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1700万,判了8年,原360投资总监自述:我是如何要钱的?
7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三六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60科技集团)原战略投资规划部总监张某若受贿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16年4月,出于上市等考虑,360科技集团决定对某项目以引入其他结构基金的方式,招募大股东,将其从集团剥离。
张某若负责对接外部投资人,期间,张某若以低于市场估值的价格,将该项目股权折价转让,并向对方索取1700余万的“中介费”。
据360科技集团内审高级经理证言,当时股份应当能卖到1.1亿余元,但实际仅卖了7000多万。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若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事件追溯到2016年。
张x若利用其担任360集团战略投资规划部总监的职务便利,在北京朝阳区酒仙桥等地,将王某负责管理的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其关联的某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引入某集团设立的融项目的结构化基金合伙企业中,
后促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在上述合伙企业中2.58%的份额进行转让,并收取王某给予的人民币1700余万元。
直至2018年9月25日,事情败露,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2016年4月,出于上市等考虑,360集团决定对以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椒直播”,当时股东为北京某图科技有限公司、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为主体运营的某项目引入其他结构化基金。
在具体工作中张x若负责对接具体的外部投资人。
后张x若利用其职务便利,在与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投公司”)及其关联的某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联合公司”)、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相关人员沟通基金引入事宜时,提出索要将来的利益分成。
之后,由某联合资本公司、某公司(出资600万元)、某(北京)有限公司、某投资合伙企业为合伙人的某十六号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十六号合伙企业”)成立并成为某风公司股东。
2017年四五月间,张x若促成某公司将公司在十六号合伙企业中258%的份额向某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某萱”)以7000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并在事后收取某公司给予的人民币1740.8145万元。
我们具体来看:
张某若折价转让的股权,其原持有者为项目A轮融资的四位股东之一,即达孜鸿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
张某若在进行花椒项目再融资过程中,在市场估值看涨的节点,一方面要求项目股东卖出其全部持有的股份,一方面向有意向的买方表示帮助压低价格,促成了文化公司以比前一轮的定向增资的收购估值低了25%左右、低于当时估值约27.5%的价格出售股份。
2017年4月,经过张x若的协调,首建投下属文化公司准备将其在项目中的600万元投资退出,把所持2.58%的股权以7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金华端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张x若与首建投副总经理王某约定,若转让成功,则给张x若30%的居间好处费。
我们看看证人们的证言怎么说:
