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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老板们注意了,济南已有10多家店因卖“酒鬼花生”被起诉索赔

法者心声 2022-12-05



“酒鬼花生”小伙伴们不陌生吧?都说没有花生米的酒局是不完整的。在超市、小商店很常见的一种花生米,呶~就下面这些。



不过,最近今年章丘有多家商店、小超市因为销售“酒鬼花生”吃上官司了,都被四川一家企业告了,被索赔数千至数万元...

“山东商报”及多家章丘自媒体爆料,“进了10包花生让我上了法庭,还要赔给对方1万块钱,这事感觉有点太冤了。”1月26日,家住济南章丘区的陈女士说大概半个多月前,她接到了法院的一通电话,被通知作为被告方,要接收法院传票。“一时头脑有点蒙,不偷不抢,啥也没做就被告了?”不止陈女士一家,章丘几十家小超市都收到类似传票。了解到所有的一切都起因于“酒鬼”二字。


就因酒鬼的这几包花生被告上法庭
 

陈女士说在章丘一个村子里开了一家小超市, 1月7日,她接到了章丘人民法院的电话,被通知作为被告方,要接收法院传票。起因就是陈女士小商店售卖“酒鬼”花生,而原告方是“酒鬼”商标持有者——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陈女士侵权了。


2020年5月4日,她在一电商平台一家名为“登舰食品旗舰店”的店铺购买了10包“酒鬼”,共计70.02元,定价每包9元在店内超市售卖。据陈女士回忆,大约在6月份时,有几个人到她店里买了包“酒鬼”花生,并在门口拍了照。她当时觉得对方行为有些不理解,但也没放在心上。


“卖了一个多月,进的10包都没卖完。”由于销量并不好,就没有再继续进货,这件事也很快被陈女士忘在了脑后。后来法院又给她打电话,让她准备材料,给我发了开庭码,我才知道,自己真的被告上了法庭。”


根据报道,原告方提供给法院证据是:大概半年前,一家河南的商标代理公司与河南的人员一起到小店购买过一袋花生(有品牌,有生产厂商,有生产日期),但是包装袋上印有“酒鬼”两个字,就靠这个到法院起诉。


据陈女士称,我们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被告,一袋售价仅仅不到十块钱的花生,被高额索赔数万元...

还有网友上传了收到的法院传票:



章丘几十家小商店被起诉


据陈女士透露,被告上法庭的不止她一家,章丘40多家小商店,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都成为了被告。“这家公司委托的律师公司不去起诉侵权生产者,专门挑偏远商店‘下手’,一袋售价仅仅不到十块钱的花生,被高额索赔数万元。我觉得我们遭遇了流水作业似的侵权起诉。”


压根不知道是独立商标

“在我的认知里,‘酒鬼花生’就是一类小吃的统一叫法,就像我们章丘的特产‘黄家烤肉’,谁又能知道它是一个独立的商标呢?”陈女士说,在此之前她根本不知道在网上买了商品再卖给顾客自己会侵权。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工作人员拨打了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官网显示的电话,对方回应称自己为售后客服,询及此事时,对方说,“这个已经外包给律师事务所了。”

原告代理律师:销售越多赔偿越多,考虑到是终端,给个教训

对此,“山东商报”向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委托的候姓律师进行求证。对方律师回复,‘酒鬼’两个字是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只有该公司可以用,目前还未起诉生产厂家。想要的结果一是不能继续销售这种侵权产品,第二是要赔偿损失。一般来说,销售越多赔偿金额越多,但是考虑到是终端,给个教训就结束了。
 


法院:目前起诉的只是零售商 还没判决


一位律师说:“登舰食品旗舰店”是从事食品加工的厂家,无酒鬼花生经营资质,却以登舰厂家的名义提供“酒鬼”,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而陈女士作为被告应当对此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而对于该赔多少的问题,律师说“这得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联系到章丘人民法院,一位李姓法官说“对方起诉的是零售商,没有起诉厂家,现在大部分还没有开庭,‘酒鬼花生’还没有判决,一切结果要等开庭以后才知道,等判决书下来不满意的话可以上诉。”(以上综合来自山东商报、大章丘等)


阅读链接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证据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20年11月18日施行。《知产证据规定》的第七条是规定: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

根据采购途径的不同,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采购取证可以分为:实体店采购、线上采购。


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免责情形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在实践中,一些小型商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以及存在该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盲点,虽然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并且销售的商品不是主动进货所得,而是根据购买者的特定指示和需求进货,没有进行商标侵权风险审查,导致销售了涉嫌商标侵权的产品,成为了国内“职业商标打假人员”的目标,被动陷入了商标侵权纠纷中。

在前述情况下,一方面,该类小型的商铺销售方在事前需要注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对按照购买者需求而进货的商品及时进行提前审查;另一方面,在纠纷发生之后,除了证明自己无侵权故意以外,还需要注意如何证明自己为“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所谓“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是指销售者能够提供进货商品的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其他证据,从而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

所谓“说明提供者”,是指销售者能够说明进货商品的提供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其他线索,并且能够查证属实。
转自:烟雨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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