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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眼睛!女子在草丛里卖淫30元/次!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者心声 2022-12-05


广西柳州发生的这一件奇葩案件:一对男女趁无人注意,鬼鬼祟祟地溜进了小树林附近的草丛中。附近早已待命的民警立刻出动将二人抓获。原来,女子是在草丛中进行卖淫,据她自己说是30元一次。被警方抓获后,她羞愧道:“我错了,千万别把这样的丑事讲给我家人听”!目前,女子韦某和男子熊某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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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男女在树林里“龌龊”被查处


“公安,我错了,千万别将这样的丑事讲给我家人听!”


 10月28日,因卖淫被柳州市公安局百朋派出所查处的女子韦某秀向民警低下了羞愧的头。近日,百朋派出所接到群众,有人光天化日之下在百朋街附近的一个小树林里面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对当地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10月27日早上,民警带领辅警对该处群众举报的小树林开展布控,9时30分许,在小树林深处的草丛中发现一对男女正在赤裸着下体进行性交易。民警依法传唤二人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涉嫌卖淫的女子名叫韦某秀、涉嫌嫖娼的男子名叫熊某继。经民警询问,二人如实陈述了以30元的价格实施性交易的违法事实。10月28日,韦某秀因卖淫、熊某继因嫖娼均被柳江警方处以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民警警告有卖淫嫖娼“龌龊”思想的男女,卖淫嫖娼伤害国家风气、影响社会治安、滋生违法犯罪,还是艾滋病和性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有此类行为的人要及早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的行动一直都在持续。

来源:柳江警方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女子韦某和男子熊某被处以五日行政拘留,属于这里的“情节较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情节较轻”主要包含两种情形,第一种就是已谈妥价格或给付财物,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第二是初次卖淫、嫖娼,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如果卖淫嫖娼涉及以下情节,可能构成犯罪。


1.嫖宿幼女。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传染疾病: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涉嫌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另外,对于卖淫、嫖娼之间达成的一方要给付财物给另一方的“协议”,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自始至终不会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出现了事先谈妥价格,但事后却白嫖的情形,没拿到钱的另一方也不能向对方索赔。在《刑法》上,嫖资属于非法债务,白嫖的一方同样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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