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律师犯“辩护人毁灭证据罪”,被判刑、吊证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云2502刑初4号
公诉机关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雨,男,1990年8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大学文化,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曲靖市麒麟区。因涉嫌犯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一部刑诉(2019)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雨犯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同年1月2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萍、代理检察员刘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雨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9日,孔某姣涉嫌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身为云南XX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杨某1森、被告人周某雨于2019年3月11日接孔某姣妻冯某1呈委托,担孔某姣的辩护律师。被告人周某雨于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4月18日期间,共会孔某姣6次,并于2019年4月2日会孔某姣后,孔某姣要尽快转移此前用于开设赌场的赌博机以防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意思表示转达蒋某梦曾某义(均另案处理)等人,蒋某梦王某文等人孔某姣之前存放于个旧市大屯镇庙坡脚村仓库和红土坡牛场仓库内的涉案物证疑似赌博游戏机数百台转移至个旧市大屯镇古屯医院旁一个蓝色彩钢瓦顶仓库内藏匿。
2019年4月25日14时许,公安民警个旧市村旁的一个蓝色彩钢瓦顶仓库内查获大量电子游戏机设备。经鉴定,该仓库内1724台电子游戏机设备中有1685台电子游戏设备共计3051个操作单位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符合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认定标准。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机关为证实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列举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雨作为辩护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应当以辩护人毁灭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雨犯辩护人毁灭证据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周某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认定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雨的辩护人胡吉琳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周某雨的行为无法评价为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首先孔某姣并没有明确授意周某雨毁灭某个证据,周某雨也无毁灭证据的主观故意,赌博机只是从一个仓库转移到另一个仓库,不能将此行为扩大解释为毁灭证据。其次孔某姣案件已依法审判,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因此受到影响。再次,涉案游戏机设备于2019年3月17日就被转移,而传话行为未起到帮助毁灭证据的实质作用。2、被告人周某雨在会孔某姣时只知孔某姣涉嫌诈骗罪,不知道涉嫌开设赌场罪,主观上没有明知是他人犯罪证据而故意帮助毁灭的犯罪故意。综上,被告人周某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周某雨的辩护人罗笑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在事实方面孔某姣是让被告人周某雨去询蒋某梦曾某义是否要将游戏机设备转移,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将尽快转移赌博机以防公安机关查获的意思转达给二人。2、游戏机设备转移的时间是从2019年3月17日开始,周某雨传话是在4月份,其帮助传话对转移游戏机设备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3、涉案全部游戏机设备被公安机关查获孔某姣案件已经依法审判,在案证据并没有毁灭。综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雨的行为对案件发生所起的作用,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9日,孔某姣涉嫌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身为云南XX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杨某1森、被告人周某雨于2019年3月11日接孔某姣妻冯某1呈委托,担孔某姣的辩护律师。被告人周某雨于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4月18日期间,共会孔某姣6次,并在会孔某姣后即2019年4月2日,孔某姣要尽快转移此前用于开设赌场的赌博机以防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意思表示转达蒋某梦曾某义(均另案处理)等人。蒋某梦王某文等人孔某姣之前存放于个旧市大屯镇庙坡脚村仓库和红土坡牛场仓库内的涉案无证疑似赌博游戏机数百台转移至个旧市大屯镇古屯医院旁一个蓝色彩钢瓦顶仓库内藏匿。
2019年4月25日14时许,公安民警个旧市村旁的一个蓝色彩钢瓦顶仓库内查获大量电子游戏设备。经鉴定,该仓库内1724台电子游戏机设备中有1685台电子游戏设备共计3051个操作单位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符合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认定标准。
上述案件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个旧市公安局在侦孔某姣涉嫌诈骗案中发现犯罪嫌疑孔某姣委托的律杨某1森、周某雨涉嫌帮助毁灭证据,后移送红河州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5月16日红河州公安局直属分局作为帮助毁灭证据案立案侦查。
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雨的自然情况,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周某雨在蒙自市吉庆路中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对其车云D×××××9进行搜查。
