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3日,芜湖市繁昌区法院对被告人谢某卿等62人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卿、刘某芳等20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不等,各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同时宣告杨某真、刘某等42名被告人无罪。一审法院宣判如此多的被告人无罪,可谓开创了中国法制史的先河。一审宣判之后,芜湖市公开表示,就该案将进行抗诉,认为一审法院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近日,有媒体曝光,该案的二审检方出庭人员已经提交法院,二审出庭的公诉人中,芜湖市除集合了下属各基层检察系统人员外,赫然还有省内同级的合肥市、铜陵市、安庆市检察系统人员,共计11名检察官、2名书记员。有网友称,这是可谓安徽省的省内“天团公诉团”吗?可见,检察院对于该案的重视程度!
阅读链接:42名诈骗案被告一审无罪,检察院提出抗诉
繁昌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真、刘某等42人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认定本案不构成犯罪集团,系法律适用错误。繁昌区检察院认为,该案系一起发生在艺术品收藏领域的“套路卖”诈骗犯罪案件。2013年以来,被告人谢某卿在河南、北京成立多家公司,以“北京中金收藏公司”(下称“收藏公司”)等名义对外销售书画、瓷器、玉器等“藏品”。在谢某卿的组织、策划、领导下,收藏公司建立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人员结构体系,设计了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藏品”虚假信息及“话术”编撰、客户信息收集、电话诱骗推销等严密的诈骗套路,形成了以谢某卿为首要分子、总经理刘某芳、各部门总监和员工为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统一要求客服人员向客户隐匿身份、变换联系方式,采取伪造“藏品”、虚构价值和升值空间等欺骗手段,诱使被害人高价购买“藏品”,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繁昌区检察院查明,被一审法院判决无罪的被告人策划部总监王某华及3名策划部人员直接受谢某卿领导,制作虚假宣传方案,编撰“话术”供具体实施诈骗的客服人员学习使用;王某华还帮助客服人员制作虚假身份证照片,是“套路卖”诈骗犯罪的必要环节。被判无罪的被告人高某娟等7名主管及费某等16名员工,通过实施打配合、抢名额、冒充同行报高价、合买投资等欺骗行为,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藏品”,如被告人高某娟向被害人崔某泉推销“审时度势”书画作品时,崔某泉表示资金不足,高某娟虚构并提议出资8万元共同购买,最终骗取10万元。同时,有关证据显示,该犯罪集团销售的所谓“藏品”实际价值与价格严重脱离,实质上就是以此为由头骗取他人钱款。如被判无罪的被告人王某迪等人,诱骗被害人吴某贞出资69万余元购买“天宫神州徽宝”等“藏品”,购买价是认定价格的200余倍;被判无罪的被告人方某婷与黄某宁共同诱骗被害人马某亮花35万元购买实际价值9800元的画作等等。繁昌区检察院认为,该诈骗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记者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检察院获悉,日前,该院经对繁昌区法院就谢某卿等人“套路卖”诈骗一案所作的一审判决依法进行审查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已依法向芜湖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法治日报)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谢留卿及其控制的中金公司部分客服人员采取冒充拍卖行工作人员,虚构拍卖行征集拍卖品拍卖,虚构公司产品可以拍卖出高价,或者虚构公司能够回购所售产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购买公司产品,后中金公司既未帮助拍卖,亦不予以回购,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共计5794060元。另查明,谢留卿还提供共计667240元虚假包装的产品予以销售。谢留卿、刘艳芳以及客服部的相关总监、主管,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客服人员学习欺骗的销售手段,提拔表彰使用此类手段销售业绩突出的客服人员,并为客服人员实施诈骗活动提供人力和经费支持,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共同故意,系共同犯罪。故依法认定谢留卿、刘艳芳与使用此类欺骗销售手段的客服人员及相关总监、主管等20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其余42名被告人因指控涉嫌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故宣告无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尽管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谢留卿等63人组成的 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大肆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钱款,涉案金额共计17899140元,他们均构成诈骗罪。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谢留卿、刘艳芳以及客服部的相关总监、主管,组织客服人员学习欺骗的销售手段,提拔表彰使用此类手段销售业绩突出的客服人员,并为客服人员实施诈骗活动提供人力和经费支持,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共同故意,系共同犯罪,故认定谢留卿、刘艳芳与使用此类欺骗销售手段的客服人员及相关总监、主管等20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但其他的被告人虽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由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法院不能认定其有罪。
关于这个案件的评议,很多法律人关心的是民商事欺诈行为跟刑事案件诈骗罪的区别,不知道跟那些刑辩大律关于代理本案主犯后公开发表的辩护词有关?其实,烟语君更愿意将本案如此大面积的认定无罪的原因理解成如下图所示:
1月18日,出席河南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省政协委员、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军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大批案件:在电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等案件中,许多刚毕业大学生基于就业压力,以网络招聘的方式来公司上班、只拿较低的工资,最终涉嫌犯罪的情形。
对于犯罪案件的策划者、指使者,应当依法从重打击,但这些刚出校门的大学生,辨别能力较低,主观恶性较小,个人仅拿较低底薪(有的有少量提成), 只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参与活动,对所从事的行为涉嫌犯罪不明知,仅当成一份工作,应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加以区分,以刑罚谦抑性原则处理“大学生正规求职误入犯罪团伙”案件。
转自:烟语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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