人使用,案发后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且到案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审查,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犯罪情节轻微,本院决定对其宣告不起诉。
(历史文章: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该起案件的办理,体现了基层检察机关始终将服务保障脱贫攻坚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打赢脱贫攻坚专项工作》和市院的相关要求,提高办案效率,为决胜脱贫攻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安顺检察、平坝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