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纠纷的8个典型案例
来源:审判研究
典型案例详解
案例一:驾驶摩托危险大,违法少年受惩罚
小杜(17岁)、小林(16岁)、小赵(15岁)是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三人都喜欢看飙车的视频,小赵非常喜欢摩托车,就央求父亲给他买了一辆。
一天,小林和小杜想去郊区游玩,借小赵的摩托车骑,小赵欣然答应。小林很大胆地骑着摩托车载着小杜,二人都没有佩戴头盔,觉得很是拉风。
小林越骑越快,因为车技不熟,无法很好地掌控摩托车,拐弯时摩托车突然失去控制,向道路中心的护栏撞去,小林和小杜狠狠地撞到护栏又被甩了出去,二人均全身多处骨折。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林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小杜起诉到法院,请求小林、小赵连带承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小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对小杜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杜明知小林是未成年人,未达到申领机动车驾驶资格年龄,仍不顾安全搭乘小林驾驶的摩托车,将自身置于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境地,亦未依《道路交通安全法》佩戴安全头盔,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及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赵在明知小林未达申领驾驶摩托车资格年龄的情况下,仍允许小林驾驶其摩托车,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因小林和小赵未满18周岁,故其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判定对于小杜因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小林及其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小杜自担30%的责任,小赵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人,应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申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的人,应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案例二:车辆启动忽视盲区,幼儿玩耍不幸被撞
小文(3岁)一家租住的平房前有一大片空地,经常有住户晚上将车辆停在小文家门口。一天早晨,小文在自家门前玩耍,邻居老张的车前一晚就停在小文家门前,小文蹲在老张的车前玩水枪。
老张早起上班,没有仔细查看车辆周围情况就启动车辆,把小文撞倒在地,导致小文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右足软组织损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张车辆起步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文起诉至法院要求老张及车辆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本案中,老张忽视车辆前部盲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小文因事故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因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老张实际承担。
法官提示
在车辆启动之前驾驶员应仔细检查车辆周围的情况,这是因为存在“开车前的盲区”,即车身周围存在驾驶员无法通过车窗和后视镜看到的盲区。避免因忽视盲区造成人财物的损失其实非常容易,只要驾驶员在开车前绕车一圈检查情况。包括倒车也是一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因此驾驶员在倒车时应先看清楚车辆周围是否有大坑、障碍物或者人,不要盲目相信雷达和倒车影像。
案例三:母亲载儿骑电动,违规穿行自担责
某天放学后,母亲李华骑着电动自行车接小牛(7岁)回家。正值晚高峰,道路极其拥堵,李华着急回家辅导小牛做作业,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按照规定下车推行,而是直接由北向南骑行穿越道路,恰好赵达驾驶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因赵达没有注意到李华正好骑车穿过道路的情况,小轿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华和小牛受伤。
小牛当时直接被甩出去几米远,经诊断为右膝外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达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华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小牛起诉至法院,要求赵达及保险公司赔偿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法律分析
本案中,赵达在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未及时注意到前方道路情况,负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华违规骑行穿越道路,负次要责任,故对其儿子的损失自担30%的责任。就小牛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赵达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故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赵达实际承担。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如今,电动自行车因灵活机动,成为很多人短途出行的首选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可以躲避拥堵,但同样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每年因骑电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者不在少数。
案例四:快递小伙急送货,无辜孩童被撞伤
王陆是一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一家快递公司送快递。为了追求效率,也为了防止遭到客户的投诉,王陆送货时电动车骑得非常快,却侥幸地觉得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在一次送货途中,王陆飞快骑过一个路口时,并未注意到路边正在行走的小贝(4岁)。因为车速过快且来不及控制方向,王陆将小贝撞倒在地,导致小贝锁骨骨折等伤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陆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贝起诉至法院,要求王陆及其所在的快递公司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王陆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送快递途中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时王陆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就小贝的损失,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案例五:道路骑行滑板车,儿童受伤还担责
