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该选编汇集15家法院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先进经验和特色做法,为全国法院深化改革提供示范参照样本。(详情点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批司法改革案例)
改革案例第15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打破跨类别人员交流壁垒 拓宽复合型人才培养渠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双向平衡发展”的跨类别人员交流机制,制定出台《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人员交流办法》(以下简称《交流办法》),明确规范不同序列人员交流后定职定级、入额、办案等问题,同步建立“短期双向借用”“结对辅助办案”等配套机制,有力破解不同序列人员跨类别交流隐形壁垒。截至2020年11月底,审判部门与综合部门双向交流共20余人,一批优秀干部在交流中历练、成长,推动形成充满活力、奋发有为的良好队伍建设生态,为法院工作总体发展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全面摸底人员基本情况,突出人员综合能力培养,确保将最合适的人配置在最合适的岗位上。一是加强历练培养人。坚持“多岗位锻炼”工作导向,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推动开展双向交流,着力培养、储备一批既懂审判又懂管理的复合型干部。对在交流岗位上实绩突出、反映较好的干部,在提拔任用、法官遴选、职级等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真正把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干部发现、识别出来,推动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二是人岗相适选准人。坚持“以事择人”原则,将事业需要、岗位要求与调动干部积极性相结合,通过双向交流不断提升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匹配度,真正把最合适的人放到最合适的岗位上。对于因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办案瑕疵、违法违纪等原因退出法官员额交流到综合部门的干警,视情降低相应职级任职,强化能者上、庸者下、劣者下的用人导向。三是统筹有序用好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审判执行工作与综合工作,统筹专业型人才与复合型人才培养,强化系统思维,适当有序推进交流,在保持队伍稳定发展的基础上注入新活力。每年定期在充分征求分管院领导、所在部门及本人意见基础上,深入开展队伍整体情况研判,提出交流人员名单与岗位安排建议,为提高交流用人精准性夯实基础。二、确立交流基本规则,搭建不同序列不同级别互通桥梁强化规则探索,兼顾不同序列人员平衡发展,推动人员交流规范化制度化运行。一是明确任职交流定级规则。着力破解员额法官交流中的职级转化、待遇落实难题,根据中央“交流转任的三高、四高法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调研员”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交流办法》中对不同任职年限的三高、四高法官所对应的职级按照三档细分,切实消除员额法官思想顾虑,吃下交流任职“定心丸”。二是坚持“双向对等”原则。在跨类别人员交流中既注重全力保障审判执行中心工作,又注重统筹谋划综合部门工作发展。《交流办法》在计算交流人员任职年限时,坚持“双向对等”原则,兼顾不同序列人员平衡发展,避免出现单向让利、待遇失衡现象。三是确立“累加计算”基本方法。《交流办法》明确,法官交流至综合部门,以及重新返回到办案岗位入额,不同岗位的任职年限可累加计算;法官助理交流至综合部门,原相应层次的法官助理任职年限与交流后职级任职年限可累加计算。例如,四级高级法官交流至综合部门可比照确定为四级调研员,在四级调研员晋升三级调研员时,原四级高级法官任职年限与四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交流回审判部门重新入额后,首次晋升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时,员额法官在综合部门任职年限视为法官工作年限,法官等级与相应公务员职级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四是建立“短期双向借用”交流机制。《交流办法》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法官“调办事”制度,建立“短期双向借用”交流制度,鼓励法官、法官助理在保留现有身份情况下短期借用至综合部门,不改变所属部门和人员身份,适当降低办案考核要求,增进工作了解,提高业务部门干警综合能力水平,为优秀年轻干部补齐短板提供锻炼平台。今年以来,该院依据《交流办法》开展短期双向借用,安排多名法官助理至综合部门工作,帮助年轻干部提高综合能力素质。三、确立交流入额条件,拓宽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渠道有效破解综合人员交流至业务部门入额难、法官交流退额后重新入额难等问题,明确交流入额三条路径。一是创新建立结对辅助办案制度。综合部门人员到审判执行部门结对辅助办案的,当年度辅助办案数达到结对部门员额法官办案基数15%以上的,可累计计入法官助理岗位工作年限,有效帮助综合部门人员拓宽职业发展空间。实施以来,综合部门人员结对辅助办案意愿强烈,多名到审判执行部门结对辅助办案的年轻干部成功遴选入额。二是明确重新入额规则。将曾具有员额法官身份的综合部门人员回到办案岗位的入额条件,明确为退出员额5年内回到办案岗位的,由本院党组确认入额,纳入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超过5年的,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1年,考评合格后按前述程序办理入额手续。三是明确综合部门正副职入额规则。规定综合部门正、副职交流至审判业务部门任庭长、副庭长,或者综合部门人员提任为庭长、副庭长的,应当具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并按遴选规定和程序,参加入额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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