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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大学生杀父细节曝光 | 搜索鹰爪刀的使用方式及刑法杀人判刑内容,死者身上创口及划痕几十处、就想杀我父亲...

法者心声 2022-12-05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刑初5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2001年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招远市,汉族,大学在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招远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强、才锐,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烟检一部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2月10日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仲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才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系被害人郭某1之子,二人因家庭琐事多有不睦。2020年6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招远市水清木华小区...号楼...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母发生争吵,郭某1见状对郭某进行训斥,二人进而发生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拿一把鹰爪型刀子捅刺郭某1腹部,后遭其母阻拦,被害人郭某1趁机逃出家门,被告人郭某持刀追赶,在该单元17楼楼梯附近追上郭某1后,继续持刀捅刺郭某1后背、脖子、肚子等处,又在郭某1求饶并逃跑的情况下,再次持刀捅划郭某1颈部、胸部、腹部数刀,致郭某1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1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双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左肺、肝脏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郭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于当晚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物证鹰爪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招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栾某1、高某、郭某2等的证言;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郭某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好,符合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郭某长期受其父家暴,积怨已久,其主观恶性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均不大。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招远市水清木华小区...号楼...家中,因家庭琐事与父母发生争执,后回到自己房间,其父郭某1到郭某房间对其进行训斥,打了郭某一巴掌,被告人郭某进而与其父郭某1发生厮打。在该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拿一把鹰爪型刀子捅刺郭某1腹部,被告人郭某的母亲听到声音赶到郭某卧室阻止未果,郭某1趁机逃出家门,被告人郭某继续追赶,在17楼与18楼转台处追上郭某1继续用刀捅刺郭某1后背、脖子、肚子等处,致郭某1倒在通往18楼的楼梯上。后郭某1又趁机逃往17楼,被告人郭某在17楼步行梯门位置继续持刀捅刺郭某1颈部、胸部、腹部多刀,致郭某1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1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双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左肺、肝脏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郭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于当晚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及物证照片

      公安机关扣押并移送的黑柄弯刃折叠刀一把,与被告人供述所使用刀具的特征及现场勘查照片展示刀具的特征一致,在其上检出被害人郭某1及被告人郭某的混合DNA。经当庭辨认,系被告人郭某使用的作案工具。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烟台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证实栾某2于2020年6月9日18时59分报警称招远市水清木华...号楼1单元顶楼楼梯上有人打仗,招远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郭某控制。

      (2)招远市公安局金岭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前科查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出具的在学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及被害人郭某1的身份信息,郭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作案时系在读学生,无犯罪前科记录。

      (3)招远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6月9日18时59分许,开发区派出所接110指令,辖区水清木华...号楼1单元顶楼楼梯上有人打架,接警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与巡警大队民警迅速到现场,在水清木华...号楼1单元17楼,被告人郭某声称因家庭琐事与其父亲郭某1发生口角,后又发生肢体冲突,郭某持刀将郭某1捅伤,已躺在17楼楼梯口,民警遂将郭某带到了开发区派出所。

      (4)门诊病历、影像诊断报告及出院记录等,证实被告人郭某于案发次日6:50分,因急性胃肠炎至英诚医院就诊,2020年6月12日出院。

      (5)办案说明附光盘,证实:①出警单显示的报警人名称“王某”与证人栾某2姓名不符的问题,系报警人口音导致接警员听错所致;②对郭某羁押时间的问题进行解释,郭某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后,当日在福山区看守所隔离点进行隔离,6月16日隔离结束后羁押到牟平区看守所;③被告人郭某归案后,技术民警于2020年6月9日在招远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依法提取被告人郭某的“左手血迹拭子”、“左脚血迹拭子”、“右脚血迹拭子”,2020年6月11日在招远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办案区内对郭某的血样检材进行采集;④郭某的受伤情况因较轻微,公安机关未进行拍照固定。

