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难尽 | 派出所所长5年205次收受352万元现金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1〕218号
被告人林升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任福清市公安局**边防派出所副所长,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任连江县公安局**边防派出所所长,户籍所在地福州市仓山区**路**号,现住福州市闽侯县**墅**栋**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4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留置;2021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1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升宙受贿案,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林升宙利用担任福清市公安局**边防派出所副所长、连江县公安局**边防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205次非法收受林某甲、林某乙、张某甲、潘某某、林某丙、何某甲、周某某、林某丁、何某乙、何某丙、陈某甲、谢某甲、陈某乙等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52万元,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翁某某的请托,对翁某某在福清市**镇**村经营的沙场在沙子来源监管、查处超载运沙车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两次收受翁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0.5万元。
2、2015年8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林升宙接受吴某甲的请托,对陈某丙(已故)驾驶渔船进入他国海域盗采红珊瑚查处一事予以关照,收受陈某丙的亲属通过吴某甲经手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刘某甲的请托,未依法对刘某甲停靠在连江县**镇**村**内非法销售成品油的油船予以查处,先后5次收受刘某甲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万元。
4、2015年8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林某戊的请托,对林某戊在连江县**镇经营的制冰厂在日常监管方面予以关照,先后6次收受林某戊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5、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何某甲的请托,未依法对何某甲停靠在连江县**镇**村**内非法销售成品油的油船予以查处,先后7次收受何某甲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万元;另外又收受何某甲通过陈某丁经手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6、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潘某某的请托,对潘某某在连江县**镇经营的渔业服务公司、游戏机店、加油船在日常检查、证件办理、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以及在其他行政案件处理上予以关照,先后15次收受潘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3万元。
7、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周某某的请托,对周某某在连江县**镇经营的渔船、渔业公司及制冰厂在日常检查、证件办理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6次收受周某某通过王某某经手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万元;又收受周某某通过吴某甲经手贿送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另外又先后2次收受周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
8、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林某丁的请托,对林某丁在连江县**镇经营的渔业公司及制冰厂在日常监管、证件办理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7次收受林某丁通过陈某丁经手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7万元;另外又收受林某丁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9、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杨某甲的请托,对杨某甲在连江县**镇经营的渔业公司在日常检查、证件办理方面予以关照,先后6次收受杨某甲通过林某己经手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另外又收受杨某甲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10、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陈某戊的请托,对陈某戊在连江县**镇经营的制冰厂在日常监管方面予以关照,先后7次收受陈某戊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
11、2015年8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何某乙的请托,未依法对何某乙停靠在连江县**镇**内的非法加油船予以查处,先后8次收受何某乙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12、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何某丙的请托,对何某丙在连江县**镇经营的制冰厂以及该制冰厂内的加油点在日常监管、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8次收受何某丙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先后7次收受何某丙通过陈某丁经手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
13、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林某庚的请托,未依法对林某庚在连江县**镇**码头附近经营的无证游戏机店予以查处,先后12次以每个月0.8万元的标准收受林某庚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6万元。
14、2016年2月,被告人林升宙接受吴某乙的请托,对吴某乙在连江县**镇经营的鲍鱼养殖场在巡逻检查、处理纠纷方面予以关照,收受吴某乙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15、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谢某乙的请托,未依法对谢某乙停靠在连江县**镇**内非法销售成品油的油船予以查处,先后2次收受谢某乙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
16、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吴某丙的请托,对吴某丙在连江县**镇经营的油罐加油点及制冰厂在日常监管、非法销售成品油的查处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4次收受吴某丙通过王某某经手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另外又收受吴某丙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18年5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林升宙接受王某某的请托,未依法对吴某丙在连江县**镇经营的制冰厂在禁渔期内违规给出海捕鱼的渔船加冰予以查处。2018年8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林升宙收受吴某丙通过王某某经手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17、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黄某某的请托,对黄某某在连江县**镇管理的造船厂在日常监管、证件检查方面予以关照,先后5次收受黄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18、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张某乙的请托,未依法对张某乙停靠在连江县**镇**村**内非法销售成品油的油船予以查处,先后3次收受张某乙贿送的现金共计2.5万元;另外又先后两次收受张某乙通过林某子经手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19、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谢某丙的请托,对谢某丙在连江县**镇**村经营的渔船在日常监管、证件办理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3次收受谢某丙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20、2016年2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陈某甲的请托,未依法对陈某甲在连江县**镇澳口、**村经营的非法销售成品油的油船、加油点予以查处,先后4次收受陈某甲通过陈某丁经手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5.4万元;另外又先后5次收受陈某甲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1.8万元。
