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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盗掘古墓葬却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刑法中82个烧脑案例(一)
法者心声
2022-12-05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日知法律社。
第I部分 犯罪客观要件
案例1:
婴儿的母亲A请求在商店买东西的B:“我去一下厕所,请帮忙看一下孩子。“B自欺欺人答应了A的要求。人们大致可以认为A和B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但是这种事务管理义务不具有防止发生犯罪性结果的具体性,与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没有联系,不能由此直接推导出刑法上的保护义务。假如B抱了小孩几个小时,但是A一直没有回来,于是B将婴儿抱回自己家里,与婴儿产生了紧密关系,就能够产生刑法上的保护义务。
案例2:
甲发现一直在附近挨家挨户乞讨的乙站在自己门口要饭,就好心请他到自己家里吃饭,结果乙进入房问后,甲才发现乙是身体极其虚弱的需要照料之人,但未对其进行照料,4小时后才将乙抱出房间,放到过道内。乙2小时后被他人发现,送到医院很快死亡。按照密切的共同体观念,甲因为把需要照料的人请进了自己家里,就和其形成了密切的共同体关系,就应当承担作为义务。但这样的做法,可能扩大了作为义务的范围。实践中,将男方中断恋爱关系,导致女方自杀的情况,也认定为具有作为义务,实际上就是考虑了当事人之间存在“与婚姻类似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得出了不妥当的处理结论。
案例3:
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场所对乙实施暴力侵害,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地呻吟,但没有对甲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4小时后,甲死亡。乙是否因先前行为而对甲负有作为义务?
案例4:
犯罪人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盗掘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为逃避追究,其逃离现场,致房主残废的,就应当根据刑法第328条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并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案例5:
甲轻伤乙,丙开车运送乙去医院途中遇到车祸,致乙重伤。到医院后, 医生处置重大失误,乙死亡。按照条件说,就会得出甲应当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的结论。但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同时,条件说试图以故意、过失限制因果关系范围。但这种观点是否合理,也还存在问题∶按条件说,只要存在条件关系,就可以肯定构成要件该当性,而引起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行为,无论如何都具有违法性。但是,将偶然或者经异常途径发生的结果视为法律所禁止的,并不妥当。
案例6:
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腩轻轻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甲的伤害行为和乙的残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按照条件说,没有甲的伤害行为,乙不会受刺激后突然发病,所以,因果关系存在。按照相当因果关系中的客观说,乙属于体质特殊者这一事实是客观的,所以也存在因果关系。而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的主观说,由于行为人甲对乙的特殊体质不能认识,所以,因果关系不存在。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的折中说,由于般人对乙的特殊体质有认识,所以,甲的伤害行为和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
案例7:
甲、乙产生口角纠纷,甲按住乙的头部,患有脑动脉瘤在乙本能地下蹲,但很快倒地死亡;A、B因为纠纷而争吵,A用拳头打B一下,B因高血压、脑动脉硬化倒地死亡;甲虐待乙,后者受刺激过于兴奋而死亡。在这些案例中,都应当承认存在因果关系。只是在行为人对于被害人体质特殊这一事实完全无认识时,否定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从而否定罪过,得出无罪的结论。
案例8:
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但乙自己苏酲过来后,刚迈了两面三刀步即跌下山崖摔死。甲是否应对乙死亡的结果负责?
案例9:
甲欲杀乙,在河边对乙猛砍数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将其扔到河里,然后离去。两个小时后,乙被溺死。甲是否应对乙死亡的结果负责?
案例10:
甲坐公共汽车从某市的A地到B地。因上下班高峰期汽车拥挤,甲在车上只得一直站在车门口。汽车行驶过程中,售票员乙叫甲往车厢里挤,便于其他乘客上下车。甲坚决不从,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后来,司机两大声斥责甲,甲觉得自己受了侮辱,快步上前用脚猛踢司机的后背,司机丙返身打甲,甲躲闪,在此过程中,汽车失控,导致骑自行车的行人丁被轧死。甲的行为和丁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案例11:
A重伤B,B住院期间遭遇地震死亡,A是否对B死亡的后果负责?