      3、勘验、检查笔录

      招公(刑)勘[2020]K370685180000202006001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概况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载明:中心现场位于招远市开发区水清木华小区...号楼东单元...楼...室郭某1住宅家中。...室住宅内西南角为大卧室,大卧室东侧为小卧室,小卧室东西长2.85米、南北宽2.56米。小卧室内西墙处设有一组衣柜,衣柜北侧门呈开启状态。衣柜东侧靠南墙为东西长2.2米、南北宽1.5米、高0.5米双人床,双人床上铺有被褥、床单。双人床东侧的床单、被褥及枕头上遍布血迹,血迹范围1.3×1.1米。双人床东侧距南墙0.4米的墙面上遍布点状的喷溅血迹,血迹范围高1.2米、宽1米。双人床北侧靠东墙为电脑桌,电脑桌南北长0.8米、东西宽0.5米、高0.84米。电脑桌上放有一台小米笔记本电脑,桌下抽屉内放有电脑键盘等物品。双人床北侧0.25米、距西侧衣柜0.45米的地面上有一只粘有血迹的蓝色左脚拖鞋;双人床北侧0.7、距西侧衣柜0.5的地面上有一只粘有血迹的蓝色右脚拖鞋。小卧室北侧为客厅间,客厅间内南距小卧室门0.53,米、距西间大卧室门0.8米处的地面上有点状的滴落血迹。客厅间内南距小卧室1.8米、距餐厅东墙4.4米的地面上有点状滴落血迹。客厅间内距小卧室门1.7米、距餐厅东墙3.5米的地面上有一件粘有血迹的白色裤子和一件黑黄相间的上衣。客厅间内距西墙1.35米、距北墙1.4米处为东西长1.3米、宽0.7米、高0.45米的茶几,茶几上面有一部黑色的“华为”手机,手机内有“我杀人了,再见了”、“我爸死了,别问了”的聊天记录。茶几东侧距北墙1.7米、距西墙2.7米的地面上有一条粘有血迹的毛巾。客厅间东北角北墙处开入户防盗门,门内东侧为卫生间,卫生间西北角西墙处为卫生间门,门外西侧0.45,米、北距入户门1.15米的地面上有点状低落血迹。

1702室北侧为过道,过道北侧为电梯间,电梯间门下南侧0.1米、距西侧门框0.4米的过道内有点状滴落血迹。电梯间内距北墙1.6米、距东墙0.7米的地面上有点状滴落血迹。电梯间西北角距北墙0.45米、距西墙0.4米的地面上有点状滴落血迹。电梯间西北角北墙处有高2.1米、宽0.9米的外开木门,门外为东西长4.8米、南北宽2.5米楼梯间,楼梯间内设有步行上下台阶。楼梯门外平台处头部向西南、双脚朝东北右侧卧位俯卧一男性尸体。尸体面朝下,头顶部靠门沿、距西墙0.1米,右手位于头部下侧呈伸直状态。尸体左手位于腹部下侧,左腿屈曲,右腿呈伸直状态,左脚趾距楼梯间南墙0.75米、距东侧楼梯台阶0.08米,右脚靠东侧楼梯台阶、距南墙0.9米。尸体呈赤裸状态,下身穿深蓝色裤衩位于双膝关节处。尸体左腰部插有一把黑柄尖刀(经勘验:尖刀为单刃,全长15厘米,柄长8.5厘米、刀刃长6.5厘米、刀刃最宽处2.5厘米)。尸体身下有0.9×0.85米的血泊。尸体东侧为通向楼上的楼梯,楼梯南侧至上方楼梯转弯平台部位有大片的涂抹状血迹。转弯平台向上2、3、4台阶上有滴落的血迹和0.3×0.4米的血泊。血泊北侧墙面上有点状的血迹。

