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也保护男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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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5日的《人民法院报》第4版刊登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重庆梁平发出首份男性人身保护令 》,讲的是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是夫妻关系,双方在2020年11月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妻子高某两次用刀将丈夫赵某的头部、肩部砍伤。面对妻子的屡次施暴,赵某不再忍耐,向梁平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被申请人高某停止殴打、谩骂等行为。收到赵某的申请后,承办法官及时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并制作了民事裁定书,发出了该院首份男性人身保护令。
提起人身保护令大家都不陌生,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相关报道,仅2020年,人民法院就签发人身保护令2169份,有效的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重庆梁平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还能够成为新闻,主要是因为申请人的特殊性,即申请人是一位男性。在社会公众普遍认知中,家庭暴力的施暴方一般都是男性,受害人一般是妇女儿童。不要说社会公众,我作为家事法官一开始也有这种思维定势。
有一年收到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是女方,起诉男方离婚,理由是男方酗酒,在醉酒状态下将手指砍伤。看到起诉状后我着实吓了一跳,审了这么多离婚案件,女方控诉男方实施家暴,施暴手段一般都是殴打,这种砍手指的情况我还真是第一次遇到。开庭那天我如临大敌一般,还特意在法庭安排了两名法警。但是原、被告后却和我想的完全不同,男方看着彬彬有礼,怎么看都不像是那种穷凶极恶砍伤女性手指的人,女方看着情绪非常平静,交流了几句,似乎对男方也没有什么仇恨。庭审中,我特意观察了一下女方的手,似乎没有被砍伤后的疤痕,经过详细询问才知道,原来男方确实酗酒,喝完酒确实总是拿着刀挥舞,也确实砍伤了手指,但是砍伤的是自己的手指。我又看了看诉状,其实原告写的很明白,就说的是男方酗酒后将手指砍伤,只不过是自己想当然的以为男方肯定是对女方实施了家暴,才会错以为是把女方手指砍伤了。
刚下庭的时候,也曾有同事给我讲这么一个案例,说有一回一位男性来法院起诉离婚,案件受理后书记员给被告发副本,结果发现被告虽是一位女性,但是膀大腰圆非常魁梧,和瘦弱萎靡的原告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她看到原告的诉状后大手一挥,说不用麻烦法官,我让原告明天就来撤诉。结果第二天,鼻青脸肿的原告果然来法院撤诉了。现在想想,这位原告未尝不是一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呀。
这种习惯思维确实不利于对男性的保护,国外的新闻媒体曾专门报道过类似案件,男性收到性侵害后,往往羞于向警方求助,即便报警往往更多的遭到他人的嘲笑,反而造成二次伤害。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分性别,都应该受到保护。这次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家庭暴力防治要延伸到离婚后并覆盖精神暴力。反家庭暴力工作任重道远,还有很多提升的空间,每个人都有责任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毕竟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