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岁父亲诉60岁儿子付赡养费 法院支持!
因家庭纠纷儿子将父亲打伤,儿子出狱后不履行赡养义务。84岁的李先生将60岁的儿子李殊(化名)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重阳节前夕,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李先生的诉求。
图丨庭审现场
案情介绍
李先生夫妇育有四个子女,李殊是大儿子。2016年李先生夫妇将西城区某房屋出售得房款400万元,考虑到之前已经给了二儿子一套房,跟大儿子的关系又一直不好,于是分给三儿子和小女儿各135万元,剩余130万元作为二老日后租房、雇保姆及医药费。
但是一想毕竟是手足兄妹,也希望能借此机会缓和一下家庭矛盾,三儿子和女儿商量后私下与大哥签署了一份《关于父母财产分配方案及赡养父母承诺书》,表示二人自愿各拿出45万元给大哥李殊,也就是三人各得90万元,并约定今后共同赡养父母,不再为父母房产、财产以及历史性的家庭矛盾与陈年误会与父母讨要说法。李殊对此欣然接受。承诺书签署的第三天,三儿子和女儿就将各自的45万元转给了李殊。
可谁知道,就在两个多月之后,李殊与父亲李先生发生冲突将李先生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李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目前李先生一个人由保姆照料生活,房子已经出售给子女们分了售房款,每月房租6400元、保姆费5000元,个人退休工资每月6000余元。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殊支付每月1000元赡养费。
到庭后,李殊表示自己没钱,并提交其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李殊认为,其在经济上不具备出钱赡养老人的能力,其他子女可以出钱,自己可以出力为父亲提供服务,比如做饭。至于分得的售房款,李殊表示是三弟和妹妹私自把父母的房子变卖之后才找其协商的,他只看了协议,被迫签字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李先生与李殊系父子关系,李先生已是耄耋老人,包括李殊在内的子女应对李先生尽到赡养义务。从李先生提交的证据看,李先生主张的每月租房、家政费用远非其退休工资可以负担,故李先生向李殊主张赡养费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殊的经济能力,法院认为,一方面李殊因伤害父亲获刑,不应成为其免于赡养义务的理由;另一方面李殊所获钱款并非继承遗产,而是来源于父母健在时出售名下房产所得资金,李殊作为子女理应负担维系父母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的义务。故根据李先生实际生活所需费用以及李殊所获资金数额,法院认定,李先生主张李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未超过合理限度,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不得随意减低或免除。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法院在确定赡养费具体数额时会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基本生活需求、赡养人经济条件等因素。在成年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法院也会首先考虑其基本生活所需金额。但子女因遗弃、虐待父母涉及刑事犯罪的特殊情形,导致自身工资待遇等收入被取消,不应成为免于其赡养义务的事由。子女获取父母财产或相应财产转化形式后,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法律财产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也理应对父母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给父母的基本生活条件以更多保障。
来源:京法网事、朝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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