       4、鉴定意见

      (1)招远市公安局(招)公(刑)鉴(尸)字[2020]32号鉴定书载明:①衣着检验:死者上身赤裸,下身穿蓝色平角裤头,裤头褪至双大腿中段。②尸表检验:中年男性尸体,尸长162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僵明显于全身诸关节,尸斑呈不明显。头面部:头发花白,顶部发长0.5cm。双侧睑球结合膜及口唇粘膜苍白;角膜透明,双侧瞳孔等圆散大,直径约5mm。左侧额颞顶枕部发际内散在3处大小分别为13×0.8cm、3.6×0.2cm、4.1×0.5cm的创口,创缘整齐,深达皮下。颈项部:颈部有一27×14cm创口,深达颈椎,创缘散在多处不规则皮瓣,部分延伸至左面部,创腔内见气管、食管及双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等完全离断。颈部散在8处创口,最大7.5×0.5cm,最小1.5×0.3cm,创缘整齐,深达皮下,躯干部:左胸部散在6处创口,最大3.5×0.6cm,最小1.5×0.5cm,创缘整齐,深达皮下。右胸部散在2处大小分别为6.5×3cm、2.7×2cm创口,创缘整齐,深达肌肉。左腋下见2处大小分别为6.5×2.5cm、2.5×1.5cm创口,创缘整齐,深达皮下。左腋后4cm处有一5.8×2.5cm创口,深达肌层,于其内下10cm处背部有一3×0.6cm的横行创口,插有一黑色单刃尖刀。自臀部向上经过腰部至右背部有2处平行排列长分别为53cm、58cm的创口,深达皮下。左侧胸背部42×28cm范围内散在7条纵行、16条横行的皮肤划痕,相互交错。左腹部见2处大小分别为10×3cm、11.5×3cm创口,创缘整齐,深达腹腔。右腹部有一13.5×3cm横行创口,创缘整齐,深达皮下,该创口下4cm处有一4×1.5cm纵行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上钝下锐,深达皮下。右腰部散在4处大小分别为24×2.1cm、15.6×2.5cm、25.4×4cm、20.3×1.5cm的创口,部分创口深达腹腔、见大网膜外露。左腹部散在5条斜行皮肤划痕,最长13cm、最短5.5cm。左腰部散在4条大小分别为15×2.5cm、13.5×1.6cm、15.5×1.3cm、38×2.2cm横行创口,深达肌肉。四肢:左肩部散在8处创口,最大5×4cm,最小1.2×0.3cm,创缘整齐,深达皮下。左上臂后侧散在8条横行排列的皮肤划痕,最长14cm、最短2cm。左前臂外侧散在5条皮肤划痕,最长6.3cm、最短2cm。左手背散在6处皮肤划痕,最长5cm、最短1cm。右前臂上段前外侧有一3.6×1.6cm创口,创缘整齐,深达皮。右前臂中段前外侧有一8.5×3cm的表皮剥脱;右手虎口区有一3.8×1cm创口,创缘整齐,深达皮下。左大腿中段外后侧散在2处大小分别为3.8×0.8cm、2.8×1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深达皮下。右大腿近端前外侧散在2条大小分别为14×1.5cm、10×1.3cm创口,创缘整齐,深达皮下。余未检见明显异常。③解剖检验:左侧胸腔内有血性液体500ml,左肺上叶后壁有一长0.5cm破裂口;肝脏右叶见2处长分别为2.5cm、1cm破裂口;腹腔内有少许血性液。余未检见明显异常。④提取检材及处理:提取死者心血制成干血棉签,备检。提取单刃尖刀,纸质物证袋包装,备检。

