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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交往规范指引》(深圳版)

法者心声 2022-12-05


转自:律媒智库 WORK SUMMARY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的交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律师协会全体会员(含预备会员)。

三条

【禁止行贿】



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

不得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行贿;

不得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行贿;

不得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行贿、介绍贿赂。

四条

【禁止违规会见】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不得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

五条

【禁止打探】



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

六条

【禁止利用特殊关系】



律师不得利用与法官、检察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七条

【禁止利用不当行为影响办案】



律师不得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法官、检察官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第八条

【报备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律师向所属律师事务所报备其和法官、检察官交往情况的制度。

九条

【报告制度】



律师事务所在日常管理中,排查发现本所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交往违反本指引的,认为需要对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报告;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十条

【考核制度】



律师协会应当将本指引作为实习律师实习考核和律师执业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

十一条

【信息通报制度】



律师协会应当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掌握的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不正当交往的信息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

十二条

【投诉处理制度】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投诉处理工作,针对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不正当交往的投诉举报,应按照投诉处理有关工作程序启动调查核实工作。对于核查属实的投诉举报,律师协会应当依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对涉案律师予以行业惩戒,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移送司法行政机关。

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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