我是某投资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年年中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张x若跟我联系,说是某项目从某集团剥离出来,需要基金配合成为大股东,做个出表业务,后某建投公司投决会同意某项目,成立了16号基金。
16号基金是由基金6号(某建投和某发起设立的基金)出资1.6亿元作为优先股,另外还有6900多万元劣后级由某建投跟投600万元,剩余由某公司出资。
跟投600万元是由某建投下属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认购,实际出资人是某建投的高管、员工、募资方合作伙伴及相关人员朋友、亲属共同集资的。这里面没有张x若的钱。
2017年年中公司决定将600万元投资退出,张x若帮忙找的某萱公司购买某公司600万元的份额,作价7000万元,7000万元打给了某公司平安银行的账户。
在当时正式投某项目时,我去张x若的办公地点单独谈过,当时张x若提出来,这600万元投资如果有收益,他想拿40%的利益,最后我跟他谈定30%。
7000万元转让款到位后,我公司将利润的30%扣除成本后的1740万打给了张x若指定的金某、王某2、喻某、梁某、贡某这5个人的账户。
剩余的钱按出资和管理费正常标准进行了分配。
张x若是360的人,正常来讲不应该拿我公司的收益,但是我公司考虑张若是公司投资部门的高管,出于跟某公司合作的考虑,我们答应了他提出来的要求。
出售股权集团是知道的,因为出售协议加盖公司公章某是16号产品投资人需要某公司盖章,某公司不同意无法转让。
张x若在转让股份时是分管某投资业务的,他本人建议我公司转让掉股份,并且价格比市场估值低很多,本来我公司是想继续持有的。
我及公司和张x若没有借款关系,唯一的600万元就是2018年8月他将600万元交给我公司(广州)公司做投资,他跟我讲他要离开某集团,先打给我公司做个理财,等他离开后再将600万元拿回来。
另一证人喻某在证言中称,张x若表示用自己的账户收款不太方便,所以用了其账户中转。
应张x若的要求,x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钱款后转给张军若的情况。王某2转账600万元、喻某转账300万元。喻某称,张x若表示用自己的账户收款不太方便,所以用了其账户中转。
而在谈到回扣比例时,多家公司负责人表示:张x若要的30%回扣比例比较高
证人干某1的证言:
在16号基金之前的半年时间,最早的时候我们公司是跟某做的6号基金,当时6号基金是募集的25个亿,募集之前想投的项目都是某体内的项目,但因为某本身的原因不让我们投了,这样相当于钱就趴账上闲置了,我们也很着急,x某也很着急。
因为本来对接的也是张x若,就想尽快解决问题,因为我们自己的投资人也给我们很大压力。张x若跟我们说有一个某分拆出来的某项目,某项目是周某很早之前买到某体系里了。
然后就说的等一段时间走内部流程搭交易结构,后来才做了16号基金,投了某项目。
张x若是在16号基金刚做的时候就谈佣金了,最开始有一次暗示。最终这个钱也不是我定的,钱是我们募集的,我也得跟我们公司高管和实际投资人汇报来定这个事情。最后商量的是30%。
最终和张x若敲定这个比例就是在某大厦刘某2的办公室,办公室没有其他人。
后来转让份额是谁先提的我记不清了,当时某项目在做A轮融资,一开始我们也没想全退,想退一半,但后来张x若帮我们找了投资人,说让我们全退了,我们也没有坚持,就把某这一部分全退了。
转让的过程中,我们没有接触过任何某萱的人员都是经过张x若联系的,材料有的是邮寄的。
另一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
我是某联合资本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某联合资本、某资本公司、某公司的决策层是一致的是我,王某1、薛某。
在2016年上半年,干某1向我和薛某说起张x若介绍了某公司的一个投资机会,就是某项目,给我们介绍了投资的条件,同时提出张x若要定比例的回扣,因为要的回扣比例比较高,所以我印象深刻。
后来我们计算了一下,如果按照张x若要的比例,我们的利润就会比较少,所以我当时让王某1再去找张x若协调一下,后来张x若做了一定的让步,具体比例是王某1谈的后来跟我们反馈,我们同意了张x若要的回扣,比例基础是我们投资某项目的收入,包括我们收取的管理费和将来出售股份带来的超额收益。要回扣是发生在投资前。
当时我们认为某项目至少是没有风险的,而且盈利的机会很大。后来给张x若的回扣是王某1且体操作的。
那么,这位张总监最后是如何被查的呢?
