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未成年人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可追究刑责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周誉东、徐航12月21日北京报道: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在记者会上通报了该草案的具体情况。
岳仲明表示,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完善了有关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及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岳仲明透露,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害犯罪作出了规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从业禁止作了专门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此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判处缓刑等,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在刑罚执行期间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因此,对有特殊职责的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可以依照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从业禁止。当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健全从业禁止信息获知、审查和执行等相关具体制度,切实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再次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
因为公众号平台改变了推送规则,有时您可能长时间没有看到我们的推送,所以没能在您的微信里显示。如果喜欢本号或本文章,请将“法者心声”加“星标”,或点右下方的“在看”,这样本号推送的文章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里,谢谢您的厚爱。
觉得不错,下方 分享 点赞 在看 三连击
觉得不错,下方 分享 点赞 在看 三连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