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院原副院长刘革强被判十年半:为开发商牟利收近六百万
官方公布的简历显示,刘革强于2002年1月至2007年9月任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7年9月至2010年8月任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0年8月至2012年10月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2012年10月至2012年11月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提名副院长,2012年11月至案发,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法院认定,2005年初至2017年3月,刘革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恒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潘某、长沙市雨花区格蓝康都小区开发商杨某、原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干警葛某等人请托,为请托人在相关案件处理、申请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潘某、杨某、葛某等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89.1963万元。
其中,2014年下半年,刘革强以686.2218万元价格购买中南公司开发的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59号麓南商业广场1007号、1008号商铺,经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认定,该两处商铺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为1034.15万元,刘革强通过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商铺的方式,收受潘某347.9282万元。这是刘革强被认定受贿的事实中金额最大的一笔。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革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革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2019年12月13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革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违法所得589.196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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