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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民警向服刑犯高价出售烟、酒,并提供赌博便利

法者心声 2022-12-05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由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抗诉书。


抗诉书披露,被告人徐某甲,男,1976年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内蒙古某监狱民警,户籍所在地兴安盟扎赉特旗,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甲有以下犯罪事实:

一、关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1、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利用职务之便给服刑犯王涛调换监区,收受王涛7000元现金。

2、2013年中秋节前,服刑罪犯林某某为了得到被告人徐某甲的关照,给徐某甲送1000元现金.2013年7月,被告人徐某甲以出差为由向罪犯林某某索要1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林某某以“拜年”为由送给徐某甲500元现金。

3、2011年夏天,罪犯刘某甲被送到监狱后,为了能够分到某监狱,让其叔叔杨某某送给被告人徐某甲5000元现金,随后徐某甲将其调到某监狱。2013年6月,罪犯刘某甲为了从某监狱一监区调到七监区(老、残罪犯监区),通过杨某某给徐某甲汇10000元现金。

4、2014年元旦前后,被告人徐某甲以“借”的名义向罪犯刘某甲多次索要现金共计2000元。2014年春节,被告人徐某甲以“借”的名义从服刑犯刘某甲索要现金5000元。2014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以“借”的名义向罪犯刘某甲索要3000元。

5、2011年10月,被告人徐某甲收受孙某某女婿高某送的1000元现金后,利用职务之便,将罪犯孙某某调到某监狱七监区(老、残监区)。

6、2013年年初,服刑罪犯刘某甲的朋友王某某为了让被告人徐某甲在某监狱七监区内“照顾”刘某甲,送徐某甲10000元现金。

7、2014年春节,被告人徐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某甲、林某某购买一台纹身机并带入监区,从中获利900元。

8、2013年秋天,徐某甲伙同监狱干警刘宝(已判决)购买120条红云、红塔山牌香烟和120块旱烟砖,带入监区内,让服刑犯人蔡某某在监区内高价代卖,从中获取利润19200元。

9、2014年春节期间,徐某甲利用职务之便,给服刑罪犯提供赌博便利,并为罪犯把风,从中收受好处费共计600元。

10、2011年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徐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毕某某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给某监狱服刑的犯人项某某提取现金带往监区8次,共计8000元;使用项某某名下的银行卡,给犯人项某某提取现金1次,2000元。9次均提取10%的提成,共收受1000元现金。

二、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

2011年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徐某甲利用职务之便,违反监管场所管理规定,多次在监区内向服刑罪犯高价出售香烟、酒、熟食、麻将纸牌等违禁品,从中获利。

其中,被告人徐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同事刘宝一起将平价购买的香烟及烟砖,带入监区高价出售给。监狱服刑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9200元。抗诉书还披露了具体细节。

2013年秋,七监区服刑人员蔡某某分别向徐某甲及刘宝提出买烟的请托。为获利,徐某甲、刘宝商议后,与蔡某某约定烟砖每块100元,香烟每条150元。2013年9月,徐某甲与刘宝共同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农贸市场,购买了极品中华旱烟砖60块,极品老船长旱烟砖60块,由刘某乙先支付烟砖款2400元。因当地商店卷烟数量少,刘宝出资4200元,在几个商店和民乐商店购买了红塔山牌软包香烟、红云牌香烟60条,每条70元。徐某甲出资4200元,在几个商店购买了红塔山牌软包香烟、红云牌香烟60条,每条70元。根据扎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徐某甲和刘宝购买的香烟每条70元及烟砖每块20元,价值合计10800元。

2013年10月起,徐某甲与刘宝利用自己在监区工作的职务便利,分批次将120条香烟盒120块烟砖上班时随身携带带入监区,交给了蔡某某。2013年末,蔡某某在干警谈话室将14900元烟款交给徐某甲。2014年4月,蔡某某在干警谈话室将一张户名为徐某乙的银行卡交给刘某乙,让其取烟款15100元。

此外,徐某甲利用看管服刑犯人的职务之便,给服刑罪犯提供赌博便利,为服刑罪犯赌博把风,从中收取好处费6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原审中,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徐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书认定受贿数额错误,导致对原审被告人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判决对于被告人徐某甲滥用职权所收受的19800元(替服刑人员买烟和提供赌博便利所得),应予以认定其系受贿所得,应计入其受贿总金额。

2、被告人徐某甲以“借”的名义向服刑罪犯刘永刚索要现金共计10000元,该行为应予以认定。刘某甲与徐某甲并无矛盾,且在其服刑期间,一直得到徐某甲“关照”,皆因刘某甲对其进行行贿。被告人徐某甲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时有避重就轻之嫌,其否认以“借”的名义向刘某甲索要10000元钱的事实,其供述不客观、不真实。刘某甲的证言是真实、客观的,应予以采纳。故其向刘某甲索要10000元钱的事实,应认定在受贿数额内。

3、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量刑畸轻。经审查,原审被告人徐某甲受贿所得数量达66300元,并有索贿行为,最终被执行刑罚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属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今夜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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