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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找女同事冒充妻子办离婚?结果来了
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韩梅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一直未能成功。书记员按照起诉书上的电话联系也无人接听。后经沟通,李华又向法院提供了韩梅“另一联系电话”。书记员与该电话取得联系后,该女子明确承认自己就是“韩梅”,并表示自己知晓了开庭时间与开庭地点。随后,书记员多次电话联系她,询问其调解意见与其他情况,均被“韩梅”以具体意见开庭时再说回绝。开庭当日,“韩梅”迟迟未到,书记员电话联系对方,对方回复:快到了。十分钟过去后,书记员再次致电,发现电话已被“韩梅”拉黑,法官在等待“韩梅”二十分钟且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
因韩梅未到庭且系第二次诉讼离婚,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安排书记员到其工作单位实地寻找被告。但沟通过程中,书记员发现韩梅对这次离婚毫不知情。随后,书记员向其确认手机号,韩梅表示只有一个手机号码,李华第二次提供的手机号码并不是她的。书记员察觉事有蹊跷,当场拨打了“韩梅”手机号,但对方接听后以信号不好为由将电话挂断。书记员随即拨通了李华的电话,询问其第二次提供的手机号究竟是谁的,他先称这个号码就是由韩梅使用,后又称这个号码不知道是谁在使用。在书记员的多次警示下,李华承认该号码由自己的同事王美(化名)使用。
最终,法院对李华提供虚假信息、串通他人冒充被告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了处罚,并现场送达了决定书。法院针对案件代理人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审查不严的情况,向德州市德城区司法局送达了司法建议书。
法院决定
法官提醒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应当诚信维权,不得实施向委托代理人或人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作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否则将面临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更有甚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案件时,应当严格把关,谨慎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德州市经开区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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