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谢先生和第一任妻子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由母亲抚养,而谢先生需要每月承担1000元生活费。2019年,谢先生和现任妻子罗女士结婚。去年10月,罗女士发现从两人结婚起,丈夫除了法院判决的每月1000元生活费,还私下给女儿零花钱,前后共计约2万元。
谢先生称,这些零花钱是分了好几次给的,有时是过生日,有时是儿童节,给女儿买了点礼物,给点零花钱。得知此事后,现任妻子罗女士以丈夫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丈夫谢先生返还2万元,双方因此引发了矛盾。原来,夫妻俩在再婚后,两人就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谢先生私下不得与女儿来往,每月的赡养费由罗女士支付,在和丈夫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罗女士向法院起诉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孙宝乐称,这起事件主要争议点有两个。第一,夫妻俩达成的协议是有效还是无效?男方是否有权利单独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应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亲向女儿主动付款的行为,属于积极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而谢先生与现任妻子达成的协议,不但侵犯了谢先生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更违反了父母抚养子女的善良风俗,应当认定为无效。
如果按照这对再婚夫妻婚后约定,谢先生应该返还2万元的款项。但是在法院审理过程当中,法官很快就判定了这份协议无效,最终判定谢女士败诉。
而罗女士认为,婚后丈夫谢先生多次向女儿支付零花钱,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独自处理。但法官助理认为,这个并不需要经过现任妻子同意,现任妻子无权要求返还。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也要求父母抚养子女,谢先生的行为属于积极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行为。
法官助理认为,向前妻女儿支付抚养费,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的,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反映出,谢先生违反了《民法典》和《婚姻法》倡导的忠实原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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