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韭菜获利8元”为何被判半年?法院逐一作出解释
日前,广西桂林灵川县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件信息,信息显示被告人因三次盗割韭菜,获利八元,被判处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案件信息发布后引发社会热议。
11月18日,灵川县人民法院的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灵川一男子偷菜被判刑”的消息,内容显示,被告人毛某先后三次到被害人唐某的地里盗割韭菜,并将这些盗得的韭菜进行售卖, 共获利八元。此外,被告人毛某还盗摘了另一名被害人李某的⻘豆去卖。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公布案情简单 定罪量刑信息不全
由于灵川法院公布的案情过于简单,缺少很多定罪量刑的关键信息,引来公众的普遍质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盗窃肯定是不对的,应该受到处罚,但是大多数人认为这个只偷八块钱的东西显然不至于应该坐牢,而且这个案件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长达半年时间,不符合一般百姓的这种朴素的公平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 刘仁文:到底前科有多严重,或者是不是5年之内构成累犯,目前我们也不掌握。另外就是说盗窃(获利)八块钱是不是过于简单地描述了。
记者实地调查 了解案件来龙去脉
灵川法院曾表示,最早发布这则消息的目的是普法,没想到因为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中存在一些失误和偏差,最终却引来了风波。为了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日前,记者来到广西灵川,进行实地调查。
在灵川法院的协助下,记者见到了这起案件的被害人唐先生。据唐先生介绍,他第一次发现自家地里的韭菜被盗,是今年五月份的一天清晨,当时,他如往常一样来到地里拔草,却发现地里的韭菜被人割了。
唐先生说,第一次发现韭菜被盗,他并没有报案。直到5月29日,韭菜地第二次被盗,他才决定去报案。
被害人 唐先生:我以为他割了这么一厢,他偷了一厢就不来了就算了,谁知道他过了几天他又过来又割了一厢。
刘思宇是这起案件的主办民警,他告诉记者,在接到报案后,他们调取了被盗菜地附近的公共场所视频,在视频画面中,民警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踪影。
灵川县公安局潭下派出所副所长 刘思宇:就是穿白衣服戴草帽,后面连续几次,包括我们抓到的时候,发现他一直都是这种打扮。当时我们查获的韭菜是37.3千克,三次从视频上看那个数量应该是差不多的,(一共)就二百一十多斤这样。
据办案民警介绍,唐先生第一次来报案时,由于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案件是以行政案件立案的,后面唐先生再次来报案时,案件才转为刑事案件。同时,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还发现了毛某曾有故意伤害的犯罪前科,随后,在调查清楚案情后,警方按程序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9月28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针对公众质疑 法院逐一作出解释
针对公众对于“获利八元判刑半年”等方面的质疑,灵川法院副院长唐景锋也作出了解释。
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获利八元”的这一情节,唐景锋副院长解释说,那8元钱只是被告人被当场查获并且承认的销赃所得。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他是盗了两百多斤的韭菜,按市值的话大概是八百元,再加上一些⻘豆,差不多是九百元。
除了定罪的事实问题,量刑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在之前发布的案件信息中提到,毛某具有犯罪前科,这个犯罪前科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唐景锋副院长表示,由于距离毛某上次刑罚执行完毕已经超过了五年,因此他并不属于累犯。但是,对于他这样有犯罪前科却再次实施犯罪的,已经符合了刑法中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他是从公安开始就有认罪认罚,然后到检察院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就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期间,并处罚金。被告人有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也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再结合被告人的平时一贯表现,所以我们才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判。
2021年11月15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毛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在上诉期内,毛某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