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与公司对簿公堂,只为“卸掉”法定代表人【人民法院报】
作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视作公司本身的行为。在社会公众眼中,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同声共气。但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近年来,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对簿公堂现象频发,2020年以来,因公司延迟办理变更登记等原因引发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诉讼案件十余起,甚至伴生劳动争议、要求返还公司证照等纠纷,出现连环诉讼现象。
无人选任的法定代表人
“因总公司已6个月未发放工资,出于个人生存及家庭生活需要,现提出辞职。另请将我在苏州等5个校区的法定代表人转出,我不是股东,也无力承担更多的风险。”发完这份辞职信,江某本以为他可以开始找下一份工作,开始新的生活。
但事与愿违,一年后,他仍然是苏州校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奈之下江某提起诉讼,将苏州校区公司与包括上海总公司在内的全部股东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作为苏州校区公司的大股东,上海总公司认为,因为无人愿意接手,苏州校区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也没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且召开股东会是公司内部自治行为,司法不应干涉。
江某则拿出了上海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江某不是上海总公司及5家校区的股东,2019年1月已从上海总公司离职,离职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与管理事务。同时,江某离职后通过发送电子邮件、邮寄情况说明、微信等多种方式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接受委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基础是其与大股东上海总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隶属关系。原告离职后,不再参与苏州校区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事务,主观上也无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意愿,不应也不可能继续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公司变更虽系公司内部自治范围,但原告已通过种种努力力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对此问题已无其他救济途径,被告苏州校区公司及股东长期怠于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手续,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据此,虎丘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苏州校区公司应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其股东应协助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3日内交接法定代表人、董事与总经理工作职责告知函时,自觉勤勉尽责的冯某无比委屈。但是,此后发生的事无疑让冯某更加觉得委屈。“收到告知函后,我到公司进行交接时发现我的考勤指纹被清除了,无法进入公司交接。此后,我多次拨打新任法定代表人杨某的电话,也是联系不上。”
而最让冯某担心的是,虽然股东会已经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工商登记却一直没有变更,供应商的催款电话源源不断,甚至说有可能对他提起诉讼。为此,冯某向法院提起了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和董事、总经理变动备案的诉讼。
诉讼中,被告公司辩称,冯某至今未能完成离任交接手续,未能在相应期限内移交其在任的材料及其他物品,因此不同意变更工商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案中,公司已通过变更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的决议,但至今未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和变动备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至今未能完成离任交接手续的意见,因双方确认没有约定过履行离任交接手续是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董事、经理变动备案的前提条件,公司章程亦无此规定,故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虎丘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应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董事、经理变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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