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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嫖娼后坠亡,家属向公寓索赔148万

法者心声 2022-12-05

广州一男子李某在公寓内嫖娼后,从窗户坠楼身亡,经调查符合自行坠楼情况。李某的父母、妻子、儿子等4名家属认为公寓无证经营,而且未尽到作为宾馆经营者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家属将公寓的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48.7万元的损失。这一诉求是否得到支持?南都记者获悉,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坠楼致死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男子入住公寓嫖娼,一小时不到坠楼死亡

2019年6月19日6时23分许,李某入住赖某经营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长湴街一处公寓的311房,6时51分许,李某坠楼。当天7时05分,救护车到达现场,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半小时不到,李某发生了什么事情?白云区公安分局嘉禾派出所接警后开展调查工作,发现李某生前入住的311房间大门内部的插销已经上锁,用钥匙打不开门。

在破门而入之后,公安机关在房间的床头柜下面发现一个避孕套包装袋,包装袋已经撕烂。窗户离地面高为80cm,放电视的桌子上发现一枚鞋印,鞋印与死者鞋为同一种属。窗户东侧外沿发现一枚残缺鞋印,鞋尖朝外,鞋印花纹与死者鞋花纹相似。

目击者许某介绍,在6点30分左右,他看到一个男子骑摩托车载着一名女子到公寓门口,随后女子上楼,男子在楼下等,约20分钟后,女子从公寓走出并上车离开。大约3至4分钟左右,他看到公寓右侧围着几个人,于是跑过去看,发现有一名男子躺在地上,该男子正是李某。



男子符合自行坠楼情况,三名人员被行政处罚

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公寓经营者赖某反映,有两名穿蓝色短袖男子前来开房,用名为汪某的身份证开了一间311房,其中一名男子将钥匙给了李某,此后他看到有一名白衣女子跟李某后面一起上了三楼,开房的两名蓝色上衣男子就离开了公寓。

介绍卖淫的男子韦某说,他之前因介绍卖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5月出狱后重操旧业,6月19日上午6时20分左右,他接卖淫女“丽丽”到公寓卖淫,用捡来的“汪某”的身份证件开了311房间,并收取了李某250元嫖资,卖淫女分100元,房费50由公寓老板收取,韦某自己收取40元提成,60元给拉客的摩的师傅。

卖淫女刘某陈述,她从2011年开始从事卖淫服务,在2019年认识了韦某,韦某会介绍客人给她。在事发当天,她跟着嫖客进入311房,后与客人发生性行为,完事后,她与客人打招呼后就离开公寓,未见客人有异常情况,“我闻到他身上有酒味,精神状态是清醒的。”

经调查,公安机关对该事件中涉嫌违法的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韦某因介绍卖淫被处行政拘留15日,刘某因卖淫被处行政拘留10日,赖某因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被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处以取缔该公寓。

此外,公安机关通过开展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视频,结合法医鉴定意见,暂未发现李某有受他人侵害的情况,符合自行坠楼。

家属质疑公寓无证经营,索赔148.7万元被驳回

事发后,李某的家属将公寓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487286.06元。

李某家属认为,赖某无证经营宾馆,案涉房间窗户低于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未尽到作为宾馆经营者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赖某纵容他人在其经营场地内从事违法活动,增加了经营场所内的不稳定不安全因素。

赖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赖某经营的宾馆在经营资质、日常管理、设施配备等方面存在明显瑕疵。

一审时,白云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知能力,对于坠楼行为的发生,能预见其行为后果,其应对攀爬窗户坠楼致死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责任。赖某虽然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宾馆,以及案涉房间窗户离地面高度80cm,低于建筑设计规范要求90cm等安全保障瑕疵,但与李某坠楼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驳回了李某4名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上诉称可能是失足坠落,原因是在窗边乘凉窗台过矮

一审判决之后,家属提起上诉称,一审认为李某自己攀爬窗台的行为是导致死亡的原因,该认定错误,遗漏了其他可能性。

家属认为,由于赖某经营的宾馆没有在墙外安装摄像头,导致李某坠楼的过程无法证明,举证不能的责任在于赖某。

家属一方不认可李某存在攀爬行为,李某是失足坠落,失足的原因可能是李某当时站在窗边乘凉,由于窗台过矮导致坠落。退一步讲,即使李某对其坠楼存在过失,赖某可以减轻责任,而非不承担责任,其仍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说法,公寓经营者赖某答辩称,窗户前摆放了电视柜、电风扇挡住了窗户,由于房间不大,床、电视柜、墙之间的空隙很小,空隙中间不能站人;从生活常理来看,如果不是有意跳楼不至于发生意外坠楼的情况。

从公安机关的调查的资料及房间现场照片可知,在电视柜、窗台上遗留了死者的脚印及在墙上、窗户上遗留了死者的手指印,由此可以推断出死者有踩踏电视柜、攀爬窗户的行为,这说明死者是打开窗户踏上电视柜(电视柜还被死者踩断)、攀爬窗户有意跳楼,导致身亡。

即便死者不是有意自杀,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知能力,对于攀爬窗户坠楼楼行为的发生能预见其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

男子对坠楼身亡后果自行承担,广州中院驳回家属上诉

广州中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赖某经营的公寓有无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否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某系因嫖娼目的入住涉案公寓,在入住时特意以他人身份证开房,并未进行实名登记。在李某自身行为明显违法、故意规避管理的情况下,李某家属主张赖某未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管理上存在过错的理由不成立。

至于赖某无证经营公寓的问题,属于在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



其次,根据嘉禾派出所的调查结论,李某坠楼原因排除了受他人侵害的情形,符合自行坠楼的情形。李某入住宾馆后攀爬上窗台并非一般住客的正常举动,该攀爬窗户行为是由其个人主观意志所决定,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危险性具有认知能力,应对坠楼致死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为此,广州中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何生廷  转自: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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