      鉴定意见:死者郭某1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双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左肺、肝脏等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烟)公(刑)鉴(DNA)字[2020]685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①送检的中间卧室被上血泊拭子、中间卧室东墙血迹拭子、左脚拖鞋、右脚拖鞋、中间卧室推拉门北侧地面血迹拭子、客厅地面血迹拭子、黑色黄袖上衣、白色裤子、沾有血迹枕巾、卫生间门口地面血迹拭子、17层电梯间南门南侧地面血迹拭子、17层电梯间内地面血迹拭子、17层电梯间北门南侧地面点状血迹拭子、黑炳弯刃折叠刀刀刃、尸体身下血泊拭子、17-18层楼梯间下层台阶血迹拭子、17-18层楼梯上层第四台阶血迹拭子、17-18层楼梯间北墙血迹拭子、嫌疑人左脸腮血迹拭子、嫌疑人衣服右肩血迹拭子、嫌疑人左手血迹拭子、嫌疑人左脚血迹拭子、嫌疑人右脚血迹拭子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②送检的中间卧室被上血泊拭子、中间卧室东墙血迹拭子、左脚拖鞋、右脚拖鞋、黑色黄袖上衣、白色裤子、沾有血迹枕巾、17层电梯间南门南侧地面血迹拭子、17层电梯间内地面血迹拭子、尸体身下血泊拭子、17-18层楼梯间下层台阶血迹拭子、17-18层楼梯上层第四台阶血迹拭子、17-18层楼梯间北墙血迹拭子、嫌疑人左脸腮血迹拭子、嫌疑人左脚血迹拭子中检出的人血DNA与郭某1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5.88×1019。③送检的中间卧室推拉门北侧地面血迹拭子、客厅地面血迹拭子、卫生间门口地面血迹拭子、17层电梯间北门南侧地面点状血迹拭子、嫌疑人衣服右肩血迹拭子、嫌疑人左手血迹拭子、嫌疑人右脚血迹拭子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的人血DNA,与郭浩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21×1019。④送检的黑柄弯刃折叠刀刀刃上可疑斑迹中检出的混合基因型,包含郭某1、郭浩的DNA分型。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1)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光盘,证实招远市公安局对在被告人郭某家中提取的华为HLK-AL00手机进行了检验检查,提取并固定了通讯录、通话记录、微信、QQ聊天记录,通过取证分析软件,按照委托要求生成了HTML格式的报告。其中,QQ聊天记录中,QQ819蟹黄堡(796...202)群聊中郭某(266...9058)在2020年6月9日19时4分至5分发送消息内容为“兄弟们、永别了、我杀人了、我已是待罪之身、再见”;郭浩(266...9058)2020年6月9日19时8分给刘某(191...5218)发送消息内容“我杀人了,再见了”,刘某:“?你说的是哪个维度的”,郭某:“三维,我爸,死了,别问了,警察要来了,再见”,刘某:“你怎么了”,郭某:“看新闻吧”,刘某:“你没事吧”,郭某:“删除和我的一切记录,再见”

      (2)处警视频,证实2020年6月9日17时11分,民警到达小区内,见到郭某后,郭某称其承认自己的一切罪孽,让民警帮着安抚他妈妈,在民警将其带离期间,有民警问他和自己父亲有多大仇恨,要把其父杀成这么样,郭某称这是二十年的仇恨。

      6、证人证言

      (1)证人栾某2证实:2020年6月9日晚上18时59分,我报警在招远市水清木华小区27号楼17楼楼道内有血,有一个男子在17楼楼梯门口躺着。18时55分左右,我在家做饭,我家楼上(17楼中户)的女主人敲我们家的门,我打开门后那个女的就和我说:“快、快,上楼看看去。”她手里还拿着手机不知道给谁打电话,我从北面楼道步行上去的,走到16楼和17楼楼梯之间的时候我看见一个男子头朝楼梯门蜷缩的趴着躺在17楼楼道门口,浑身有血,没有穿衣服,只穿了一条裤头,在17楼过道处站着一个小伙子,我转身就下楼了,回家拿电话报了警。我报警以后就下楼接警察去了,这期间我也没有在意敲门那个女的干什么了。在17楼楼道口头朝楼梯门,我看见那个男子蜷缩着趴着。躺着这个男子有点胖,身体是蜷缩的样子。上楼上后我还看到一个小伙子在17楼的过道处。当时他只是在那站着,没有什么表情,身上有没有血我也没看清。那个小伙子站在17楼楼梯门门口靠近电梯间那一侧,大约20左右岁,头发是卷着的,大约1.70m左右,身材较瘦,衣服和裤子没注意是什么样式的,其他特征不清楚。