明明(12周岁)的妈妈为明明购买了电动滑板车作为生日礼物,明明很是喜爱,经常在小区里玩耍。2020年5月某周末,明明想带上心爱的滑板车找附近的同学玩,便美滋滋地骑车上路了。一路上他左顾右盼,感受如风般的自由,突然一停靠在路边的车辆(驾驶人为安哲)左前车门打开,明明躲闪不及,摔倒在地。
起身之后明明觉得左手腕疼痛不已,于是紧急联系母亲。母亲将明明送至医院,并在路上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明明为次要责任,安哲为主要责任。明明经医生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后明明将安哲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安哲存在开关车门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为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其对明明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明明有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过错,为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认定其自担30%的责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仅违法更非常危险。这些滑行工具速度快且无制动装置,一旦遇到突发情况难以紧急制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为了自身安全,骑行人应选择远离人员集中的公共场地,避免给自己或他人带来安全隐患。对于未成年人驾驶滑行工具的,家长应尽到监护职责,提高安全意识,切勿让孩子在道路上骑行。
案例六:违规驾驶电动车,“飞驰”少年致伤残
庆庆父亲在北京开了一家小超市,为了方便送货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7年6月,刚满14周岁的庆庆来到北京,父亲忙不过来时,就让庆庆骑电动自行车帮忙送货。
2018年5月某日,庆庆骑着电动自行车拉着货物出门。他觉得非机动车道上的自行车、行人太多,影响了自己的驾驶速度,见机动车道车少,便骑到了机动车道,刚骑没一会儿,张勇驾驶小轿车从左边撞到了电动自行车,导致庆庆摔倒,电动自行车及车上货物受损。经交警认定,庆庆与张勇为同等责任。
当天,庆庆被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等,住院治疗31天,先后花费医疗费12余万元。经鉴定,庆庆致残程度为十级。后庆庆将张勇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庆庆未满16周岁驾驶未依法登记电动车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其损失应自担50%,而张勇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庆庆的损失应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对复杂的交通环境缺乏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又喜爱刺激和冒险,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给自身或者他人造成伤害。本案中,庆庆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最终酿成事故,导致自己受伤。
案例七:少年骑手本不易,撞伤路人全担责
16周岁的宁宁初中毕业后,只身一人来北京打拼,经过努力成为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宁宁非常珍惜这份工作,天天都是马不停蹄地运送快递,从未有一丝懈怠。
2020年6月某日,宁宁驾驶快递三轮车途中,为节省时间,宁宁一边打电话联系收件人,一边骑车,不慎将在路边等车的刘敏撞倒,导致刘敏身上多处擦伤,随身携带的手机受损。经交警认定,宁宁负全部责任,刘敏无责任。后因协商未果,刘敏将宁宁诉至法院,要求宁宁赔偿其误工费、财产损失费、医疗费等共计1万余元。
法律分析
此案经交警认定,宁宁骑车未确保安全造成路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宁宁一次性赔偿刘敏2000余元。
法官提示
为了保障已满16周岁参加工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日常生活中,快递员、外卖员因工作需要经常在道路上驾驶两轮车或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较高,安全问题尤为重要。
案例八:城乡道路不清晰,靠右行驶最安全
13岁的星星上初中一年级,住在离学校两三公里的郊区,平时骑自行车上下学,沿途都是比较狭窄的村道,且没有分道标识。2017年10月某日,星星骑着自行车回家,在村道上靠右侧行驶。
快到家时,因道路右侧停放了一辆三轮车,为躲避该车,星星紧贴着三轮车继续向前行驶,赵强此时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超车行驶,与星星相撞,导致星星摔倒,赵强见状紧急刹车,赵强后面的孙奇驾驶三轮电动车躲闪不及,与赵强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三轮电动车翻倒,导致乘坐电动三轮车的王同倒地受伤。王同认为赵强和星星为事故的过错方,遂将星星、赵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25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星星骑自行车正常行驶在道路右侧,为躲避在道路右侧停放的三轮车而紧贴着三轮车左侧行驶,但仍是依法顺向行驶,故星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赵强驾驶电动车逆向超车行驶,与星星相撞后急停,致后车躲闪不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庭认定其承担80%的责任;孙奇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靠近道路中心偏左行驶,未遵守靠右行驶的交通规则,负事故次要责任,法庭认定其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城市道路中,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划分清晰,而城乡结合部道路环境相对复杂,道路安全设施相对不完善,不能保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绝对分道行驶,对于未标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并不意味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随意穿行,相反,因道路没有标识,驾驶人员更应遵守交通规则靠右行驶的规定,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案件审理情况
12月2日,是我国第十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借此机会,对近五年来审理的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归纳出案件特点,并进行针对性的法律和风险提示,以期引起市民对交通安全的重视,提高市民的道路安全意识,营造市民学习、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氛围,助力打造冬奥会、冬残奥会畅通、安全的道路环境。
