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终审: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4倍LPR约束 法院判平安银行收取24%罚息合理
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称,针对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按4倍LPR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的民事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新案例:某银行个贷利率太高被法院驳回:按4倍LPR执行(注意判决要点)
日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今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因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另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表示,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 %,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
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案情回顾:
今年9月初,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则民事判决书,案情涉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被告洪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经该法院审理认定,2017年7月4日,洪某某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21 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为1.53 %,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然而借款后,洪某某只还到第10期(即2018年5 月4 日)便发生逾期,第11期仅支付利息2138.39 元、复利227.11 元,共计偿还本金47338.35元。
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借款人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本息即视为逾期。一旦逾期发生,银行有权要求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对未归还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
今年7月14日,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将洪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洪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按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请求,洪某某截止2020年7月5日所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3519.85 元;另以本金162661.65 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年化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到实际履行之日为止。
但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现合同已到期,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经法院参照案件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计算,上述逾期借款的期内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2744.27 元。
对比之下,法院以4倍LPR计算的利息及罚息金额要比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计算的少还30775.58元。
同时,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以162661.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法院同样表示,已超过案件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上限,故调整为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洪某某偿付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52744.27 元。而偿还的逾期利息则从2020 年7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2661.65 元为基数按同期4倍LPR来计算。同时,法院驳回了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