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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参与篮球对抗赛意外受伤 法院以自甘风险条款驳回伤者索赔诉求
街头篮球受到体育运动爱好者的喜爱,但打篮球过程中意外受伤难免发生。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自甘风险条款审结了一起因街头篮球运动损害而引发的案件。
2019年10月,吴某和杨某在公园篮球场临时自发组织四对四篮球对抗赛。在争抢篮板球过程中,杨某肘部与吴某面部发生接触,致吴某左前牙折断,后吴某进行植牙手术。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杨某对于案涉损害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所涉篮球活动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当事人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篮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吴某参与案涉篮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杨某对于损害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吴某起诉要求杨某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据此,北京二中院驳回吴某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施 忆 周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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