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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变着“法儿”看《赘婿》

法者心声 2022-12-05





由郭麒麟、宋轶主演的电视剧《赘婿》正在热播中,该剧是一部商战题材古装剧,讲述了现代男子江皓辰意外穿越到武朝成为了苏家布行的赘婿宁毅,宁毅用现代商业思维帮助妻子苏檀儿经营布行,成为江宁首富的故事。现代商事思维遇上武朝布业,擦出了别样的火花,而法律思维遇上《赘婿》,也别有一番趣味。



剧中情景如果放到现代,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不仅涉及《民法典》《刑法》,还涉及《反垄断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那么接下来就带大家变着“法”追剧啦!

来源 | 京法网事、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苏檀儿为了拿到家族掌印,让与其有过婚约的宁毅入赘苏家。在大婚前一晚,二人达成交易,宁毅愿意入赘苏家帮助苏檀儿拿到掌印,同时要求苏檀儿拟好休书,待她拿到掌印之后,宁毅便可恢复自由。那么,二人的婚姻效力如何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的效力在法律上包括三种情形,有效、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在《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宁毅与苏檀儿的婚姻明显不属于无效婚姻,那么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呢?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概括起来,共有两种,一是受胁迫,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宁毅与苏檀儿的婚姻显然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第二种情形,那么宁毅在这场婚姻中是否属于受胁迫呢?宁毅入赘苏家虽并不情愿,但最终也是自愿与苏檀儿达成交易,属于他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因而宁毅与苏檀儿的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即二人的婚姻效力为有效。

乌启豪为阻止宁毅与苏檀儿大婚,在滴血验亲的水中动了手脚,捏造宁毅在外有私生子的事实,这种行为侵犯了宁毅的什么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与人身不可分离且具有“非财产性”。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几种具体人格权的一种,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剧中乌启豪捏造虚假事实诋毁宁毅在外有私生子的行为,属于诽谤,贬损了宁毅的人格,破坏了宁毅的名誉,属于侵犯宁毅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在生活中,如果我们也遇到名誉权被侵犯的情况,我们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濮园诗会中,由于苏檀儿与新门艺馆只有口头协议而无书面契约,乌启豪便截胡苏檀儿,高价预定了江宁所有的花魁,导致苏氏布行在诗会当天无花魁可用,这种情况下,新门艺馆是否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订立合同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除非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有明确规定,否则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来订立合同。因此,口头协议也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形式。

苏檀儿与新门艺馆的老板达成了口头协议,合同已生效,因此新门艺馆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苏檀儿可要求新门艺馆继续按照原约定履行义务,也可要求新门艺馆赔偿损失。当然了,在实践当中,口头协议风险较高,在发生纠纷时会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所以大家在订立合同时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在订立口头合同时作好录音以及其他证据留存措施,以备发生纠纷时方便举证。

苏氏布行新店开业时,苏家二房雇佣的地痞前来起哄。事后,宁毅教训了该地痞,并将其打至骨折,随后又嘱咐老耿为地痞找医治大夫。宁毅的这种行为究竟属于故意伤害既遂还是中止呢?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剧中,宁毅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出于伤害地痞的故意,造成地痞骨折,达到了轻伤程度,宁毅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宁毅在打伤了地痞之后,整个故意伤害的犯罪过程已经结束,虽然宁毅为地痞找了医治大夫,但并不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伤害地痞,也不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地痞受伤的结果发生,所以宁毅的叫医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只能算作事后的补救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为了打压苏家,独占岁布市场,乌启豪先是将江南所有的蚕丝买下,得知大川布行的薛老板在出售江北蚕丝之后,又不惜以10倍的高价从薛老板手中收购,最终将江宁市面上所有的蚕丝都囤积在自己手中。乌启豪囤积蚕丝的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行为呢?



《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七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乌氏布行在江宁布行市场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乌启豪吞下江南江北绝大部分蚕丝的行为,阻碍了江宁其他布业经营者进入岁布市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禁止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能够控制市场上商品的价格、数量和其他交易条件,这种地位对市场竞争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如果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会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反垄断立法都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

宁毅为营造苏氏布行不景气的假象,关闭了苏氏所有的分店,转而投身去做利润较小的皮蛋产业,并开了一个饭庄叫竹记饭庄,亲自为竹记设计了一个图形logo以及一个摆在庭院中的立体皮蛋logo。如果是在现代,这两个logo能够注册成为商标吗?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指示商业信誉的标记,是具有商业指代意义的符号,标识来源是其本质性的功能。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且必须具备显著性,也就是可识别性。

剧中,宁毅为竹记饭庄设计的图形logo和立体皮蛋logo均满足了显著性的要件,食客们一看到这两个logo,立刻就能想到竹记饭庄,有效地区分了竹记饭庄的商品和服务来源。因此,两者均可注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标,图形logo属于图形商标,立体皮蛋logo则属于三维标志商标。当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宁毅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ND-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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