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广西一男子醉驾撞人,还将人拖行一公里致死!
3月24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案”罪犯吴惠忠执行死刑。
吴惠忠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吴惠忠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吴惠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吴惠忠醉酒驾车肇事逃逸,不顾周围群众拍打车门提示、呼喊制止,拖行被卡在其车下的伤者,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吴惠忠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惠忠酒后驾驶桂A27Y96小轿车行驶到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左转时,在将行人刘规某撞倒后,又将由被害人钟某驾驶的、搭乘着钟某女儿钟善某、钟润某的桂KEJ191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导致钟某、钟善某、钟润某倒地,同时钟某的脚和二轮摩托车被卡在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和前轮处。
案发现场(资料图)
涉案车辆(资料图)
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不久前,广西钦州发生了一起事故,案件经过同样令人发指。
3月5日中午,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某小区内,一名6岁的男孩惨遭小车碾压,肇事车辆逃逸,事故使男孩遭受重创,他大声哭喊后才引起群众注意并报警,随后由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受伤的小孩已经被120送往医院抢救。在办案民警走访调查时,医院传来小孩伤重抢救无效死亡的消息。
当天晚上11点,警方将嫌疑车辆及驾驶人黄某欢控制。黄某欢供述,当天中午驾车左转的时候,车辆将小孩撞倒并碾压,之后往前行驶了数十米才停车,黄某欢下车后查看,并将头面部有明显伤痕并在地上痛哭的孩子扶至路边,帮穿好鞋子后,没有报警、没有叫救护车就离开现场。
现场声
(警察):你撞了他之后就下车了?
(黄某):我没下车
(警察):就是你撞了之后往前开了二十多米下车,然后你看到小朋友有皮外伤,认为并不是很严重的伤,再加上那个地方没有监控,没人看到,以为小孩没什么事,所以就走了是吗?是这个意思吗?
(黄某):嗯!
指认现场
(警察):当时你的车是从哪个位置过来的?
(黄某):我车是从这边开过来的
(警察):在哪个位置撞到人?小朋友在哪个位置?
(警察):小朋友在这个位置跑出来,然后撞到这儿睡在这里?
(黄某):是,睡在这里!他想坐起来,然后我就扶他起来,有一只鞋掉在旁边, 我帮他穿好鞋,把他扶到这个位置。
(警察):走到这里你就不理他了?你撞了人不但不打电话报警,不通知救护车,就这样丢一个受伤的小朋友在这里你就走回去了?
(黄某):嗯。
(警察):然后你走去哪里?
(黄某):然后我就回我父亲的家里。
(警察):然后这件事就这样,不理了?
(黄某):嗯
然后,黄某欢便上楼躲到了其父亲家里。此时,全身多处严重受伤的小孩被孤零零的丢在事故现场,异常凄凉的哭声持续了一段时间才引来了周围邻居的关注,好心的邻居这才赶紧通知小孩的家人并帮助叫救护车和报警。
这时候,黄某欢又下楼来到小孩旁边,一直到救护车将小孩接走后,黄某欢得知小区内的监控系统早已损坏,竟然无所事事地开车去工作了。
更令人愤怒的是,其妹妹黄某艳得知黄某欢开车撞人之后,表示自己当天也驾车进入事发小区,事发后,自己的车已经被交警调查了解并拍照。随后,她阻止哥哥自首,怂恿并指示哥哥如何将车底部和前部痕迹处理,嫌疑人黄某欢依妹妹“指示”在夜晚十点多,驾车外出十多公里后返回家中。
黄某艳
(警察):你说叫他先不要承认是吗?
(黄某艳):是啊,我说不知道是我还是你,你先不承认,我是这样说的。
(警察):你两个手机,打了6个电话,有两个电话是教他擦痕迹的,有一个电话教他不自首的,你明知道他撞了人有痕迹,你竟然让他销毁痕迹,你应该叫他等我们过去勘察痕迹,怎么可以叫他擦掉痕迹?
然而天网恢恢,不到10个小时,这起性质恶劣的案件告破,给了死者及其家属一个交代。
3月6日,经过报请钦州钦南公安分局同意,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黄某欢、涉嫌包庇罪的黄某艳被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和道德的严厉谴责!
广西头条综合报道 编辑:陈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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