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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六大顽瘴痼疾”和“两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关于开展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大曝光行动的通知》(辽教育整顿办〔2021〕35号)要求,现对我市政法干警不当执法司法行为进行通报:1.潘某某,现任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所长,因不正确履行职责,为不符合办理注册登记条件的牵引车辆办理注册登记,负有领导责任,被大石桥市纪委给予批评教育;2.孙某某,现任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级警长,因不正确履行职责,使不符合办理注册登记条件的车辆通过查验审核,被大石桥市纪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李某某,现任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级警长,因不正确履行职责,使不符合办理注册登记条件的车辆通过查验审核,被大石桥市纪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曲某某,现任大石桥市公安局镁都派出所副所长,因未按规定对涉案财物进行管理,将钱款放入个人手中保管,被大石桥市纪委给予批评教育;5.曹某,现任大石桥市公安局虎庄派出所民警,因未按规定对涉案财物进行管理,将钱款放入个人手中保管,被大石桥市纪委给予诫勉谈话;
6.李某某,现任大石桥市公安局汤池派出所所长、四级高级警长,因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他人砖票、鱼缸,被大石桥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现任职务;7.孙某某,现任大石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级警长,因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受理案件未及时处理,被大石桥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8.张某某,大石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原教导员,因未经召开班子会议研究,未经公开考试的情况下,私自招录临时工作人员,被大石桥市纪委给予诫勉谈话;9.徐某某,现任大石桥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因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已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案件正在办理中;10.姚某,现任大石桥市公安局出入境大队副大队长,因工作疏忽,导致案件未及时交接,被大石桥市纪委给予诫勉谈话;11.祖某某,现任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博洛铺人民法庭庭长,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案件调解错误,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给予诫勉谈话;12.孙某某,现任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南楼人民法庭审判员,因超限移送案件卷宗,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给予谈话提醒;13.邢某,现任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沟沿人民法庭庭长,因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有瑕疵,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给予谈话提醒。因为公众号平台改变了推送规则,有时您可能长时间没有看到我们的推送,所以没能在您的微信里显示。如果喜欢本号或本文章,请将“法者心声”加“星标”,或点右下方的“在看”,这样本号推送的文章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里,谢谢您的厚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