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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因超载车辆发生死亡事故,交警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法者心声 2022-12-05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63********,蒙古族,专科文化,乌兰浩特市**局**队**队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耿俊营,内蒙古嵚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乌兰浩特市**局**大队**队长。2019年12月24日下午,乌兰浩特市**局**队**警白某某、徐某乙及杨某甲受吴某某指派在本市**街**路口执勤。当日15时许,本市居民董某某驾驶蒙F7****号重型半挂车行驶至该路段时因涉嫌超载、改型(加高栏)、无挂证被查获,后白某某打电话给**停车场(位于乌兰浩特市**郊)的老板陈某某,让陈某某找代驾将查获的车辆(未告知陈某某具体车型)开至**停车场称重。陈某某随通知其雇员赵某某(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前往**路口取车。当日15时许,吴某某与张某某(乌兰浩特市**局**队**员,事业编制)同车到查获现场并查看,白某某以超载和无挂证为由向张某某、吴某某请示是否扣车并已找代驾,吴某某表示同意后与张某某人离开现场。吴某某对超载车辆可以消除安全隐患后放行而未施行;决定扣车之后,未当场出具扣车凭证,在查扣车辆转由交警处理后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核实赵某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未对超载车辆采取必要的安全引领措施,即决定赵某某将查获车辆开走。当日16时许,赵某某驾车行至本市**街与**街交叉路口东侧时与**杆剐蹭,致使**杆脱落后砸到同向行驶的范某某驾驶的蒙FE****号小型轿车顶部,车辆失控后又与对向行驶的蒙FW****号客车相撞,致使范某某当场死亡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6月1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鲁某某、郭某某、董某某、白某某、陈某某、徐某甲、赵某某、张某某、徐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的询问笔录;2.被害人陈述:潘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吴某某的询问、讯问笔录;4.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5.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详细信息、车辆信息、对外检斤明细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任职的批复、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巡大队城区中队长工作职责、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人民警察证、身份证复印件、赵某某交通肇事案情况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正本)、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刑事判决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7.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尸检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车辆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考虑到吴某某之前的工作表现一贯良好,任劳任怨,曾因工作成绩突出荣获自治区优秀执法标兵称号,荣获个人三等功一次,多次被评为市局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其所带领的**中队被评为自治区优秀执法中队。吴某某本人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其女儿患有先天性脑瘫,生活不能自理。在本案案发后,吴某某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并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等各方面因素,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来源:12309中国监察网  转自:一线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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