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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息起算点”的这些知识点,你知道吗?

法者心声 2022-12-05



前 言

实践中,约定利息是一种交易双方经常采取的,用以促进交易顺利达成的手段。关于“利息起算点”这一知识点,你是否存在知识“盲点”呢?


利息起算点的约定是否显示公平?

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应当如何认定?

以起诉时间作为利息损失的起算点是否恰当?

利息起算点是否应当先扣减到期利息?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件梳理


01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涉及第二、三笔股权转让款利息起算点的约定是否显失公平问题。


——利息数额较低、占股权转让款的比例不高情况下,上述约定系双方对股权对价的自由约定,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关于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利息起算点的约定,双方原先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二笔股权转让款的履行期限是2017年11月15日后60日内,即2018年1月15日届满。2018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对第二笔股权转让款的履行期进行了变更,并约定新的履行期届满前应计算一定的利息,明确了该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具体数额。


《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第一条约定“余款1000.8万元及1900.8万元自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的利息79.99万元合计1079.99万元于本补充协议生效后150日内付清,期间乙方应付款1000.8万按日利率万分之2.78向甲方支付利息”,该利息数额较低,占第二笔股权转让款的比例并不高。


关于第三笔股权转让款利息起算点的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4项约定:“对于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712万元,乙方需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3%向甲方支付利息,第一笔利息51.36万在2018年3月15日支付,第二笔利息51.36万在2019年3月15日前支付。”双方约定第三笔股权转让款履行期届满前应计算一定的利息,并明确了该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具体数额,该利息数额较低,占第三笔股权转让款的比例并不高。上述约定系双方对股权对价的自由约定,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案号:(2020)津民终317号


02

🌟二、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应付工程价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付款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本案所涉工程已于2015年1月15日前移交钥匙,视为工程交付之日,一审法院以该时间为利息起算时间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八冶集团、八冶武威分公司主张按审计结论出具时间为应付款时间,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9)甘民终552号


03

🌟争议焦点六,关于本案系争款项性质及利息起算点的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二审法院认为并无不当。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就本案所涉往来款项进行结算,一审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对本案所涉款项按照往来款结算进行处理,并无不当。赵星如请求水清木华公司归还被占用的资金,水清木华公司应予返还,其未能及时归还所占用的资金,应当承担由此给赵星如造成的利息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决水清木华公司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案号:(2019)沪民终18号


04

🌟一审判决确定的利息起算点是否正确。


——一审法院以起诉时间作为利息损失的起算点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的起算点,彼时其诉情的绝大部份损失未实际产生,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本案中,寀奕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向陆盾国际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故一审法院以该起诉时间作为寀奕公司利息损失的起算点,并无不当。寀奕公司主张应从损失实际产生之日或主张赔偿之日起算利息,即以2018年1月4日作为利息起算点,但根据寀奕公司提交的证据,在该时间点寀奕公司尚未向案外人重新采购纽扣,其诉请的绝大部分损失亦未实际产生,即寀奕公司的资金尚未被实际占用,故寀奕公司以2018年1月4日作为利息起算点,并不恰当,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9)浙04民终578号


05

🌟二、关于利息起算点是否应当先扣减到期利息的问题。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邱永志上诉主张三冶公司在收到新城公司付款后,没有在第一时间付清涉案款项,应当支付相应利息。但涉案《还款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还款的条件为“甲方(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付款到账后,一次性付清”,因邱永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三冶公司的付款时间,即无法证明三冶公司还款的到期时间,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

案号:(2019)苏03民终5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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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聚法案例网,图片来自pixabay(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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