      (2)证人高某证实:2020年6月9日18时左右,我下班回家,我儿子郭某在家,我一回家郭某就让我做饭,我说:“等一会吧,等你爸爸回来我就做饭。”我当时感觉腰疼,我就在沙发上坐着,过了一会儿,我对象郭某1回家了,他回家后就准备脱衣服洗澡,我对象进了卫生间后,郭某让我对象给他留点水,他也要洗,我就对郭某说:“你又不干活,不用洗了。”郭某听后就火了,他冲我喊:“我怎么不干活了。”后边再说了什么我没有听清楚,当时郭某说话声音挺大的,我说:“你怎么好对你妈妈这么说话啊。“我对象听见后,就从洗手间出来了,他当时就穿着一件深蓝色的内裤,光着上身,他对郭某说:“你怎么对你妈这么说话啊!”我一看我对象出来了,我就回厨房继续做饭。过了五、六分钟,我听见我对象和我儿子吵起来了,我就从厨房出来到了我儿子的卧室(我儿子卧室在中间那一间),我看见我儿子郭某和我对象郭某1在床上撕打,郭某1在床上仰面躺着,郭某压在郭某1身上,我就过去拉郭某的胳膊,往后拽郭某,当时我感觉被凳子绊了一下,摔倒了,郭某就从床上下来了,我就抱着了郭某的腿,我看见床上和被子上有血,就让郭某1赶快走,郭某1就从床上爬起来往外跑出去了。我起来后去厨房拿电话,给我对象的弟弟郭某2打电话,我和郭某2说:“你快过来,你哥哥跟你侄子打起来了,你快过来帮忙拉拉。”打完电话后我看见客厅有很多血,我就开始害怕了,打电话给120,一边打电话边往外走,走到门口时看见电梯间内有血,我看见郭某1在步行梯间门口那躺着,我怎么叫他也叫不答应。我就通过楼梯下去找16楼中户叫门,叫开门以后,16楼中户家的儿子出来了,我和他家儿子说:“你快上去救救我老头子,我老头子浑身是血。”那家儿子就往楼上跑,我在后边跟着,一会儿,那家的儿子就跑下来了,我就上去了,上去的时候我叫我对象几声,我对象没有答应,我就回家准备拿床被子给我对象盖上。我回家后叫郭某拿床被给他爸盖上,我儿子没有答应,我就从我和我对象的卧室床上拿了一床被,我拿着被走到客厅,我儿子在客厅里给我说:“我那间的东西你不要给我动,以后让我姐姐养着你,我给你磕个头吧。”说完了,我儿子给我跪下了磕了三个头,我拿着被子就出去了,这时候警察到了,警察不让我给我对象盖被子,我就把被子放在电梯间我的电动车上了。等我再看见我儿子的时候,警察已经给我儿子戴上了手铐,把他带走了。

      我去我儿子房间的时候没有看见我儿子手里有东西,当时比较乱,我也没有看清。我不知道我儿子曾经购买过刀子等物品,但是我知道我儿子从小喜欢刀、枪等东西,小时候买的玩具大部分都是刀枪等。我看见我对象倒在地上以后,我站在他跟前叫他来,但是我没有碰过他。我看见郭某1身上全是血,家里的地上和墙上都是血,具体他什么地方受伤了怎么受伤的,我是真的没有看见。我就看见我对象的右侧肋下插着一把黑色的东西,当时我很害怕,没有看清楚是什么。晚上就我对象郭某1和我儿子郭某两个人撕打来,我儿子和我对象打架的时候上身穿了一个蓝色的秋衣,秋衣衣袖黄色,下身穿了一个白色的休闲裤,后来我看见我儿子要被警察带走的时候已经换了衣服了,警察把我儿子带走了以后,我回家看见我儿子换下来的衣服放在大厅。

      我儿子和我对象之间的关系一般,我对象和我儿子的脾气都不是很好,我对象经常会动手打我儿子郭某,我记得2018年正月初一,我们一家三口在老家过完年以后,一块儿回到水清木华的家中,中午的时候我儿子和我对象因为话语发生了争吵,我对象扇了我儿子一巴掌,把我儿子的手机都摔坏了,我对象还用凳子朝我儿子身上摔了,我儿子和他爸爸相互撕扯来。当时我抱着我对象,我儿子就穿了秋衣秋裤从家跑了,一直到傍晚的时候,有个人把我儿子送回来了。

      高某在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对其补充询问时称,其在案发后拨打了120,因比较紧张一直说不清楚具体位置,当时郭浩站在他的卧室门口穿衣服,期间曾大声说出过家庭具体位置和他的名字。

