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全文44条+答记者问)
日前,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央政法委审核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称《程序规定》)。《程序规定》规范了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明确了惩戒对象、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为人民法院依法依规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程序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惩戒委员会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法官委员不少于半数。
《程序规定》明确了法官惩戒的对象,限于实行法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不属于法官惩戒的对象。院庭长因监督管理责任造成裁判错误的,也不适用法官惩戒程序。
《程序规定》规定,法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与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以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程序规定》还明确了当事法官在法官惩戒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申请回避、陈述、举证和辩解的权利。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出席听证,并进行陈述、举证、辩解。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过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定。当事法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事法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罚。
法〔2021〕3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司法责任制、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关键环节,是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推进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规范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法官惩戒工作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议通过,并报中央政法委审核同意,现将《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将文件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加强对下指导,统筹做好安排部署,完善细化相关工作制度,按照印发的程序规定,积极开展法官惩戒各项工作,推动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法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法官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有机统一;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追究。
第四条 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需要予以惩戒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法官惩戒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
(二)审查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涉及的案件;
(三)对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当事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
(五)派员出席法官惩戒委员会组织的听证,就当事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和过错进行举证;
(六)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七)受理当事法官不服惩戒决定的复核和申诉;
(八)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承担的惩戒职责。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法官委员不少于半数。
第九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法官惩戒委员会章程等相关工作规定;
(二)根据调查、听证、审议的情况,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受理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并作出决定;
(四)审议决定法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分别承担。
第三章 管辖和回避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戒。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法官是否具有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提出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法官是否具有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法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是当事法官或当事法官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惩戒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调查事项的证人,以及当事法官办理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四)有可能影响惩戒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法官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的回避,由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参与惩戒事项调查、审查人员的回避,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对调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调查人员不停止对惩戒事项的调查。
第四章 受理和调查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的举报、投诉,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法官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由办案部门或承担审判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案件是否存在裁判错误提出初步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移送机关纪委或者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经初步核实,认为有关法官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需要予以惩戒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后立案,并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对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对涉及的案件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有争议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由承担审判监督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经承担审判监督工作的部门或审判委员会审查,认定当事法官办理的案件裁判错误,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应当启动惩戒程序。
第十九条 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报请院长批准,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申请回避、陈述、举证和辩解的权利。调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当事法官的陈述、辩解和举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经院长批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没有证据证明当事法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当事法官,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当事法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但情节较轻无需给予惩戒处理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三)当事法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需要惩戒的,人民法院调查部门应将审查报告移送本院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由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制作提请审议意见书,报院长审批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提请审议意见书应当列明当事法官的基本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按以下程序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三)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事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法院补充完善,或者将提请审议的材料退回下级人民法院。
第五章 听证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受理惩戒事项后,相关人民法院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做以下准备工作:
(一)受理后五日内将提请审议意见书送达当事法官,并告知当事法官有权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卷材料及证据,有陈述、举证、辩解和申请回避等权利,以及按时参加听证、遵守相关纪律等义务;
(二)提前三日将会议议程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
(三)听证前三日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法官和相关人民法院调查部门;
(四)根据当事法官和相关人民法院调查部门的申请,通知相关证人参加听证;
(五)做好听证、审议的会议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应当有全体委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委员因故无法出席的,须经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应当组织听证。当事法官对人民法院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提请审议意见没有异议,明确表示不参加听证或无故缺席的,可直接进行审议。
因特殊情况,惩戒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延期听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由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询问当事法官是否申请回避,并作出决定;
(三)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派员宣读提请审议意见书;
(四)调查人员出示当事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证据,并就其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
(五)当事法官陈述、举证、辩解;
(六)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惩戒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询问;
(七)调查人员和当事法官分别就事实认定、当事法官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性质发表意见;
(八)当事法官最后陈述。
第二十七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听证后进行审议,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议时,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等进行充分讨论,并根据听证的情况独立发表意见。发表意见按照委员、副主任、主任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对当事法官是否构成违反审判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议,未能形成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审议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后重新提请审议,或者撤回提请审议事项。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九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认为惩戒事项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要求相关人民法院补充调查。相关人民法院也可以申请补充调查。
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补充调查后,认为应当进行惩戒的,应重新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当事法官和相关人民法院。
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二条 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定:
(一)认为异议成立的,决定变更原审查意见,作出新的审查意见;
(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决定维持原审查意见。
异议审查决定应当书面回复当事法官。
第三十三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查异议期间,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暂缓对当事法官作出惩戒决定。
第六章 处理和救济
第三十四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经审议,认定法官存在故意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予以惩戒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惩戒决定:
(一)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上述惩戒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惩戒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法官,并列明理由和依据。
惩戒决定及处理情况,应当归入受惩戒法官的人事档案。
第三十六条 当事法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惩戒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当事法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惩戒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当事法官申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惩戒决定的执行。
法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惩戒决定有错误的,作出惩戒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惩戒决定及执行情况通报法官惩戒委员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履行主体责任,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戒。
法官惩戒程序与纪检监察机关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调查处理程序的衔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法官违反审判职责案件过程中,发现法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选任并实行员额制管理的法官。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负责人就《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日前,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央政法委审核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称《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负责人就《程序规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的背景?
答: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牛鼻子”,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2016年7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高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对法官、检察官惩戒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办法。2016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对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提出了相关要求。2017年10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严格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积极探索,先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司改文件,对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经过认真调研、借鉴相关工作经验,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各级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程序规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报中央政法委审核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程序规定》。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是为了深入推进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规范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为各级人民法院保护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提供了制度依据。
问: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有哪些意义?
