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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新规:关于个人破产制度28个关键问题解答(操作指引)

法者心声 2022-12-05


江苏高院

12月7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对试点工作中的28个重点问题进行解答并发布典型案例。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褚红军,省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朱嵘,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成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

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为深入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就试点中相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基本要求

1.什么是“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和方针?

答: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依照有关财产调查、参与分配、执行和解、失信惩戒等法律规定,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原则和精神,促成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同意对其免责,在免责考察期届满后终结执行,以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能力的一项工作。为表述方便,以下称类个人破产程序。适用该程序的被执行人个人以商事主体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个人可以参照适用。

类个人破产程序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公平清偿、利益衡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贯彻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宽进严出的工作方针。

二、申请

2.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事项;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被执行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财产及收入状况报告;

(2)债权债务明细;

(3)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被执行人单次超过一万元支出的财产变动情况;

(4)请求保留的豁免财产清单;

(5)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等个人信用证明材料;

(6)诚信承诺书;

(7)申请人有收入来源且超过维持其本人及其扶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应当提交债务清偿计划。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到期债权证明及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

3.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如何处理?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就相同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三、受理

4.人民法院对类个人破产程序如何进行立案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移送立案部门以“执个”案号立案,经执行机构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裁定:

(1)被执行人为在江苏省居住且参加江苏省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个人;

(2)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单独或者共同享有1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4)申请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法院无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的,向有权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提出;

(5)申请人提交符合本解答要求的申请书和申请材料。

被执行人的配偶同为法院被执行人的,可以合并提出申请。

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收到针对同一被执行人的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启动类个人破产程序。

5.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裁定不予受理类个人破产程序?

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1)债务因故意违法犯罪、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产生;

(2)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案件审理、抗拒执行;

(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放弃债权、虚构债务等方法妨害诉讼、规避执行;

(5)违反限制消费令;

(6)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7)在江苏省辖区外有作为被告、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诉讼、执行、仲裁、公证债权案件;

(8)有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正在审理中的诉讼、仲裁、公证债权案件,上述案件在签订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前形成生效法律文书的除外;

(9)被执行人有其他数额较大债务可能进入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程序;

(10)不符合本解答第4条受理条件的。

因第(1)至(6)项情形裁定不予受理之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无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6.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对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类个人破产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审查时应当听取债权人的意见,重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债务申报情况、有无失信行为、有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人民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或者单位、税务机关、信用管理部门送达申请书副本并征询意见。

债权人认为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及收入状况说明不实或者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解答第5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存在上述情形的,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

7.被执行人其他执行案件如何处理?

答:进入类个人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有尚未执行完毕的在办执行案件或者有财产尚未处置的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在省内其他法院的,受理申请法院应当在受理裁定作出后,书面通知已知执行法院中止对进入类个人破产程序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将相关案件指定至该院集中执行。执行法院收到通知后应当中止执行;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经进入变价程序的,经受理申请法院同意,执行法院可以继续处置,但不得对变价款进行分配和交付。

8.人民法院受理类个人破产申请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以及相关资料,并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及时完整移交;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报告财产情况;

(4)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5)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报告个人通讯方式、住所地变化情况。

第(1)至(3)项适用于被执行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

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根据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他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被执行人有个别清偿行为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被执行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予以清偿,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执行人为维持日常基本生活需要支付的费用;

(2)个别清偿行为使被执行人财产受益的。

被执行人违反规定进行个别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四、管理人

10.类个人破产程序如何指定管理人?

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符合类个人破产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指定管理人。被执行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或者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该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一般由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担任类个人破产程序管理人;其他管理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予以指定。

案情简单、被执行人债务及财产较少且无需代表被执行人参加诉讼等其他法律程序的,可以不指定管理人,由类个人破产案件承办人承担管理人职责。

11.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如何确定管理人报酬?

答: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相关资料;

(2)通知已知符合条件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接受债权申报、进行审查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3)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4)监督被执行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管理和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6)经被执行人授权后,代表被执行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8)拟定被执行人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

(9)协商被执行人并提出债务清偿和解方案;

(10)监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以及免责考察期内的行为;

(11)提请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

(12)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吸纳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的网格员参与类个人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网格员可以协助下列事项:

(1)调查被执行人日常基本生活情况;

(2)监督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不诚信行为;

(3)监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以及免责考察期内的行为;

(4)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要求网格员协助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报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各级法院可以协调当地主管部门,将破产专项基金使用范围扩大至用于支付类个人破产程序管理人报酬。

类个人破产案件承办人承担管理人职责的,不支付报酬。网格员的报酬由管理人根据工作量提出书面意见,报人民法院审核确定。

五、债权人会议

12.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方式和事项包括哪些?

答:人民法院应当自通知执行法院中止执行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对类个人破产程序进行简要释明;

(2)被执行人姓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时间;

(4)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已经取得生效执行依据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

(5)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6)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8)管理人或者承担管理人职责的类个人破产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

(9)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或者公告的其他事项。

债权申报期限自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债权人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13.债权人会议应当如何召开?