      (3)证人郭某2证实:郭某1是我亲哥哥,住招远市水清木华小区**楼****的中户,今年47岁,个体出租车。我嫂子叫高某,在一家个体装修店工作。我哥哥有两个孩子,一个女儿、一个儿子,女儿小名叫“甜甜”,大约30岁左右,在烟台一个医院工作,是高某和其前夫生的孩子,儿子叫郭某,今年可能是20岁,郭某是郭某1和其现在的妻子生的孩子,现在天津师范学院读书,因疫情原因,郭某自2019年放寒假后一直没有返校。昨天(2020年6月9日)傍晚7点钟左右,俺嫂子高某给我打电话,说俺哥哥和俺侄子在家里打起来了,让我过去看看。我去了俺哥哥家后,发现120的救护人员也赶到现场了,这时我看见有公安人员押着俺侄子郭某下来了,我就和救护人员一块坐电梯去了俺哥哥家,刚出电梯门就看见电梯门口有很多血,俺哥哥只穿一条裤衩躺在北面楼梯的平台了,身上有很多血和伤口,救护人员上前查看了一下告诉我说人已经死了。郭某1和郭某两人之间的关系挺好的,郭某的性格比较孤僻,爱好玩电脑游戏,有洁癖,他的房间一般不让别人进去。大约前3-4天,我和俺哥哥一家人还在一起吃饭来,当时都挺好的,我没发现有异常情况,俺侄子当时还说得赶快吃完了回家上网课。昨天下午我还和俺哥哥通过一次电话,主要是谈论俺父母亲的事,通话时俺哥哥的话语很正常,没有任何异常情况。我哥哥和我侄子发生冲突的详细情况不知道,当时我去了俺哥哥家后,听俺嫂子简单说了几句,大体意思是俺嫂子下班回家后,俺侄子让俺嫂子赶紧做饭,因俺嫂子刚下班回来,感觉挺累的就说了郭浩几句,后来俺哥哥在洗澡时,郭某嫌俺哥哥将水都用光了,为此发生了争吵,后来的事是怎么发生的俺嫂子当时没有说。

