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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赃款、法院的道歉

柳叶飞刀 法者心声 2022-12-05


文:柳叶飞刀,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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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礼县人民法院的道歉,一起把律师费作为赃款执行的闹剧,在国庆节这一天落下帷幕。
人们常说,你什么样子,国家就什么样子。我国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作为手持司法权柄者来说,你的行为是什么样子,国家法治就是什么样子。
事件起因:
国庆节前一天,也就是9月30日微信朋友圈广为流传一张截图:

后微信公众号“ShaanxiLawyerFC”发布了署名作者为“张立锋律师”的《关于礼县法院追缴涉恶案件律师费的紧急说明》。

2020年9月30日下午2点43分,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给我打来电话,称我之前办理的礼县某涉恶案件现在要追缴被告人陈某的涉恶财产,要追缴之前律所收取的律师费。
礼县法院执行局法官打来电话先问我是不是代理过礼县陈某的涉恶案子,我说是我辩护的,我是陈某二审的律师,找我有什么事情。然后法官直接就问了收了多少律师费?我感到事情不对劲,我说涉恶案子都很敏感,我严格按照司法局和律协的要求进行了涉恶案件备案工作,我们律所也有正式的代理合同和发票。
法官接下来说现在法院要追缴陈某的涉恶财产,要追缴你们的律所费,仍问我收了多少律师费。我说我办了很多涉黑恶案件还没发生过此类事情,那边的法官笑了笑,继续追问我收了多少律师费。
我告知你现在身份不明确,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法官表示可以提供他的工作证件号码,身份不是问题,我告知必须见到书面的材料。法官说你把你的律所名称报一下,让后挂掉电话。
我接完电话感到很气愤很恼火,因为陈某的涉恶案件是二审阶段才接受委托工作,一审辩护工作并未参与。
陈某的母亲是2019年12月12月与律所签订了委托合同。接受委托后,我严格按照陕西律协、西安律协要求分别向西安市律协、陇南市律协进行了涉恶案件备案,并附随了合同及收费发票复印件。
我严格依法办案,期间并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陈某涉案案件已经于2020年3月12日由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目前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礼县人民法院正在追缴涉恶财产。
对于追缴律师费作为涉恶财产,我认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16项之规定:“应当追缴、没收的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4)第三人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
据此,法院追缴律师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此类事件在国内少有发生,且大多发生在公安侦查阶段,但在法院阶段、西部地区还是首次,我希望礼县人民法院能够按照中央政策和法律规定,严格办案、审慎办案、专业办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珍惜来之不易的法治环境!
(在祖国华诞前夕出此说明,实属无奈)
                                             说明人:张立锋                                             2020年9月30日


对于把律师费认定为赃款的行为,并非个案,最近几年频频发生。
▶▶包头王永明案:2020年7月14日晚上8时许,当地警方经特殊手段查询律师在呼和浩特所入住的酒店的信息,未经许可到酒店房间,告知包头王永明案的律师费是赃款,要求律师退还律师费到公安的指定账户。警察要律师签收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落款时间是2020年7月14日的《通知函》。参与辩护的15名外地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大多收到了包头警方的电话通知,说律师所收律师费是赃款,必须转到他们提供的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的账号中,还说他们很快要地面行动,派人到律师事务所。
▶▶@红星新闻 报道,2018年4月26日,余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6日后,余某某妻子委托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送妹为丈夫及自己提供法律服务,费用总计300万元,不日到账。
律所认为,“即使公安机关认定该财产属于涉案财物,我所依据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依法参与案件办理,所收取的律师费应受到法律保护。”
鹰潭公安方面称,这笔钱涉嫌赃款,“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冻结。”

在一份鹰潭警方发给上海市律师协会、落款时间为6月19日的《鹰潭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告知对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账户进行限额冻结及相关事宜的函》中,鹰潭市公安局称,经查,疑犯余某某在运营“周周囍”平台时利用其亲属账户收取了“周周囍”平台产生的犯罪所得总计800余万元。警方依法调取涉案账户的流水明细后发现:2018年5月4日,疑犯余某某亲属将其中300万元赃款汇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所以,这家律所银行账户被江西鹰潭警方跨省冻结,涉及金额300万元。
为此,部分知名律师及专家学者均对此进行了评论。

在《田文昌与陈瑞华对话录:刑辩律师的中国经验》一书中就此讨论过,观点一致。

陈瑞华:把律师得到的诉讼费当作赃款来追缴的做法混淆了一个概念——被告人不管犯有什么样的罪行,他的财产总是有赃款和合法收入两个部分,有什么证据证明律师费就是赃款呢?

田文昌:这种现象就更加荒唐了,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正式的合同,开具了正式的发票,这是一种合法、善意的取得。如果按照这种逻辑,那么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的律师费都有可能是赃款了,如贪污、盗窃、受贿、抢劫、诈骗等,所有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的律师费,都可能与犯罪所得有关,至少是分不清楚。岂不都可以说成是赃款吗?善意取得是不能视为赃款的,正当交易中是不能找商家去收缴赃款的,因为商家交付了商品,即是善意取得。律师收费的同时也提供了法律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善意取得,有什么理由说是赃款而要予以追缴呢?

结语:

每一个个案都是一个鲜活的法律符号,符号的走向决定了法治明天的样子,或前进或倒退,你永远无法想象符号张力引发的积极作用或者破坏力有多大。
而手持司法权柄者当把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作为根本要求,严格约束自己,审慎行事,法治建设任重道远,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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