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4********,大学文化,住冠县东三里小区**单元**楼西户,原冠县**院民二庭庭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聊城市茌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执行留置。9月30日被本院决定拘留,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拘留。10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茌平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沙某某在任冠县**院民二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朱某某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朱某某人民币6万元,用于日常开支。案发后,被告人沙某某家属退赃6万元。
1、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1.被告人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冠县东三里小区**单元**楼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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