答: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是开展法官惩戒工作的前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2016年7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高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对法官、检察官惩戒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办法,即惩戒工作程序规定。2019年4月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了法官惩戒的范围、惩戒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当事法官的权利义务。同时规定,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是推进法官惩戒制度运行的迫切需要。目前,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按照改革部署,全部设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截至2021年11月底,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江苏、江西、云南等地通过惩戒程序对46名法官进行了惩戒,但有些省份尚未实质性开展法官惩戒工作,主要原因是适用于全国法院的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迟迟未能出台。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细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官惩戒程序性规则,指导各地法院科学推进法官惩戒工作。
第三,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近年来,司法领域一些冤假错案被频频曝光,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而造成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司法权力监督制约不够,特别是对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的行为惩戒不够。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通过对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提出专业的审查意见,能够为错案倒查和责任追究提供权威依据,倒逼法官依法履职,真正给法官套上“紧箍咒”,更大程度地杜绝法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第四,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重要保障。法官在履职过程中被举报、控告、投诉的情况屡有发生,而监督执纪执法部门对案件审理是否存在问题的判断始终是一个难点,如果因此对法官作出不公正的处理,不仅影响法官个人的工作和发展,更会挫伤广大法官依法办案的积极性。法官惩戒制度最显著特点在于,惩戒的主体与惩戒对象不再同属于人民法院。《程序规定》要求,评判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是否应当受到责任追究,必须由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的调查情况,按照规定程序从专业角度进行审查认定,再由人民法院依据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惩戒决定。这种制度模式,既尊重了司法的自治性,又体现了对惩戒权力的约束,强调了司法追责过程中对专业认定的尊重,彰显了对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保护,有效防止法官被错误追责。
问:请介绍制定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在《程序规定》起草中,注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严格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开展法官惩戒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于法有据、有章可循。起草中,对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循原意,仅作条文化处理;对规定不明确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设定相关条文;对争议较大,无法形成定论的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或暂不规定,不创设新的权力和职责。二是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建立惩戒制度的目标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一致的审判责任追究制度,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起草中,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审慎启动惩戒程序,既保护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又准确追究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并对当事法官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等救济途径作了相应规定。三是坚持制度先行,逐步完善。认真研究近年来中央有关规定和各地法院的实践探索,加强与中央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力争从顶层设计角度为全国法院开展法官惩戒工作提供示范和规范指引。起草中,不求面面俱到,注重实用可行,立足先把工作开展起来,今后结合具体惩戒案例再逐步完善细化制度设计,故《程序规定》注明为“试行”。
问: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答:《程序规定》共7章44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程序规定》的目的、依据、原则和惩戒范围等;第二章职责和任务,规定了人民法院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惩戒委员会的设置方式和人员构成等;第三章管辖和回避,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对象,即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戒。同时,对人民法院参与惩戒事项调查、审查人员的回避,以及惩戒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情形作出明确;第四章受理和调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的举报、投诉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报请院长批准后立案,并组织调查。同时,根据调查情况分别明确了撤销案件、组织处理、提请审议等具体情形;第五章听证和审议,规定了法官惩戒委员会组织听证和审议的具体程序;第六章处理和救济,规定了处理程序,即法官惩戒委员会经审议认定法官存在应予惩戒情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惩戒决定。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设置了当事法官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等救济程序;第七章附则,明确了《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问: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规范的对象有哪些?
答:法官惩戒的对象限于实行法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不属于法官惩戒的对象。《程序规定》要求,仅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启动法官惩戒程序,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正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即院庭长因监督管理责任造成裁判错误的,不适用法官惩戒程序。此外,对法官的同一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不适用《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问:请介绍法官惩戒委员会是如何设置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法官委员不少于半数。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分别承担。法官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问:在法官惩戒工作中,人民法院与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别履行哪些职责?
答:法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与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人民法院在法官惩戒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二是审查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涉及的案件;三是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四是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当事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五是派员出席法官惩戒委员会组织的听证,就当事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和过错进行举证;六是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七是受理当事法官不服惩戒决定的复核和申诉;八是履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承担的惩戒职责。
法官惩戒委员会在法官惩戒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制定和修订法官惩戒委员会章程等相关工作规定;二是根据调查、听证、审议的情况,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并提出审查意见;三是受理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并作出决定;四是审议决定法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问:人民法院如何对当事法官作出惩戒决定?
答:法官惩戒委员会经审议,认定法官存在故意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予以惩戒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下列惩戒决定:一是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给予处分。上述惩戒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问:当事法官在法官惩戒程序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在法官惩戒程序中,当事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一是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申请回避、陈述、举证和辩解的权利。调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当事法官的陈述、举证和辩解。二是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出席听证,并进行陈述、举证、辩解。惩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当事法官。三是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过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定。四是当事法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事法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罚。
问:如何做好法官惩戒与纪检监察的工作衔接?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全覆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法官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惩戒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法官惩戒制度与纪检监察机关职务违法调查制度均有明确法律依据,是两种并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开展法官惩戒工作时需要与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衔接。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遵守纪检监察机关有关线索受理管理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在线索移送、立案调查、实施处分等环节,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指导,及时通报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对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本院的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调查处理时,商请法官惩戒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审查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案件调查终结,交由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商纪检监察机关决定是否听取惩戒委员会意见。
问:下一步贯彻落实法官惩戒制度有何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