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律所应为律师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作不当承诺
广东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禁止专职律师违规兼职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1月11日 版次:GA05 作者:何生廷
南都讯 见习记者何生廷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 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出了多项意见。
该《意见》将于2021年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06年2月27日印发实施的《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律师事务所应落实最低工资保障
《意见》提出,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所聘用律师、申请律师实习人员(以下统称“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并不得低于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律师事务所对执行年薪制的律师,应当每月预发基本生活费,年终进行结算;律师事务所对执行提成制的律师,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
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完善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南都记者留意到,《意见》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主动向委托人出示律师服务收费告知书;落实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的制度,防止律师私自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此外,律师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可以“捞人”、实施或通过明示、暗示的方式指使或诱导委托人从事妨碍司法活动等违法行为。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严格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通过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律师事务所住所之外的其他地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意见》明确表示,要建立律师兼职和国籍变化等事项的内部核查机制,禁止专职律师违规兼职,禁止律师丧失中国国籍后仍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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