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监狱一重刑犯脱逃,犯偷越国境抢劫致人重伤等三宗罪,曾两次减刑
朱贤健,男,外籍,1982年10月13日出生,身高160cm,主要特征:单眼皮,瓜子脸,小眼睛。注:该人无户口信息。请接到协查通抿后,请組织相关警力迅速进行布控,对提供线索,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奖励。
10月19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吉林监狱及其辖区派出所证实,一名服刑的外籍男子朱贤健于10月18日强行从吉林监狱脱逃。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4年,朱贤健犯偷越国境罪、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驱逐出境。朱贤健在服刑期间曾于2017年和2020年两次获得减刑共一年两个月,将于2023年8月21日获得释放。
▲罪犯朱贤健于2021年10月18日18时许从吉林监狱脱逃。
服刑男攀爬雨棚翻墙出逃,警方通报称其极度危险
10月18日晚,网络上流传着一份《协查通报》内容称,吉林监狱一名在押服刑人员强行脱逃,请有关单位立即协查布控。通报提醒,发现该人立即上报,此人极度危险。
根据这份《协查通报》显示,2021年10月18日18时许,吉林监狱罪犯朱贤健利用收工时间,通过攀爬AB门雨棚翻至监墙,强行进行脱逃,请贵单位立即协查布控。
朱贤健,男,外籍,1982年10月13日出生,身高160cm,主要特征:单眼皮,瓜子脸,小眼睛。注:该人无户口信息。请接到协查通抿后,请組织相关警力迅速进行布控,对提供线索,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奖励。
在相关信息中还显示,发现该人第一时间通报。辖区内平房区,空房子,楼道,可容人的地方,有衣物,食品丢失的马上上报,千万注意,发现了别激怒他,极度危险。
19日,记者从吉林监狱及其辖区派出所均证实确有逃犯脱逃,目前现在正在全力搜索。
据吉林监狱工作人员证实,协查通报应该是公安发的,现在正在全力搜索脱逃罪犯。
记者了解到,吉林监狱为是吉林省五大重刑犯监狱之一,位于吉林省吉林市军民路100号,吉林监狱占地25万平方米。监狱始建于1907年,现已拥有百年历史。地址几经变迁,1984年迁至新址。
▲协查通报显示,罪犯朱贤健于2021年10月18日18时许从吉林监狱脱逃。
偷越国境抢劫致人重伤获刑十一年三个月,两次共减刑14个月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朱贤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728号起诉书指控朱贤健犯偷越国境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提起公诉。
2013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朱贤健非法越境到中国境内。2013年7月22日10时许,朱贤健在图们市红光乡集中村,以盗窃为目的,采取破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全某某住处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全某某发现,为抗拒抓捕,用刀捅伤全某某的背部后,抢走全某某身上的挎包,包内有人民币1482元、6个糖块、5个存折、2张身份证、红色布兜子、一把扇子。经鉴定,被害人全某某因外伤致双侧血气胸伴呼吸困难、失血性休克,系重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从朱贤健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388元、尖刀3把,并返还给被害人全某某人民币1388元。
2013年7月22日凌晨3时许,朱贤健在图们市红光乡集中村,以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冯某某住处,窃取了OPPOA121手机一部、男式棕色折叠钱包一个、蓝色运动鞋一双。经鉴定,盗窃物品价值折合人民币401.50元。当日12时许,朱贤健在图们市红光乡集中村,以盗窃为目的,采取破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曹某某住处,窃取了香烟六盒、白色短袖、黑色短裤、一个挎包、一把折叠刀、绿色毛巾、袜子、两罐啤酒等物品之后,在逃离途中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经鉴定,盗窃物品价值折合人民币45.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朱贤健处扣押OPPOA121手机一部,并返还给被害人冯某某。
2014年3月2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决,朱贤健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驱逐出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000.00元,驱逐出境。刑期止2024年10月21日。
2017年6月7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贤健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将罪犯朱贤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2020年4月10日,朱贤健再次获得减刑八个月,刑期将于2023年8月21日止。
另据极目新闻:
罪犯朱贤健在服刑期间曾获得表扬5次
极目新闻记者获取的另外两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朱贤健曾两次获得减刑。
刑事判决书显示,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该监狱认为,罪犯朱贤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朱贤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裁定对罪犯朱贤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第二次收到减刑建议书。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认为,罪犯朱贤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贤健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5次,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予以证明,经查属实。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朱贤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朱贤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
来源: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