      7、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郭某在侦查阶段供述:我父亲从我记事开始就有家暴行为,他喝酒后经常打我和我母亲高某,所以我对我父亲一直有怨恨。2020年6月9日,我一天都在家中上网课,18点左右我母亲高某下班回家后,因为晚上八点我有网课,我叫我母亲做饭,我母亲说:“等你爸爸回来一起做饭。"我母亲就在客厅坐下看手机了,我看我母亲没有做饭的意思,我就自己到厨房里开始做饭,准备炒菜的时候,发现材料准备不足,并且我母亲买的菜我也不会做,我就从厨房出来了。我回到我的卧室准备叫外卖时,发现我钱包里没有钱了,就没有叫,这时我爸爸回来了,他回来以后就准备去洗澡,我就跟我爸爸说让他给我留点水,我也准备洗一下,我父亲就开始说你天天洗澡烧水不用花钱啊,我就去厨房准备烧水,我妈妈说:“在家什么活不干,也不是出汗,天天洗什么澡,烧水不花钱啊”。我听到后很生气,我就大声呵斥我妈妈说:“我怎么不干活了,我在家里学习,我不跟你们一样不思进取,我努力学习不就为了将来找工作养活你们。”这时候我爸爸就从卫生间出来了,我吼完我母亲以后就开始回我自己房间,我爸爸就跟进我房间去,他过来大声说我没有教养,不应该跟我妈妈这样说话。他进到我房间后继续大声教育我骂我,我就大声跟我爸爸说:“我现在在学习,没有工作不能赚钱。”我当时坐在我卧室东边桌子边的凳子上,我爸爸看我对他大声说话,他就用手朝我左侧后头打了一巴掌,把我打得歪在床上。我当时有点懵,我都不知道我爸爸为什么打我,我从床上爬起来后,我就用左手推着我爸爸的胸膛,右手推着我爸爸的腹部把我爸爸推开了,我爸爸看见我动手打他,就用拳头将我打倒在床上,我和我爸爸在床上厮打,我爸爸用拖鞋和拳头打我。当时我父亲脸朝上躺在床上,我就过去打他,他用脚把我踹开了。我正好倒在椅子上,我手扶着椅子,没有倒在地上。这时,我看见我的电脑桌子上放着一把鹰爪型刀子(刀手柄上有指孔),刀子是上初中的时候从集市上买的,我看着挺好看的,买来收藏,前几天,我母亲买了几个椰子,我拿出刀子开椰子,开完椰子后就把刀放在了桌子上,刀刃是弯的,约四、五公分长,单刃,刀把上有一个指环,没有自锁装置。看见刀子我就想起我父亲以前和我说的话“以后再发生冲突,你就给我滚出去”当时我父亲说这个“滚”说得很重,我理解就是死的意思。我就右手拿起了刀子,右手小拇指伸进指环,刀尖朝下,刀刃朝前。我父亲这时在床上半起状态,我在床下,我俩是面对面的,他用拳头打我脸。因为我屋子里很暗,我近视眼镜掉了看得不太清楚,就用刀子从上往下划,感觉是朝我父亲腹部位置划了一刀。我父亲朝我肚子踹了一脚,我就用刀子直刺,刺在了我父亲的左侧腹部。我父亲因为疼就“嗷”的叫了一声,我母亲就从厨房到了卧室,我记得我母亲就进来的时候手里拿着大蒜,她把大蒜放在了电脑桌上,就用一只手抓我左手,另一只手想夺我右手刀子。我把右手放在腰部位置,我母亲夺不去刀子。我当时后背倚着柜子,我妈就往下拽我,想把我拽倒。我就用手顺势朝我妈肚子打了一拳(我克制力度,不想伤害我母亲),我妈就捂着肚子倒在地上。我看见我父亲当时一只手撑着床,肚子正好斜对着我,我就一只腿站在地上,一只腿跪在床上,左手撑在床上,右手持刀正刺腹部,我记得捅了三四下(有捅的,有划的)。我父亲用脚踹我一脚,把我踹到了我母亲的位置。我母亲拉着我左胳膊,我父亲从床上爬起来往外跑,一直跑出家门。我就挣开我母亲,追出去了。我父亲当时在那等电梯,看见我追出来了,他就顺着安全通道的步行梯往18楼跑。我在17楼和18楼的转台那追上了,我就朝他后背腰部位置划了一刀,从上往下划。他接着往18楼上跑,跑了几个楼梯就倒在楼梯上了,他后背朝上。我追上去,用刀捅他后背,划他后背,捅划多少刀我也记不清了。我父亲和我说:“别弄死我,我是你爹,你不能杀我”。我父亲想翻身再加上我用手掀他,他就翻过身来了,我也想让我父亲翻过来,我想捅他前边,他脸对着我,我就用刀朝他脖子、脸、肚子捅,我捅了大约七,八刀,当时我边捅边说:“你今天必须死。”我父亲一直说“别弄死我,我是你爹,你不能杀我”。我听他这么说就很生气,我认为我父亲这句话是挑衅我、是倚老卖老,我当时就对自己说我爸今天必须死,我就大声喊了一句:“你今天必须死”。这时他用两手过来夺我刀子,争夺刀子的过程中,刀刃被折下来了,我右手的食指、中指、拇指被划伤了,我父亲就用手折我手,想把刀刃冲向我,我使劲一刺,将刀刺到我父亲的胳膊上了(刺到哪个胳膊我记不清了)。他胳膊没劲了,用腿把我踹开了,我从楼梯上掉到17楼和18楼的平台上了,我撞在墙上,有点懵了。我看见我父亲头朝下,从18楼滚下来,从通往18楼的楼梯上往17楼和18楼的平台爬,爬到平台后,他又从平台连爬带滑到17楼步行梯门的位置。我爬起来了后,先确认刀子是完全折开状态,就到了步行梯门的位置。我父亲头朝楼梯门,脚朝楼梯,身体侧躺,脸对着17楼和18楼步行梯口对着我下楼的方向。我从17楼和18楼平台那走下来,用左手把刀刃又折开了,我右手持刀,我朝我父亲头上、胸部、肋部、胳膊捅了几刀。我当时已经失去理智了,用刀朝我父亲身上乱捅,我看见我父亲想说话,我将刀刺进他左边脖子,刀刃整个刺进他的脖子里,再往下划。我的刀划过喉结位置,直接划到了右边脖子,快碰到地了,没法划了。我就把刀子拔出来,用刚才的动作继续捅了大约有四、五刀。那时候,我父亲还会动,想踹我已经没有力气了,我说:“你看看你流的这些血,你闻闻这个味,真是恶心”,我边说边用手抓着他下颚,让他露出脖子,把刀刃刺进他的脖子再划,划了五,六刀。我听见我母亲在家那儿打电话,我记得她打过110,120,还给我叔叔郭某2打了电话(先后顺序不记得了),隐约听到我母亲在电话中说“快来救救我的老头子”。我也不知道是在对谁的电话中说的,我就不想让别人来救活我的父亲,我就想让他必须死,于是在我母亲电话的同时,我用刀朝我父亲的颈部、胸部、腹部等位置继续捅,捅了之后还有顺势用刀划的动作。我估计我先后朝我父亲的颈部、胸部、腹部、后背、胳膊等处捅了有几十刀,主要是集中在他的上半身位置,我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他彻底地死亡。后来我看到我父亲脖子处的伤口流血微弱了,身体也不动了,我确认我父亲已经死亡了,这时我才停手。停手后,我把右手小拇指从刀孔中拔出来后,我用手握着刀把,在我父亲的左侧腹部往上的位置刻了一个符号,刻完符号后,我把刀刺在了符号边的肚子上,就回家了。我看见我妈在那儿不知道是给110还是120打电话,一直说不清位置,因为我母亲开着免提,我就大声说金晖水清木华27号楼第一单元17楼中户郭浩。我在客厅把身上的衣服脱了,扔到了我家客厅的屏风后面,去洗手间把胳膊,手,小腿的血洗干净了。我回到我的卧室,换上了一身新的衣服。我用手机QQ给我大学的宿舍群发了一个消息“兄弟们永别了,我杀人了”;给发小刘某发了QQ信息“再见,我杀人了”,刘某问我“几维世界”,我说“三维的,我爸”、“再见”。我在卧室里面,看见我母亲在客厅打电话,我就在家给她磕了三个头,跟她说:“妈,对不起,不能尽孝了”。我妈说:“浩啊,来抓你的了。”我就很自然地走到电梯门那儿,电梯门开了,警察出来了。我伸出手来对警察说给我拷上吧,拷上手铐后,我朝母亲磕了三个头,然后,警察就把我带走了。

