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自愿参与篮球对抗赛意外受伤 法院以自甘风险条款驳回伤者索赔诉求

施 忆 周 珍 法者心声 2022-12-05


街头篮球受到体育运动爱好者的喜爱,但打篮球过程中意外受伤难免发生。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自甘风险条款审结了一起因街头篮球运动损害而引发的案件。


2019年10月,吴某和杨某在公园篮球场临时自发组织四对四篮球对抗赛。在争抢篮板球过程中,杨某肘部与吴某面部发生接触,致吴某左前牙折断,后吴某进行植牙手术。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杨某对于案涉损害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所涉篮球活动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当事人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篮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吴某参与案涉篮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杨某对于损害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吴某起诉要求杨某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据此,北京二中院驳回吴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上的自甘风险行为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即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参与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二是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三是行为人自愿承受实施风险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四是行为人自甘风险并非出于为履行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五是行为人系自愿实施风险行为。


在篮球比赛或者篮球对抗中,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故活动参与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即处于身体碰撞和损害的危险之中,且此种危险具有不确定性,而此种不确定的危险可能会导致参与者身体遭受损害,因此参与者无一例外地会处于一定的潜在危险之中,参与者既可能是潜在危险的制造者,也可能是潜在危险的承受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参加篮球比赛或者篮球对抗潜在的危险和损害可能性理论上具有相应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其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篮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并非在篮球比赛或者篮球对抗中发生的损害一概不赔。加害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受害人能否证明加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能够证明,则加害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施 忆  周 珍

推荐阅读1:最高法评“冰上遛狗溺亡案”:成年人自甘风险理当自负其责

推荐阅读2:三对夫妻相约旅行换妻被判刑,六人不服:都是自愿的凭什么判

推荐阅读3:最高法司法观点: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推荐阅读4:关于成都市 德阳市 眉山市 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 | 四川高院

推荐阅读5:同学、领导打招呼没有按规定如实记录,构成徇私情形 | 张大庆枉法裁判罪二审刑事裁定

推荐阅读6:中国法院网 | 砸坏邻居卷砸门 应更换、修复还是赔偿损失

因为公众号平台改变了推送规则,有时您可能长时间没有看到我们的推送,所以没能在您的微信里显示。如果喜欢本号或本文章,请将“法者心声”加“星标”,或点右下方的在看,这样本号推送的文章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里,谢谢您的厚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