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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了!特大卖淫团伙被抓,其中一人竟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10月31日,河北秦皇岛警方对外公布一起特大卖淫案。
经过100余名民警两个月的共同努力下,10月8日,李某某特大卖淫团伙全部9名成员被一举抓获,卖淫女和嫖客28人相继落网,6名帮助招嫖的娱乐场所营销人员涉嫌介绍卖淫罪,李某某等9人涉嫌组织卖淫罪,已被刑事拘留。
然而,这则卖淫案之所以受关注,主要是是源于这么几点:卖淫团伙成员中有一人竟然已经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着实让众多的法律人感叹。
这起特大卖淫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为31岁的男子李某某和他的母亲张某某。2019年10月起,两人纠集7名团伙成员在城市区一栋住宅楼内秘密经营卖淫窝点,赚取非法所得。
为了赚取更多利益,这个团伙不惜投入资金为招募来的卖淫女提升形象,比如做更美的发型,找专业摄影师拍写真……甚至,还将卖淫女照片发到一些社交类手机APP上,通过直播、视频聊天等方式吸引嫖客。
民警抓获卖淫团伙成员。
民警抓获卖淫女。
李某某给团伙制定了明确的分工:有人负责在社会上招募卖淫女入伙;有人负责线上运营,寻找新嫖客;有人负责维护线下运营,维护老嫖客。有人负责盯梢,他们配备了对讲机,每天在卖淫窝点附近巡逻,发现有疑似民警的可疑人员,就迅速向李某某汇报,以此躲避公安机关打击。
令人想不到的是,在以20多岁的青年男子居多的9名卖淫团伙成员中,竟然有一人在加入卖淫团伙之前还成功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
心存侥幸心理的他,为了每天120元的工资负责给卖淫团伙盯梢,帮助李某某躲避公安机关打击,他干这活的理由竟然是想在找到工作之前赚点儿外快!
如今,落网的嫖客和卖淫女共28名,受到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6名帮助招嫖的娱乐场所营销人员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包括负责盯梢的这位小伙在内的李某某母子等9人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
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负责盯梢的这位小伙可能将会面临刑事处罚,《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他,还不能从事以下职业!
1、他无法申请成为实习律师,根据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品行良好;...。”及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之规定,负责盯梢的这位小伙明细不符合“品行良好”的条件。2、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4、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5、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6、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7、人民陪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8、司法鉴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9、公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多行不义必自毙,如今他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