证人干x的证言证明:
我2017年8月入职360集团内审高级经理。2018年4月,我们收到监察部门线索是某胜公司是张x若和他母亲的,之后梳理了张x若所有的经手项目,后来发现x项目存在问题。
项目中同一轮的股东持有股份的价格远高于某出售的股价,我们测算了一下某公司所占股份应当能卖到11亿余元(当时某项目市值33个亿乘以某公司翻转至某项目的持股比例3.4%得出的),但实际仅卖了7000多万。
当时合伙协议有规定,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两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且老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但经核实,张x若在汇报某出售股权事宜时,没有标明转让价格以及公司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这不符合公司规定,会影响公司的重大利益。
当时引入资金时,张x若并不是某这部分融资的直接负责人,张x若的领导是刘某2,刘某2让张x若具体负责这个项目。
刘某2离职后,张x若成为投资部的负责人。张x若之后引进某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另一家公司因为另一家公司要求在老股转让协议中增加一条,将翻转后对某项目的持股笔例落在书面上,
但如果落在书面上按照某公司的流程是需要更严格的审批。某萱没有附加要求,所以在5月27日,张x若就用邮箱发给了王某1关于份额转让协议,对手定价7000万元。
对密境和风公司引入投资者事宜,我们最后再听听张x若是怎么说的:
2016年7月,我在某集团有限公司任投资部高级总监,当时某集团公司设立了某融资项目,我负责该项目的融资业务。该项目的股东和出资人为某资本公司、某(软件)、某公司、六号有限合伙。
2017年4月某集团设立的基金“某萱合伙企业”想买花椒融资项目的股份,于是我就帮忙联系,希望某公司将所持某椒结构化基金的全部份额(投资600万,持股2.58%)卖给某萱。在我的协调下2017年6月26日,某公司将其某项目中的所持股份以7000万元出售给了某萱。
因为我在其中帮忙促成了交易,所以某公司给了我约600万元的好处费。
某公司本来要给我1700万,但我不希望我的账面上显示单笔大额资金进入,于是我让某公司将钱转给了金某、王某2、喻某、贡某、梁某五个人,之后又让他们五个把钱分别转给了我。
这1700万中只有600万是某公司给我的好处费,另有600万是我向王某1个人借的用于办理香港移民所需要的银行流水证明、另有500万元是我介绍给王某1投资入股某公司另一个朋友的分红款,但那个人叫什么我不太清楚。
1700万到账后,我汇给了王某2提供的三个账户500万;另有1000万购买了理财产品,一年期到后,我把600万还给了王某1,转入了某文化发展(广州)公司的对公账户,另有270万元我转给了金某用作补偿,剩下的330万元左右我个人消费使用了。
王某1是某资本公司的副总,我们是好朋友关系,也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我和王某1讨论好处费是在2017年4月,某公司准备出售股份的时候。
当时约定将超额收益的10%作为好处费给我。我从没有向王某1索要过30%那么多的好处费。某公司转让股份需要获得某公司的同意,我向公司老板周某汇报过此事,周某在相关的文件和同意函上签字确认了。
(2018年9月25日讯问)2017年五六月份,我和某公司负责人王某1一起吃饭,我跟王某1说起来某萱想买某融资项目股份的事情,希望某公司可以出售所持股份,并且约定成功出售,王某1给我25%-30%的居间好处费。
之后我拿到了约1700万的好处费。收到后,因为办理香港移民需要银行流水,因此我将其中的1000万元购买了理财产品,另外的500万元我给了王某2,让他代为管理进行投资理财,剩下的200万元就存在账户里做日常使用。
后来我觉得从王某1处拿的好处费有点多,所以后来退给了王某1钱款600万元。当时找某公司谈是因为其他股东不愿意出售股份,认为某萱出价太低,某公司的投入成本低,低价出售的可能性大。
同时我和王某1有些私交我认为可以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给好处费是行业潜规则所以是你情我愿的事情。
2018年10月13日讯问)在某公司出售股份的过程中,我履行了正规的审批手续。2017年5月,我先去找了周某,当时周某的秘书在场。
买方某萱的老板付某某和周某也是朋友,我汇报了某萱要收购某股份的事情,周某当时就同意了。
之后双方做了买卖协议,我提交给法务、财务审批,之后交给集团CFO姚某审批,最后找周某的秘书盖章,审批完成。
集团对某出售的股份没有收购意向,因为当时集团为了上市把某项目拆分出去,所以集团不会收购这部分股份。我和王某1是在买卖协议签署完成之后说的中介费的事情(2018年11月30日)卖股份给某萱没有侵害某公司的利益。
在股份转让的审批表中,财务或者法务还手写了一句话,大致意思是此次股权转让对某公司没有实质影响。中个费是行规一般都是在20%-30%我和干基1约定的是25%-30%。
来源:Financial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