案例12:
A追杀B,B无奈狂奔逃命。B的仇人C早就想杀B,偶然见B慌不择因A尚未赶到时,即向B开枪射击,致B死亡,然后逃离现场。死亡后果应由C负责。B的死亡和A的追杀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即使A的追杀行为导B死亡的概率很高。
案例13: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并致其重伤。李某在医院治疗时,医生手术上有一定失误,李某伤口感染死亡。张某是否需要对李某的死亡结果负责。
案例14:
甲入室抢劫,乙按照甲的安排在室外望风。甲在翻入被害人H家中后, 发现H及其妻子S均在家里,甲在主卧室压制被害人S的反抗后,到处搜寻财物。甲在对另一被害人H使用暴力过程中,遇被害人反抗并大声呼救,即将H砍死。事后,甲、乙二人携带赃物仓皇逃离,甲对乙隐瞒杀人事实。乙是否要对H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5:
欧洲某毛笔制造工厂老板将一些中国山羊毛交给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加工这些毛笔必须消毒,但老板没有这么做,4个女工因为感染炭疽杆菌而死亡。事后发现,即使是拥堵所规定的消毒剂消毒,仍然无法杀死在当时欧洲并不曾有过的炭疽杆菌病毒。因为行为人应该履行的义务是无效的义务, 因此虽然违反义务而制造了危险,但由于改为现在当时的条件下无法发现要维持工业社会的发展,就必须允许这样的危睑,所以该危险谈不上不被允许。当然,如果老板故意致使女工受感染死亡,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仅出于过失,则完全不可进行客观归责。
案例16:
玩了一夜麻将的司机A因过于疲劳,驾驶面包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停车睡觉,以130公里小时超速行驶的另一大火车司机B急忙刹车,仍然发生了相撞事故,并导致A及同车的C、D、E共4人死亡。但是,如果B以低于限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由于A停车过于突然停车过于突然,B还是很可能会撞死A等4人,就可以排除B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因医生甲在知道病人对乙奴佛可卡因过敏的情况下,为乙注射了奴佛可卡因, 结果造成了病人死亡。如果能够确定注射同样剂量的奴佛可卡因病人必死无疑的话,就可以排除医生的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17:
卡车司机甲为保持安全距离,因超越一辆自行车,车间距离只有75厘米,在超车时,原本已经酩酊大醉的驾驶者乙,因为醉的厉害而瞬间向左闪,以至于跌落于车座后轮底下被车碾过。事后确定,即使司机审慎驾驶履行注意义务,保持安全距离,以乙酩酊大醉的程度,车祸仍然可能发生,那么,对于司机就不能进行客观归责。
案例18:
A违章驾车导致撞车,汽车的猛烈撞击声把路旁的行人B吓死,A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C违章超车,导致旁边车道的驾驶者D心脏病发作死亡,能否对C进行客观归责?
E在漆黑的夜晩骑着照明设备损坏的摩托车,在同样驾驶摩托车的F后面行驶,F的摩托车撞上在前面行走的G,并致其受重伤。能否要求E对G的重伤负责?
案例19:
甲明知乙争强好胜,就唆使乙参加摔跤比赛。作为裁判的甲故意改变抽仇人丁乘人之危,将乙杀害。甲对乙的重伤还是死亡负责,或者根本无须负责?
第II部分 犯罪主观要件
案例20:
两个被告人打算以皮带勒昏被害人以夺取财物,但担心被害人死亡,而试图改用沙袋闷昏被害人,在未获成功时,被告人在用皮带将被害人勒昏。在此过程中,一个被告认为确认被害人是否已无力挣扎更勒紧皮带时,另一人发觉而制止。取材目的达到后,见被害人昏迷已久,心生怀疑,对其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却已经回天乏术(德国著名的"皮带案”),被告人的罪过是什么?(放任)
案例21:
甲、乙二人站在山顶,尖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推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对于本案,有学者认为是放任,因为行为人对于老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不发生,都持认可的态度。
案例22:
A开车正常行驶,车轮轧起石子,该石子碰巧砸中路旁骑车人B的脑袋, 到致其摔倒后脑溢血死亡。虽然交通规则防止汽车相撞或者撞向行人,这种具体的结果是驾驶者必须要预见和避免的,但是A对死亡结果没有具体预见。(不成立过失犯罪)
案例23:
手术小组中的主刀医生A注意到他的某个助手B为安医院规定对手术刀进行消毒就直接做手术时,并未进行阻止,导致病人C术后伤口感染,最后造成重伤后果。A是否违反注意义务?(A存有过失)
案例24:
母女俩在汽车专用道上弯腰系鞋带,一辆超速行驶的卡车撞死女儿,同时将母亲卷入汽车底盘。司机意识到汽气车底盘下可能有人,为逃避法律铸就而驾车飞奔,将被害人拖行500米,致其死亡。一审法院认定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原因是被害人也有过错,其应当承担被分配的相应风险。我认为,二审结论是合理的,其充分考虑了危险分配的法理。
案例25:
某正在施工的隧道进水,岩石松动,随时有可能塌方,A为将价值200万元的机械抢救出来,下令工人冲进隧道抢运,只是发生塌方,致3人死亡(“隧道塌方致死案”)。A构成间接故意还是过失?(过失)
案例26:
在年会射击比赛时,未受过专门训练的甲与人打赌,射击女演员头顶的酒杯而击中女演员,法院认定为间接故意(“打赌射击案”)。甲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
案例27:
行为人欲打电话敲诈勒索甲,但是错拨电话到乙家恐吓乙,并取得乙交付的财物,所知与所为不完全相同,按照具体符合说是认识错误,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对甲)和过失敲诈勒索罪(对乙)。
案例28:
行为人欲杀A而对其开了一枪,结果杀死A、B,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A)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B)。如果根本未击中A,只击中B,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A)与过失致人死亡(对B)。这样的结论从法律的角度看,难以令人接受。
案例29:
甲对准张三开枪,由于枪法不准,将站在张三附近的李四打死。在这种情况下,并非将李四误认为是张三而将其杀死,因而有别于对象错误,而是打击偏差,造成了与本欲侵害客体不相符的另一课题的侵害结果。又如,A以砸毁B室内财物的意思对准B家的玻璃窗扔石头,但是石头击中C家的玻璃窗,毁坏了C的财物的,也是方法错误。
案例30:
甲为杀人而先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重伤昏迷,甲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抛弃被害人到海边,被害人醒后吸入沙砾死亡的,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评价为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两个罪, 而应该直接以一个故意杀人罪论处。
案例31:
A故意伤害B,导致B重伤昏迷。B的仇人C经过现场时,以为B已经亡,就肢解B的“尸体”。事后查明,B因为C的肢解行为而死亡。C想犯是侮辱尸体罪,但由于尸体客观上并不存在,对于C所认识的事实,可以成立侮辱尸体罪的未遂犯。实际发生的结果是B死亡,但C对于符合被害人死亡的构成要件的事实没有认识,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对C应当按照侮辱尸体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论处。
案例32: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并致其重伤。李某在医院医疗时,医生手术上有定失误,李某因伤口感染死亡。张某是否需要对李某的死亡结果负责?
案例33:
甲以为留在长途汽车座椅上的高级皮包是刚才下车的乙的遗忘物,于是就拿起来提前下车逃走了,但是,该批宝石到汽车尾部卖票的售票员丙暂时放在座位上的财物。由于甲想犯的是侵占罪,实际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两罪有重合关系,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侵占罪。
第 III部分 犯罪排除要件
案例34:
甲运翰毒品,乙明知甲实施犯罪行为,认为自己“黑吃黑”,甲也不敢报案,就着手实施暴力,抢劫甲的毒品。乙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甲是否能够进行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构成不法侵害,甲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案例35:
A假借省纪委的名义向官员B寄信,试图敲诈B现金10万元。B对此非常恼火,在想方设法得到A的地址后,B指使C带领3名下属冲入A家,将A室内,把其打得头破血流。A情急之下,拼命反抗。C等人见A居然敢反击, 下手更狠,A由此受重伤,B等人遂逃离现场。事后,B、C主张:A是敲诈勒索罪犯,在A对C等人进行侵害时,C等人实在正当防卫,无须对A的重结果负责。B、C的说法有无道理?(A有权对C等人行为实施正当防卫。B、C等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36:
司机完全依据操作规程进行了必要的观察后倒车,但有一个6岁小孩飞奔而来,出现在车后。对此意外事件,他人仍然可以对此进行正当防卫。再如,刑满后不予释放的行为就是一种不作为方式的侵害,被关押者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案例37:
A驾驶汽车带精神病人B就医途中,B突然袭击A,抢夺A的方向盘时,就必须承A的正当防卫权;又如,甲偶然和患有精神病的邻居乙坐电梯上楼,但突然发生断电事故导致电梯骤停,极其烦躁的乙开始攻击甲,甲当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在上述两个案例中,精神病人的侵害,虽然因其不具备责任而不成立犯罪,但是,对于其行为在客观上必须给予违法性评价,这是毫无问题的。虽然A,甲都知道侵害者的精神状况,但是,在其完全不可能进行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如果不将其正当防卫正当化,对于保护法益明显不利。
案例38:
A持枪对准银行职员B:“赶快给我20万元现金。”B说:“没有这么多钱。”一边敷衍A,一边悄悄按动报警装置。赶来的警察在警告无效后,开枪击毙歹徒。事后查明,A所持枪支为玩具枪。对于警察行为的处理就需要从假想防卫的角度加以考虑。
案例39:
女青年李某上山砍柴时遇到同村张某,张某顿生淫心,要求与李某发生关系,遭拒绝后,张某拔出水果刀进行威胁,并强行奸淫了李某。强行奸淫行为实施完毕后张某穿裤子时,李某用柴刀朝张某头部连砍两刀致其重伤,然后急忙逃走。对李某应如何处理?(在本案中,张某强奸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毕,李某遒受性侵害的后果已经形成,行使特殊防卫权的条件已经丧失,防卫人的行为应当属于事后加害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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