答: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提前七日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可以通过网络会议或者书面形式召开。被执行人财产少、债权人数量少于三人且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开债权人会议,直接征询债权人意见。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案件承办法官或管理人应当于会议上告知债权人下列事项:

(1)被执行人财务状况报告;

(2)被执行人保留的豁免财产清单;

(3)被执行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4)现有财产变价方案;

(5)现有财产的分配方案。

债权人对第(1)(3)(4)项内容有异议并说明理由的,管理人应当作出说明或修正;债权人对第(5)项内容有异议并说明理由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寻求救济。

14.类个人破产程序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新的执行案件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及被执行人免责预同意书签订前受理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申报债权的,受理类个人破产程序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是否故意隐瞒该债权进行审查。如存在故意隐瞒情形的,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如不存在故意隐瞒情形的,可以再行召开债权人会议。

15.被执行人的豁免财产如何确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财产,被执行人可以保留。被执行人请求保留上述规定以外财产的,应当由出席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和解

16.债务清偿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和表决规则是什么?

答:被执行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债务清偿和解方案,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基本情况;

(2)债务清偿期限与方法。分期清偿的履行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具有可行性;

(3)债务清偿比例;

(4)权利恢复请求;

(5)有利于债务清偿的其他方案。

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双重表决规则,即先由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通过表决规则,再根据通过的表决规则对各事项进行表决。经表决同意债务清偿和解方案后,债权人签订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及被执行人免责预同意书。

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

17.被执行人财务状况或者生活条件出现巨大变化时如何处理?

答:被执行人财务状况或者生活条件意外恶化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原和解协议的,或者被执行人在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或免责考察期内获得大额资产的,管理人、债权人及被执行人可以申请重新议定债务清偿和解方案。

重新议定的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形成一致意见,经管理人或者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类个人破产程序期间和免责考察期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并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18.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如何处理?

答: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经管理人或者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

为了防止出现超长期积案,债务清偿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超过六个月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达成和解”方式对类个人破产案件结案,相关执行案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终结执行。

类个人破产案件结案后,出现类个人破产程序终结情形的,应当以“执个恢”案号恢复类个人破产程序,并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

19.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如何处理?

答: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的,经管理人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七、分配

20.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何处置?应当按照什么顺序分配?

答:被执行人财产变价处置应当通过网络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被执行人财产在优先清偿类个人破产程序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债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被执行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款;

(2)欠缴税款;

(3)普通债权。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21.被执行人财产分配完毕后类个人破产程序如何处理?

答: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或者虽有收入来源但维持其本人及扶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后无剩余的,其财产分配完毕,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签订被执行人免责预同意书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

22.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类个人破产程序如何处理?

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预期收入或者预期收入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签订被执行人免责预同意书后,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可以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

23.被执行人的保证人和连带被执行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后续责任?

答:被执行人的保证人以及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债务的其他被执行人,对债权人经过类个人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八、免责

24.被执行人如何申请免除债务?

答:依照本解答第18条履行完毕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和第21条、第22条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后,被执行人免责考察期届满的,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被执行人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的,管理人应当向法院出具考察报告以及是否同意的书面报告。

对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并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自治。经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剩余债务的,对被执行人的行为限制、信用惩戒予以解除,相关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25.免责考察期如何确定?

答: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免责考察期届满:

(1)清偿全部债务的,自债务全部清偿之日;

(2)债务清偿率达到80%以上的,自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之日起满半年;

(3)债务清偿率达到60%以上不足80%的,自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之日起满一年;

(4)债务清偿率达到30%以上不足60%的,自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之日起满二年;

(5)债务清偿率达到20%以上不足30%的,自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之日起满三年;

(6)债务清偿率达到10%以上不足20%的,自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之日起满四年;

(7)债务清偿率不足10%的,自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之日起满五年。

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自愿履行未清偿债务的,应当按照原债务清偿比例追加分配。自愿履行的金额与和解协议中已履行的金额合并计算后,可以相应缩短免责考察期。

26.被执行人在免责考察期内的行为有何限制?如何监督?

答:被执行人在免责考察期内不得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至(八)项规定的行为,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在免责考察期内,被执行人应当每半年向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指定的网格员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情况,管理人应当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阶段个人信用情况、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情况等形成书面报告告知债权人并报告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进入类个人破产程序诚信被执行人个人名录,定期在人民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公布,对依照本解答启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进行公示。被执行人在免责考察期届满前,应当受到行为限制,接受社会监督。

27.被执行人不得免除的债务有哪些?

答:被执行人欠缴税款不得免除。

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剩余债务的,被执行人对以下债务应当继续清偿,但债权人同意减免的除外:

(1)被执行人因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债务;

(2)被执行人因履行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费用;

(3)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导致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被执行人对该债权清偿数额未达到已申报债权受偿比例的部分;

(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当继续清偿的债务。

28.类个人破产程序中,相关主体违反相应义务的,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免责考察期间或者免责考察期届满后五年内,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本解答第5条、第8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管理人、债权人的申请撤销债务免除裁定,并根据情节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原债务继续清偿。

管理人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由人民法院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降低管理人报酬、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等措施。管理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妨害类个人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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