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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万华:无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旧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该条规定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权益的行为不严重,只是一时照顾不周,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第二,在程序上不能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只能先依照特别程序请求变更监护关系,然后才能由变更后的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这是程序上的要求。这条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轻易启动此项程序。有些妻子比较马虎,或许因为工作很忙,对丈夫的照顾未必周到,只要其行为没有严重到损害丈夫合法权益的地步,就不能适用这一条规定。此外,此条规定也不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我曾经见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城市的男孩,有点呆傻,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找了一个农村的女孩结婚。婚后女孩的户口调到了城里,并生了一个小孩。这个女孩很能干,她的婆婆感觉自己的儿子守不住这个儿媳,就故意与儿媳闹矛盾,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婆婆认为儿媳不可能对儿子好,而自己年事已高,也不可能再去照顾儿子,就想方设法让儿子与儿媳离婚。婆婆认识一个语言表达上存在一定障碍、手有一点残疾的女孩,想让这个女孩把儿子和儿媳拆散,然后让她与儿子结婚。婆婆认为这样一来,两个都有残缺的人能够建立比较稳固的关系。为达此目的,婆婆就以儿子的名义起诉离婚,但是儿媳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询问男孩对今后的生活有什么打算,男孩说要好好挣钱、陪媳妇一起出去玩。可见夫妻二人是有感情的,只是婆婆担心儿媳以后变心、对儿子不好而要求二人离婚,该案最后调解结案。通过叙述这个案件,我想强调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只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而不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因疾病或外力损伤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辨识自己的行为时,夫妻之间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但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陈某某的姐姐陈某,是否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2.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恶意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胡兄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胡某起诉离婚案
本案要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时候,由于其自身欠缺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无法提起离婚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如果要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提起离婚诉讼,必须经过法定的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监护人资格和确定监护人程序,将监护人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变更为其近亲属。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取得监护权的同时,依法获得了法定代理权,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自己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张某与任某离婚纠纷
本案要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夫妻一方有精神残疾的,应根据病情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没有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近亲属,在取得监护资格后可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离婚诉讼——张高峰诉曹克芳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离婚诉讼作为一种身份法律行为,一般而言,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自已实施,他人不能代理。但夫妻一方在婚后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配偶又不尽监护义务和夫妻扶助义务时,为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其他近亲属在取得监护资格后,可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离婚诉讼。
转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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