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总体情况:2017年至2021年五年间,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共受理101件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17年至2019年平均每年在30件左右,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平均6%左右,2020年、2021年受理的案件分别为13件、6件,占比分别为3.2%、1.6%。
未成年人及监护人情况统计:涉案未成年人在8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39人,8岁至18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50人。其中,未成年人受伤的共51人,无未成年人死亡案件;监护人受伤的16人,监护人死亡的22人。所有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中,未成年人存在责任的共11件,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存在责任的共16件。
肇事车辆情况统计:涉大型卡车、货车等重型车辆共15件,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共13件,涉小型轿车共52件,个别案件涉及公交车、道路作业、自行车、滑板车等。
根据近5年的数据调研和案件分析,我们发现涉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第一,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件比例不高,但未成年人易受伤害,其中以未成年人驾乘电动自行车占比最高。根据统计,未成年人乘坐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导致受伤的占比明显高于未成年人乘坐小型轿车、公交车等其他交通工具。在未成年人驾乘电动自行车受伤的案件中,受伤原因多为违规载人、驾驶速度过快、未佩戴头盔等交通安全意识不健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事故发生地及时间段多为上、下学途中。
第二,未成年人在道路上违规骑行或驾驶车辆是导致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重要原因之一。未成年人身体发育不健全,应变能力较差,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行车、电动车及滑行工具等交通类工具的驾驶年龄、使用范围均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此次交通事故统计,发现未成年人存在责任的案件中,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及在道路上骑行滑板车等滑行工具排在事故发生原因的前三位。此外,未成年人骑自行车也需引起重视,根据统计显示,未成年骑自行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共15人次。
第三,驾驶人员忽视开车前视觉盲区、停车后突然开启车门引发低龄幼儿受伤占有一定比例。据统计,近年来,由于驾驶人员在停车状态时未尽注意义务,因不当操作造成未成年人受伤的案件时有发生。2017年,11起未成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因该原因致伤的占3件,比例将近30%。
四项重点提示和建议
第一,引导未成年人学习、遵守交通规则。从审判实践中发现,因未成年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未成年人常见的违规行为有:不达到规定年龄骑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驾驶滑板车、平衡车等滑行工具等等。未成年人对复杂的交通环境缺乏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喜爱寻求刺激和冒险,骑行上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导致自身或者他人受到伤害。导致未成年人发生以上交通违法行为,与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放任未成年人不当行为以及未成年人自身安全意识缺乏密切相关。
在此提示,父母、学校以及相关机构应重视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教育,定时、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交通知识普及,提高未成年人的规则意识与安全意识。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也应为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榜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抵制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勿将共享单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交由不够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使用;滑板车、平衡车、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上路使用。
第二,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保障未成年人乘坐安全。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未成年人搭乘监护人车辆受伤的案件更为多发,这一点需引起监护人充分重视。在此提示家长朋友,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一方面应自觉学习、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日常生活中,由于电动自行车轻便灵活、易于驾驶,很多家长会用于接送孩子上下学,但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较低、恶劣天气驾驶难度增大等因素均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家长搭载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使用此类车辆应更加谨慎,务必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安全行驶。另一方面,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身体发育不成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家长们在搭载未成年人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为未成年人配备头盔、儿童座椅等必要的安全装备。
第三,关注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确保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驾驶人员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也是导致未成年人受伤的原因。未成年人活泼好动,喜欢嬉戏玩耍,但安全防范意识较弱,容易忽视周遭的安全隐患。驾驶人员在小区广场附近等较多未成年人活动的区域尤其需要提高警惕,保证安全驾驶,防止未成年人突然蹿出而发生交通事故。
