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二手车行隐瞒里程数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购车时仪表盘里程数不到6万公里,维修时发现远不止
2016年8月,市民林先生以65万元的价格向厦门某二手车行购买了一辆雷克萨斯二手车。《车辆转让合同》约定,该车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如有以上两点可无条件退车退款。2016年10月,林先生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时发现,车子在2015年12月27日做过保养,当时的里程数已超过9万公里,还没算上在此之后直到林先生购车前的里程。
林先生向二手车行提出异议。他说,购车时仪表盘显示的里程数为59463公里,销售人员还表示原车主都在岛内开,里程数不多。林先生认为二手车行存在欺诈。因与二手车行协商不成,他起诉至湖里区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车款并支付车款三倍的赔偿金和税费、保险费等。
二手车行构成欺诈,被判退65万再赔195万
二手车行辩解称,二手车十辆有九辆调里程数,如果林先生在乎,就应该写在合同上,或者自行去4S店、检测机构核实。车行卖二手车只能承诺车辆无重大事故、没有泡水,不能保证里程数准确。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二手车行应对车辆承担瑕疵举证责任。二手车行未能举证证实里程数的瑕疵与其无关,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可以认定车辆里程数被更改发生在双方订立合同之前,且二手车行对此情况是明知的。虽然合同中没有注明里程数,但是在二手车买卖中,车辆的新旧程度、机械性能除了与车辆出厂年限有关,也和行驶里程密切相关,这会直接影响售价。二手车行未真实、全面地向林先生提供相关信息,导致林先生作出错误判断,构成了欺诈。依据法律规定,林先生并无义务自行核实,这不能作为二手车行抗辩的理由。
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林先生与二手车行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二手车行应返还林先生购车款65万元及支付利息,赔偿车辆税费损失3900元;另外,应向林先生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195万元。二手车行提出上诉,经过二审、再审程序,福建省高院于近日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说法】
一审主审法官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来源: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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