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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赃款、法院的道歉
后微信公众号“ShaanxiLawyerFC”发布了署名作者为“张立锋律师”的《关于礼县法院追缴涉恶案件律师费的紧急说明》。
礼县法院执行局法官打来电话先问我是不是代理过礼县陈某的涉恶案子,我说是我辩护的,我是陈某二审的律师,找我有什么事情。然后法官直接就问了收了多少律师费?我感到事情不对劲,我说涉恶案子都很敏感,我严格按照司法局和律协的要求进行了涉恶案件备案工作,我们律所也有正式的代理合同和发票。
法官接下来说现在法院要追缴陈某的涉恶财产,要追缴你们的律所费,仍问我收了多少律师费。我说我办了很多涉黑恶案件还没发生过此类事情,那边的法官笑了笑,继续追问我收了多少律师费。
我告知你现在身份不明确,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法官表示可以提供他的工作证件号码,身份不是问题,我告知必须见到书面的材料。法官说你把你的律所名称报一下,让后挂掉电话。
我接完电话感到很气愤很恼火,因为陈某的涉恶案件是二审阶段才接受委托工作,一审辩护工作并未参与。
陈某的母亲是2019年12月12月与律所签订了委托合同。接受委托后,我严格按照陕西律协、西安律协要求分别向西安市律协、陇南市律协进行了涉恶案件备案,并附随了合同及收费发票复印件。
我严格依法办案,期间并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陈某涉案案件已经于2020年3月12日由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目前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礼县人民法院正在追缴涉恶财产。
对于追缴律师费作为涉恶财产,我认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16项之规定:“应当追缴、没收的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4)第三人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
据此,法院追缴律师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此类事件在国内少有发生,且大多发生在公安侦查阶段,但在法院阶段、西部地区还是首次,我希望礼县人民法院能够按照中央政策和法律规定,严格办案、审慎办案、专业办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珍惜来之不易的法治环境!
(在祖国华诞前夕出此说明,实属无奈)
说明人:张立锋 2020年9月30日
在一份鹰潭警方发给上海市律师协会、落款时间为6月19日的《鹰潭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告知对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账户进行限额冻结及相关事宜的函》中,鹰潭市公安局称,经查,疑犯余某某在运营“周周囍”平台时利用其亲属账户收取了“周周囍”平台产生的犯罪所得总计800余万元。警方依法调取涉案账户的流水明细后发现:2018年5月4日,疑犯余某某亲属将其中300万元赃款汇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
在《田文昌与陈瑞华对话录:刑辩律师的中国经验》一书中就此讨论过,观点一致。
陈瑞华:把律师得到的诉讼费当作赃款来追缴的做法混淆了一个概念——被告人不管犯有什么样的罪行,他的财产总是有赃款和合法收入两个部分,有什么证据证明律师费就是赃款呢?
田文昌:这种现象就更加荒唐了,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正式的合同,开具了正式的发票,这是一种合法、善意的取得。如果按照这种逻辑,那么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的律师费都有可能是赃款了,如贪污、盗窃、受贿、抢劫、诈骗等,所有经济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的律师费,都可能与犯罪所得有关,至少是分不清楚。岂不都可以说成是赃款吗?善意取得是不能视为赃款的,正当交易中是不能找商家去收缴赃款的,因为商家交付了商品,即是善意取得。律师收费的同时也提供了法律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善意取得,有什么理由说是赃款而要予以追缴呢?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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