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是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的后果,采取拒接电话、躲避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方式拖延诉讼,躲避规避送达。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躲避、规避送达的被告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限期4月7日缴纳!张某、杨某是夫妻,因欠银行2.5万余元卡债,近日被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二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为确保准确送达,书记员电话联系张某、杨某确认收件地址。“我们的户籍所在地可以收到。”一开始,二人称其户籍地湖南某地为接收文书的地址。因张某、杨某是夫妻,法院将诉讼材料一并邮寄至其指定的地址。岂料,装载文书的专递因拒收、无人签收被退回。法院多次联系,这两人不是电话无人接听就是接听后直接挂断。经查,张某、杨某的联系电话均为实名登记。法院通过发送短信告知后,二人仍无故拒接且不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文书集约送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法院确认其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再次进行送达,同时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将诉讼文书推送至二人的手机中,确保送达程序合法,当事人知晓相关诉讼权利义务。根据确认的地址及运营商查询的号码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确认有效,不再进行公告送达。承办法官介绍,张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躲避、规避送达,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对张某、杨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司法实践中,部分被告躲避、规避送达企图达到拖延诉讼周期的目的。为解决“送达难”,鹿城法院拓宽查询当事人联系方式渠道,结合电话告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浙江移动微法院、E键送达等送达方式向当事人“精准投放”,有效堵住了个别当事人恶意躲避送达的后路。面对纠纷,当事人应当积极应对,诚信诉讼。拒收法律文书等躲避、规避送达的行为不仅无法逃避诉讼,相反,还会丧失举证、质证和抗辩的合法权利,甚至可能面临人民法院的处罚和制裁,得不偿失。①当事人经口头、书面或电子短信等形式告知,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供送达地址的;
②有证据证明手机号码为当事人实际使用,经短信告知,仍无故拒接或接听后否认身份的;
③当事人同意在限定时间内到法院自行领取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
④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或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等诉讼程序的发起者在诉讼文书中列明的地址为无效地址,致法院无法向该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的;
⑤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讼中未依法变更登记、备案而故意搬离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的;
⑥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知晓诉讼情况,如提交书面材料、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相关情况等,但又不及时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
⑦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有其他行为,明显构成躲避、规避送达的。
转自:浙江天平推荐阅读1:死刑,连续强奸15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其中8名是幼女!中学生持刀在大学校园抢了3部手机及若干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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