      郭某还供述:我的家庭关系不好,我父亲一直喜欢喝酒,经常喝完酒后打我和母亲、耍酒疯。我和我父亲经常吵架,只要见面基本上就会吵吵,但是没有发展到动手的程度。大约5月底,我在家里需要用手机答题考试,考试的时候我父亲给我打电话让我出去吃饭,我告诉他我不去,就把电话挂了,后来他又给我打了四个电话,我一直拒接,最后我把手机调成飞行模式,他又让我母亲通过微信联系我,我母亲通过微信告诉我我父亲要回来揍我。我内心是压着火的,用百度搜了鹰爪刀子的使用方式、中国刑法杀人判刑的内容,我知道我父亲回来肯定会找我事,我就在家等着,后来我母亲回来了,我就冲我母亲发了一通火,发完火心情好了。我母亲怕我和我父亲打起来,提前做饭,让我吃饭后躲着他,我就一直在我自己屋里待着,没有和我父亲见面。我感觉压抑了很多年,精神都要崩溃了,今天终于爆发了、释放了,我觉得我父亲该死在我捅我父亲期间,有一个人曾经到过现场,我用刀子指划那个人说了句“滚”!我不想伤害其他人,就想杀我父亲。当时我对做了这件事不后悔,但是现在我后悔了,我认识到错误了,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我接受法律的审判,我觉得没有报答我母亲的养育之恩,亏欠我母亲的,对不起我母亲和关心我的人。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郭某辩解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有部分内容不属实,实际上当时其没有在郭某1身上刻字,只是用刀在他身上划,之前说刻字是随便编的,有夸大自己罪责、一心求死的目的。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郭某因家庭琐事与其父郭某1发生争执,心生怨恨,继而持刀捅刺郭某1,致郭某1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持刀捅刺郭某1,致郭某1当场死亡,死者郭某1身上的创口及划痕均多达几十处,可见被告人犯罪手段之残忍,后果之严重,本应依法予以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起,而且被告人郭某长期以来所接受的家庭教育方式对其身心健康以及性格形成均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案发后,同楼邻居拨打了报警电话,而被告人郭某误以为系其母拨打的报警电话,但这种误解不影响认定郭某明知他人报警,在此情况下郭某在家中等待警察上门,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故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过程中对自己的冲动杀人行为表达了强烈的悔恨之情,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被害人亲属均表示对郭某予以谅解,因此可对其从宽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武 静

人民陪审员  岳风霞

人民陪审员  梁 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袁璐瑶

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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