4、证杨某1森的证言,证实“冰冰”找到其朋友刁敏,经刁敏介绍,其和周某雨一起代孔某姣的案子。我们在开远冯某1呈签订了委托书,收取代理费5万元。我参与会见孔某姣二次,第一次是在2019年3月12日,会见时问孔某姣诈骗案的基本情况,问起马向南案件时,他叫我和周某雨负责走程序,其他事情他会处理。第二次会见约是4月份,问了一下诈骗罪公安民警是否还在讯问孔某姣说公安在查他在一个村子里设置赌博机的事情,我提出增加律师代理费。我知道周某雨单独来会孔某姣有过两次,其中一次会见后周某雨电话里告诉我孔某姣情绪不稳定,要举报。
5、证蒋某梦的证言,证实其平时主要是孔某姣开车,第二次会见只有周某雨律师和他的一个驾驶员来,周某雨律师会见后对我们说让我们把在大屯镇庙坡脚村和红土坡牛场堆着打鱼机、水果机的仓库清空,冯某1呈把奔驰车卖了或差哪个亲戚钱就抵押给人家。之后“小虎”安排好工人、车辆就把仓库内的游戏机搬走了。
6、证冯某1呈的证言,证实其孔某姣是夫妻关系孔某姣曾开过游戏机室,其将奔驰车过户到冯家荣名下,转移财产。
7、证王某文的证言,证蒋某梦找我说大屯庙坡的仓库可能被拆,里面的游戏机需要找个仓库搬一下。之曾某义找到仓库签合同后,我就找“八号洞”搬运工搬游戏机,搬到大屯古山医院旁边一个彩钢瓦搭建的仓库里,第一次搬是3月17日,之后间隔几天又搬了第二次。
8、证秦某芳的证言,证实2017年姑孔某姣说我庙坡村租来准备养牛的仓库闲置,就把牌机和游戏机拉到仓库里。2016年冯某4逵找人从窑塘边的牌机室拉来一些牌机、水果机、打鱼机等放在红土坡牛场的仓库里孔某姣被抓后半个多月蒋某梦打电话说重新找了一个仓库要把机子全部搬到新仓库去。
9、证曾某义的证言,证孔某姣被抓后,其王某文、“老表”孔某姣的丈母娘、媳冯某1呈去开远见孔某姣的律师三次。在会见完律师后,“老表”叫我帮他找间大点的仓库堆东西,我大屯××××大道道边上帮他租了一间。
10、证孔某姣的证言,证实其请了两个辩护律师,一共会见过自己五六次,在我被批捕后的两三天,只有小律师即被告人周某雨来会见我。我让他出去问一下曾叔大屯仓库里的游戏机是否需要搬一下,这些游戏机大部分是赌博用的游戏机,有些是小娃玩的游戏机,我让律师带话出去的目的是担心被没收,避免更大的财产损失。
11、证唐某云的证言,证实“小虎”联系我叫我叫上15个搬运工、4辆130货车去大屯仓库搬东西。2019年3月17日左右“哈尼”接着我们到大屯庙坡脚仓库,把水果机、打鱼机等搬到古屯医院旁边的新仓库,拉了三十七、八车。第二天我们准备搬时叫暂时不要搬,3月28、29日又搬了一次,把庙坡脚的机子全部搬完。4月20日左右,我接到“小虎”的电话,叫着搬运工到红土坡仓库的打鱼机、水果机搬到新仓库,这次拉了14车。
12、证杨某2然的证言,证实其一共去仓库搬运游戏机4次,是一个姓蒋的石屏人联系我的。2019年3月中旬把游戏机从庙坡脚仓库拉到古屯医院的新仓库,一共三十七、八车。第二天没有拉成,过了十多天又从庙坡脚仓库拉了20车。4月中旬从红土坡仓库拉了10车左右到古屯医院的新仓库。
13、证张某源杨某3光李某松杨某4生苏某安等人的证言,证实几人参与拉游戏机的事实情况。
14、证谢某辉冯某2益的证言,证杨某3光等人租仓库的情况,租期从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
15、被告人周某雨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9年3月12日其杨某1森接受委托担孔某姣的辩护律师,我一共会见孔某姣六次。其中第三次会见时孔某姣叫我问一下曾叔仓库里面的游戏机设备要不要转移,说游戏机很多,需要好几张四桥大货车才能拉完,运费估计要好几万。之后在个旧曾叔的家里我孔某姣的意思传达给曾叔蒋某梦。
16、律师职业证、授权委托书、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信,证实被告人周某雨是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冯某1呈委托杨某1森担孔某姣的辩护人,曾到开远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会见孔某姣。
17、红河州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实民警对存放于红河粮食产业园区112号仓库内电子游戏设备进行勘验,认定该仓库内1724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中有1685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共计3051个操作单元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符合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认定标准。
18、律师会见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周某雨杨某1森会孔某姣的次数、时间。
19、物证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辩护人毁灭证据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毁灭或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为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周某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孔某姣的辩护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周某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雨传话行为之蒋某梦等人已进行赌博机转移,传话对毁灭证据未起到实质作用,无犯罪故意,且将赌博机转移行为解释为毁灭是扩大解释,周某雨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本院认为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消灭,又包括丧失或部分丧失证明力。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雨作为辩护律师,明知赌博机是开设赌场罪的重要物证,在会孔某姣后将转移赌博机的意图转达蒋某梦等人,且在案证据证蒋某梦王某文等人在此之后也找人实施了转移赌博游戏机设备的行为,故被告人周某雨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虽然在传话之前蒋某梦等人已转移部分赌博游戏机,但起诉指控周某雨传话后转移的台数为数百台,而非公安民警查获的全部游戏机台数。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某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雨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
综上,为保护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根据被告人周某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雨犯辩护人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 莹
人民陪审员 王锁云
人民陪审员 史 昭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沐晓鸥
来源:司法部官网、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