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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涉外离婚诉讼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还是法院地法律?

法者心声 2022-12-05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还是需要适用法院地法律?

    

    【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前述规定,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律,还是需要适用法院地法律?


    【答】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其主要是指导在诉讼离婚的情形下,决定是否判决离婚这一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也就是说,如果涉外离婚诉讼由中国法院审理,则是否判决离婚,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允许当事人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选择适用法律,不以适用法院地法为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此类诉讼中夫妻人身关系及父母子女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问题的处理,应当分别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及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处理。


    【文章来源】——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原标题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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