同时,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特别是低龄儿童,身材矮小,易处于驾驶人员的视觉盲区,所以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特别是启动车辆、倒车、开车门时应仔细观察,确保安全。此外,驾驶人员在学校、游乐园等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区域也应注意减速让行,礼让未成年人。
第四,加强交通安全培训,提高“骑手”安全意识。近年来随着快递行业的兴盛,“骑手”交通安全成为热门话题。审判实践中,因快递员、外卖员等“骑手”违反交通规则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有一定比例,其中部分“骑手”还未达18周岁。在此提示快递服务类企业应高度重视“骑手”的入职资格审查,尤其关注未成年“骑手”的入职教育,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普法教育,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配送管理规定,保护“骑手”的权益,避免职业伤害或致伤风险。
以上是对我院五年来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件的统计与分析,希望未成年人及家长朋友们,广大的驾驶人员能够安全出行、文明驾驶,携手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为迎接冬奥会、冬残奥会创造平安、有序的环境共同努力,最后感谢社会各界及媒体朋友对我院少年审判工作的关注,也希望今后能够听取更多的宝贵意见与建议,谢谢!
发布会总结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同时也是交通事故中易受伤害的弱势群体和交通安全意识薄弱的群体。海淀区幼儿园及大中小院校云集,学生人数众多,作为一线审判机关,我院肩负着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定职责。
此次发布会,是我院首次在“全国交通安全日”开展的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发布会,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注点聚焦于交通安全,通过对涉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与发布工作,既向社会展示了我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成果,又彰显了我院努力为辖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安全生活学习环境的决心。
为更好地预防与减少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遭受身心伤害,我院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审判及延伸工作:
一、利用庭审教育提升交通安全意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也在逐渐增加,激增的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行人等共同构成了日益复杂的道路交通环境,给出行,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出行带来重重危险。我国每年因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引发的交通伤亡事故,在交通伤亡事故中比重较大。
因此,涉少交通案件的审理不能仅以审结案件为限,应在庭审中融入对各方当事人的交通安全法规的普及以及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针对不同情形如监护人搭载未成年人未注意安全、驾驶员未尽注意义务、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等,从法律层面作出专业化提示。
二、借助法治副校长平台开展普法教育。为减缓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严峻形势,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方面,我院会充分利用开学、放假、典型节日等时机,在中小学校开展法治公开课活动,或邀请学生到法院参观并旁听相关案件,结合审理的典型案例,围绕交通安全出行知识、养成良好文明出行习惯以及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等方面,通过学习展板、图文资料、模拟场景、趣味问答等方式,开展连续性交通安全普法教育,潜移默化地提升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较好地落实该法引导全社会关注家庭、家教、家风的立法宗旨,彰显家庭教育的首要与核心地位,我院将专门针对监护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通过讲座、培训等形式督促监护人加大监管看护力度,加强子女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出行特点及潜在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三、凭借多媒体优势扩大法治宣教受益群体。预防与控制儿童遭受道路交通伤害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仅是卫生领域,还涉及教育、公安、交通、城建等多个部门,涉及社区、学校、家庭和儿童自身等多个层面,改善儿童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因此,提高全社会的儿童优先意识与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迫在眉睫,为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我院将继续通过广播、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短视频平台等多媒体方式,以驾驶员、监护人、教育机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与未成年人交通安全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等多个群体为视角,进行线上交通安全普法,引导全社会注重保护未成年人交通安全,共同铸造一个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的健康、安全、友好的环境。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此次发布会选取的案例是从众多案件当中精挑细选出来的,均来源于真实案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由于涉世浅、判断能力、行为支配能力和心理素质差等特点,极易诱发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直接造成未成年人伤亡,还会让他们产生恐惧心理,对未成年人身心均会造成较大的伤害。因此,希望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社会各界都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提高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保护意识;相关部门要完善未成年人活动区域周边的交通安全设置与标志,最大限度减少不利因素对来往车辆驾驶员的视觉干扰,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以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迎接冬奥会、冬残奥会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