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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不能停靠业主所在楼层,法院判业主按八成支付物业费(附:业主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几种情况)
业主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9种情况!(附案例)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协助李某开通房屋的用水用电;按照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交纳标准,赔偿李某自收房之日至实际开通用水用电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损失。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司法实践中,对于业主虽未收房,但前期物业服务工作实际已展开的,视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已经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故本案中,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李某未收房前,房屋空置未使用也应当缴纳物业费,其不能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付。也就是说,李某主张的侵权损失和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是两个法律关系,两者互不冲突。不能因为侵权损失胜诉就排除了物业费交纳。
但鉴于物业公司在案中没有主张,故法院未予处理。
2.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3.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5.物业费标准不符合相关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业主可拒交。 (综合来自人民法院报)转自:烟雨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