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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插话、“指导”被告丈夫作法庭陈述,旁听的妻子被法院罚款2万!

法者心声 2022-12-05



在温州永嘉县法院的一起案件庭审中,旁听人员王某频频从旁听席起身,与被告席上的丈夫吴某交谈,还发微信“指导”吴某进行庭审陈述。

9月2日,记者从法院获悉,王某因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正常审判活动进行被法院罚款2万元。

7月,永嘉法院瓯北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温州市某纸业公司、吴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吴某的配偶王某到庭旁听。庭前,法庭宣读法庭纪律并告知违纪后果。但在庭审中,王某多次在旁听席插话,提示吴某如何回答法庭提问,审判长阻止并予警告。随后,王某通过手机发送微信“指导”吴某陈述,并屡次起身示意吴某查看手机。法官对王某予以训诫,要求吴某上交手机并查阅其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王某多次提醒王某如何应对,如“你们多余的话不要说,就几句,产品是合格的,他自己寄放这里的”“那人问你的问题不要回答。错了”等。法庭宣布休庭,延期审理本案。

永嘉法院认为,旁听人员王某在庭审中频繁与被告吴某交谈,并以微信聊天方式指导被告吴某庭审陈述,扰乱法庭对被告的正常提问,妨害了审判活动进行,对其作出上述处罚。

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被罚款1000元


2020年11月9日,印江法院依法对一名扰乱法庭的旁听人员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当日上午,印江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同步直播)原告某房地产公司诉被告冯某、任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向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宣读了法庭纪律,庭审刚开始不久,旁听人员冯某国就在旁听席上大声喧哗,审判员立即制止并告知:“庭审中,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审理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提出”,并告知了不遵守法庭纪律,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冯某国依然情绪激动,大吵大闹拍桌子,并对法官指手画脚,法官在多次训诫制止无效的情况下,责令冯某国退出法庭,冯某国不仅不予配合,还发出攻击法官的语言,致使庭审中断累计长达20余分钟,冯某国被司法警察带离法庭。

冯某国作为旁听人员,其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印江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冯某国作出1000元的处罚决定。

旁听人员擅自录音?罚款500元


近日,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在审理王某等8人涉嫌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过程中,旁听人员张某某擅自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相山区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五百元。

被告人王某的朋友张某某作为旁听人员,无视法庭纪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次擅自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依据最高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决定,张某某缴纳了罚款并表示无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来源丨印江法院、人民法院报、相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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