21、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邹某某的请托,未依法对邹某某停靠在连江县**镇**村**内非法销售成品油的油船予以查处,先后6次收受邹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5万元。
22、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刘某乙的请托,对刘某乙在连江县**镇**村经营的加油点在日常监管以及非法销售成品油的查处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3次收受刘某乙通过陈某丁经手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另外又收受刘某乙贿送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23、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郭某甲的请托,对郭某乙(郭某甲之父)在连江县**镇经营的违规加油点在查处上予以关照,先后6次收受郭某甲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4、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林某丙的请托,对林某丙停靠在连江县**镇**码头内销售成品油的油船在日常监管方面予以关照,先后4次收受林某丙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6万元。
25、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谢某甲的请托,对谢某甲停靠在连江县**镇**澳口内的非法改装油船不予查处,先后14次收受谢某甲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4万元;另外又收受谢某甲通过陈某丁经手贿送的现金1万元。
26、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张某丙的请托,对张某丙在连江县**镇经营的捕渔船队在日常监管、证件办理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5次收受张某丙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
27、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林升宙接受滕某某的请托,对滕某某在连江县**镇**岛经营的休闲渔村在安全监管、纠纷处理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两次收受滕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8、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刘某丙的请托,对刘某丙联系的停靠在连江县**镇**码头内的捕虾船在日常监管方面予以关照,先后两次收受刘某丙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6万元。
29、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林某辛的请托,未依法对林某辛停靠在连江县**镇**澳口内非法销售成品油的油船予以查处,先后4次收受林某辛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2017年11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林升宙接受林某辛的请托,对林某辛停靠在连江县**镇**澳口内非法销售成品油的油船查扣后予以放行,收受林某辛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30、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林某庚的请托,对林某庚的亲戚林某壬在连江县**镇经营的无合法手续的按摩店不予查处,先后3次收受林某壬通过林某庚经手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2万元。
31、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林升宙接受林某乙的请托,对林某乙在连江县**镇非法销售成品油的行为不予查处,先后两次收受林某乙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
32、2017年4月间的一天,杨某乙在连江县**镇**岛内经营的油罐加油点因非法销售成品油的被北菱边防派出所查处。被告人林升宙接受潘某某的请托,允许杨某乙经营的油罐加油点继续非法销售成品油,收受杨某乙通过潘某某经手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33、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陈某己的请托,对陈某己的朋友张某丁停靠在连江县**镇**码头内的非法改装油船不予查处,先后两次收受张某丁通过陈某己经手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
34、2018年4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林升宙接受王某某的请托,对装载有非法成品油的林某癸油船查扣后予以放行,收受林某癸通过王某某经手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王某某的请托,对林某癸停泊在连江县**镇**澳口内的油船在日常监管、查处非法成品油方面予以关照,先后两次收受林某癸通过王某某经手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
35、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陈某乙的请托,未依法对陈某乙在连江县**镇**村、**村经营的非法销售成品油的油船、加油点予以查处,先后3次收受陈某乙通过陈某丁经手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3万元。
36、2018年5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林升宙接受陈某丁的请托,在禁渔期内,对何某丙、林某丁、杨某丙三人在连江县**镇经营的三家制冰厂违规给出海捕鱼的渔船加冰放松监管。2018年8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林升宙收受何某丙、林某丁、杨某丙通过陈某丁经手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37、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林升宙接受林某甲的请托,对林某甲、林某乙、张某甲等人在连江县**镇进行成品油走私犯罪行为予以关照,先后3次收受林某甲通过陈某庚(另案处理)经手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4万元。
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林升宙在福建省闽侯县**镇政府办公室被福州市长乐区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带走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任职文件、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以及相关案件起诉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庚、李某某、林某甲、张某甲、林某乙、蔡某某、郑某某、付某某、卢某某、方某某、何某丙、刘某乙、吴某丙、杨某乙、陈某甲、陈某乙、何某甲、谢某乙、林某丙、潘某某、林某子、邹某某、林某辛、刘某甲、林某癸、张某乙、何某乙、谢某甲、张某丁、周某某、林某丁、杨某甲、谢某丙、刘某丙、张某丙、陈某戊、杨某丙、林某戊、郭某甲、林某庚、林某壬、黄某某、吴某乙、滕某某、陈某辛、翁某某、陈某丁、王某某、陈某己、吴某甲、林某己、林某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升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林升宙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相关银行明细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升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升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5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升宙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升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高捷
检察官助理 李增浩
2021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林升宙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来源:中国检察网往期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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