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银行卡被盗刷26.8万余元,法院判银行赔90%
基本案情
审理过程
上诉人认为,根据生活经验法则,被上诉人银行卡被伪造,一定是其本人泄露了银行卡的信息,故应由其本人承担至少50%的责任。对此,根据国内有关伪卡盗刷的案例报道,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利用技术手段破解银行卡进而伪造银行卡的可能,上诉人所谓的生活经验法则并无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虽然被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是由于上诉人的过错导致其银行卡被伪卡盗刷,但上诉人作为商业银行,其负有对作为储户的被上诉人的存款安全给予充分保障的义务。该义务要求上诉人从技术层面在储户与不法分子之间建立起真正有效的防火墙,杜绝储户的银行卡被伪卡盗刷的可能。被上诉人的银行卡被伪卡盗刷正说明该银行卡在技术层面尚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由此导致被上诉人资金损失的,上诉人依法应予赔偿。
嘉兴中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秀洲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由于二审法院仅对上诉内容进行裁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